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选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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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100.06.10.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100.06.21公告施行101.01.06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101.01.18公告修正第12、14、18條101.06.08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6、8、15、20條及附表一102.06.07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2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處理本校學生學期選課事宜,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選課作業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日期辦理,包括「初選」與「加退選」。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況,教務處得公告

2、調整各階段選課時程。第三條學生應依照個人入學學年度之校訂共同必修、系訂必修科目及應修學分標準修習課程。但下列學生例外:一、轉學生、降級轉系學生,應依轉入年級學生之入學學年度為標準。二、入學之當年度第一學期即辦理休學者,應依其復學學年度為標準。第四條學士班學生應修習下列課程及學分數:一、共同必修課程:各學年度入學學生應修習之共同必修課程如附表一。二、通識課程:須符合本校「通識課程實施辦法」之規定。三、各學系自訂之應修科目及學分數。學士班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依本校「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學士班學生修習進階英語課程,依本校「進階

3、英語課程施行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五條博士班課程是否開放碩士班研究生或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是否開放學士班學生修習,由授課教師及開課單位主管決定,並公布於臺大課程網。學士、碩士、博士班課程之區別方式如附表二。第六條每學期學生修課學分上限規定如下:一、碩、博士班:二十學分(不含論文)。但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學士班:二十五學分。但下列學生得自初選第二階段起超修學分:(一)前一學期名次列所屬學系(組)該年級前百分之十之成績優異學生,或學業等第績分平均達三點九以上者,得修至三十一學分。(二)修讀輔系、教育學程者,得修至三十一學分。

4、(三)修讀雙主修者,得修至三十三學分。三、進修學士班:二十學分。畢業應修學分較多之學系,得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調高該學系學生修課學分上限,經核准後由教務處公告。學士班學生若因情況特殊,擬超修學分高於前二項規定者,須提出申請並經導師、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可。第七條每學期學生修課學分下限規定如下:一、碩、博士班:一科(含論文),學分不限。但各系所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學士班:十五學分。但最高年級為九學分。三、進修學士班:六學分。但五年級及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至少修習一科,學分不限。各學系若有特殊情況,得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降低該學系學生修課學分下

5、限,經核准後由教務處公告。第6頁,共6頁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運動績優生代表本校或國家接受運動訓練或參賽期間,至少修習一科,學分不限。其他學士班學生若因情況特殊,擬減修學分低於前二項規定者,須提出申請並經導師及系主任核可。但最高年級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者)上、下學期各修習不足九學分即可符合畢業資格者,須經系主任簽章核可。第八條學生選課之特別規定如下:一、學生不得同時修習上課時間衝堂之課程,否則所修衝堂課程一律予以註銷。二、休學學生應完成復學手續後始得選課。三、雙重學籍學生,不得於同一學期用不同學號修習相同課號班次課程。四、經本校核准

6、出國進修之學生,出國期間不得在本校選課。但僅餘論文未修畢之研究生,得於出國進修最後一學期選修論文畢業。五、來校交換、訪問學生選課不受先修科目條件限制,且得不受前條學分下限規定約束。但開課系所或授課教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六、校際選課:本校學生至外校選課或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以業已簽訂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之校系所,並於本校開學二週內以書面完成全部申請程序者為限。第九條學生逾期未繳費註冊,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者,當學期之選課無效,已選上課程應予註銷。但專案申請經教務處同意補繳費完成註冊程序者,得依本辦法各選課階段之規定辦理選課。第十條學生

7、應於選課各階段選定課程後,自行備份或列印選課結果,並於規定日期至網路選課系統查詢公告之選課結果,以確認所選科目。第二章初選第十一條為簡化選課手續,教務處得於選課作業開始之前,進行課程預先帶入處理。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及碩、博士班研究生,進行全年課之上帶下處理,不進行必修帶入處理。第十二條網路初選第一階段採先登記後分發之方式辦理,登記課程須符合各課程之選課規定。分發規則如下:一、國文、外(英)文領域、微積分:以國文、外(英)文領域、微積分為處理順序,分別依學生自行設定之志願序分發。登記人數超過各課程規定之修課人數上限時,依年級高低、教學

8、意見調查填答率高低為分發順序。二、前款以外之其他科目:(一)分發時處理順序如下:1.先處理一般通識課程(即不包含專業課程充抵通識課程者),再處理其餘科目。2.先處理有人數限制之課程,再處理無人數限制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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