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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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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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五月三日第三九次訓育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廿三日第五二次訓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六日第五八次訓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一日第一二四次訓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元月十三日第一三四次訓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第五次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五日第十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第二十九次學生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核評定依據本辦法行之。第二條學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應予退學。學生於全學期未受懲戒處分者,其操

2、行成績基本分數自動由八十分加至八十五分,獎勵另計;曾受懲戒處分者,以基本分數八十分為基準加減之。學生事務處核算操行成績時,以記分方法為之,並記明其等第。第三條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如下: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相當於A+)。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相當於A)。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相當於B)。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相當於C)。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相當於F)。第四條導師或系所主任導師,對具有特殊優劣事蹟之導生,得列舉事實並依學生個人獎懲辦法,填寫獎懲建議表。系教官或教職員工,對具有特殊優劣事蹟之學生,亦得列舉事實,提供導師或系所主任導師參考。第五條學生如有應受

3、獎懲事項,其加減操行成績之規定如下:一、記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小功一次加二‧五分。記大功一次加七‧五分。二、記申誡一次減一分。記小過一次減二‧五分。記大過一次減七‧五分。第六條各系所應於每學期終了前三週將獎懲建議表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第七條學生畢業操行成績依其在校期間各學期操行分數之平均分數記明其等第。第八條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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