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装饰工程招投标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某酒店装饰工程招投标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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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装饰工程招投标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一、基本状况X省某大酒店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为X省某大酒店,招标项目为该酒店外墙装饰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该酒店为某局下属集体企业。该工程虽然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但还是在发改局办理了工程立项和招标批复手续,招标批复为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于10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点在建设单位、代理公司和某建设网站。报名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4日,报名地点在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10月8日至14日,开标时间为10月22日,开标地点在该大酒店会议室。参与人员有:该酒店经理、主管局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科副科长、监委、招标办主任。评标方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委组成是主管局1人、酒店1人、评委库5人,共7人。经综合评定,按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了第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十天。8 10月17日,市招标办转来某装饰公司“关于‘XX酒店外墙装饰工程’招标违法操作状况的举报”投诉信。投诉反映该项目招标有四处违法行为。第一,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规定,招标公告必需在指定的网站或报刊发布,而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没有在相关报刊上发布。第二,法律规定投标书的制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但本项目的投标书制作时间只有13天(后来延长至22开标,实际为15天)。第三,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相关规定,交易地点必需在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而本项目的开标地点为该酒店。第四,招标代理公司在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限制排斥该公司。接到该投诉后,招标办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联系方式了解,一是向项目主管局了解项目资金来源问题,该局副局长明确表示,该酒店为集体全部制企业,资金为非国有资金。同时查看该酒店的营业执照,注明为集体全部制。二是联系方式联系了投诉人。首先就他投诉的前三点进行了解释,对于第四点,投诉人与代理公司各执一词,而事实上代理公司还是接受了投诉人的报名。所以虽然代理公司可能有限制和排斥现象但没有对投诉人造成实质性影响。并了解到投诉人的真实意图是要求延长投标时间,为此,招标办当时要求代理公司将投标书制作时间放宽到20天,投诉人表示接受对投诉问题的解释并且马上与公司领导商量,下午5:30左右,投诉人回电明确表示放弃本次投标。10月29日,政府招标领导小组发文认为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规,认定本次招标投标无效。代理公司、酒店和主管局不接受处理意见。目前相关问题仍在处理之中。8 二、个人观点一、该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一)、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没有违法行为。《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需招标:(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4)国家融资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项目。本项目由于只是对酒店的外墙进行装饰,为“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筑法第70条),不构成公共安全,而且使用的是非国有资金。所以它不符合该款中五类必需招标的任何一类。严格地讲,它属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不受本方法的约束。而事实上招标单位还是按程序进行了工程立项、招标批复和公开招标。8 二)、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没有违规行为。Y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XX]18号)文件《关于优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优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备案管理程序,备案时间由原2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第三条:招标人依据项目状况自行选择评标方法,并按规定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条: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投标交易场所…;第五条:…市建设工程招标办重点审查投标人资质、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和工期要求、招标人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依据上述第五条规定,招标办可以不对招标人的招标公告发布地点、投标书制作时间、开标地点作强制性要求而重点审查投标人资质、工期、质量和安全。这一规定也符合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XX]208号)文件中“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的精神。依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前提条件是保证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本项目为装饰工程,施工程序并不复杂,对技术标的要求也不高,只作合格性审查而不用打分计入到总分之中,只要没有原则问题,技术标的制作好坏不影响投标人的中标与否。所以适当缩短投标书制作时间是合理的,而且各投标人也就缩短投标书的制作时间向代理公司做出了承诺,保证了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上述第四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交易场所,评标地点放在该酒店是招标人自行选择的,无可厚非。综上所述,本次招投标活动也没有违规行为。8 三)、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没有违纪行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办没有发觉建设单位或代理公司有违纪行为,招标办人员更没有参与任何招投标的操作。招标报名是在代理公司进行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都没有人介绍或参与报名活动,开标是在主管局纪委和纪委的监督下进行的,七个评委其中主管局一个酒店一个专家库中抽取五个,专家评委是在两个监委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完全是由评委集体评议打分后从高到低确定的,不存在人为操作。所以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也不存在违纪行为。四)、招标办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在收到市招标办转来的投诉信后,招标办马上通知代理公司的负责人到招标办,了解了相关状况,就项目是否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对主管局和酒店进行调查,并与投诉人进行了交流,而且投诉人也接受了解释,就是否进入下一歩投标活动,投诉人也赐予了明确的答复。至此应当可以认定招标办已经通过联系方式方式处理了投诉问题。而纪委和发改局接到的投诉信,是在招标办处理好此事之前。由于投诉人明确不再参与下一歩投标活动,而其他各投标人就标书制作的时间问题有过承诺,加上招标人对时间催的很紧,所以才同意招标人在延长一天后开标。二、几个可以商榷的地方8 一)、对本次投诉由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更为妥当。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第11号)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打算。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而投诉也只是针对代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对该项目招标的投诉就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做出处理打算。而政府招标领导小组应重点处理涉及到行政监督机关的相关投诉。8 二)、如何认定项目是否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假如项目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单位自筹,都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但假如是集体企业或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则不能一概认定全部项目均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因为在这类企业的项目建设中,存在着另一种可能性,即政府为了某种公共利益而出资建设。除此之外单位的自筹资金就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了。所以发改部门在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注明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办在确定了项目资金来源后再依据建设单位的性质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区分项目是国有或非国有资金投资了。该酒店装饰工程在项目立项文件中注明的是“资金自筹”,而该酒店是隶属于某局的下属集体企业,那么该项目的资金就确定是非国有资金了。三)、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是否必需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程序进行的问题。在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中,首先而且是最主要的是必需认定该项目是国有资金还是非国有资金。假如是国有资金,因为是国家财产不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都必需严格地依法依规进行,两者只是程序不同而已。而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于是集体资金甚至个人资金,招标人就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招标方式和方法、招标公告发布地点、标书制作时间、评标方法、开标地点、中标公示时间及地点等。而招标办“重点审查投标人资质、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和工期要求、招标人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都不能等同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8 四)、对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核准是否应当成为招标的必备条件问题。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两种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的基本形式,而邀请招标则是招标的特别形式,在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十一条中,对哪些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这些项目只有在经批准后才能实行邀请招标。对特别项目采取特别的招标方式当然应当得到批准,否则各相关部门都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动身认定项目为特别项目而采取特别的招标方法,这种圈定投标人范围的招标方式损害了圈外投标人的利益,也达不到最大范围内公开公正公正的目的。但作为基本招标形式的公开招标,则完全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方式的审核。发改部门完全可以在工程立项批复文件中直接注明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或者由招标监管部门认定没有招标方式核准的一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这样既简化了公开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也为招标单位节约了时间。五)、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从建设部到省建设厅到市政府和市建委,都只有指导性的意见,要求适当放宽、转变方式、突出重点。但究竟放宽到什么程度、详细如何操作,都没有具体的监管方法,各级各地在执行中把握的尺寸也都不一样,也都在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之中。所以在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活动中,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也只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探讨和处理,才能使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达到既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又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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