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银泰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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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白银篇) 一、总则二、交易地点与交易时间三、交易品种与规格四、交易方式五、交易业务六、清算与交割七、风险管理八、异常情况处理九、信息管理十、监督管理十一、调解与处罚十二、附则 9/9 一、总则(一)为维护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交易市场章程》制定本规则。(二)交易市场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互惠的原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采取自由报价、匹配成交、统一清算、定点配送,全额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割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三)本规则适用交易市场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市场、代理会员及交易商、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二、交易地点与交易时间(一)交易市场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0号长发中心(二)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7:00到第二天零晨04:30,其中每天04:30—07:00为结算时间,停止交易。(三)出金时间:交易日的9:00-11:00,14:00-17:00(四)交割时间:交易日的10:00-16:00 三、交易品种与规格(一)交易品种:现货白银。(二)白银条成色990;(三)交易品种重量规格:现货白银1千克、10千克、100千克(四)贵金属实物交割的标准重量:白银条1千克整数倍(五)交易市场交易的白银条均为交易市场认定供应商提供,并由权威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六)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9/9 (七)白银条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克;白银提货量为1000克的整数倍。(八)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加工费,详见产品信息。注:交易市场会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加工费进行适当调整。 四、交易方式(一)交易方式包括全款交易、预付款交易。全款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投资者可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交易市场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出售白银条。预付款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交易商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网络电子交易模式。(二)交易市场对全额交易、预付款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申报成功后,会员及交易商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三)货物交收前,买方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货物全部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交割仓库。(四)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暂停该品种的交易。五、交易业务(一)交易业务是指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贵金属订货和回购交易活动。(二)会员及交易商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订货和回购。1、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市场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2、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及交易商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在交易市场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指令进行交易。(三)报价成交:1、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2、会员及交易商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买开平仓、卖开平仓。9/9 买报价是指会员及交易商买入交易品种的报价。卖报价是指会员及交易商卖出交易品种的报价。买开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交易商增加多头持仓的报价。卖开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交易商增加空头持仓的报价。买平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交易商减少空头持仓的报价。卖平仓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交易商减少多头持仓的报价。会员及交易商所报价格在当日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及交易商撤销。(四)交易市场交易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进行配对成交。(五)交易市场产品价格以国际现货白银价格为基准,在汇率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设固定汇率。(六)会员及交易商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即被冻结。该笔报价所对应的白银条库存即被冻结。(七)委托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及交易商可以撤销原报价。会员及交易商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交易商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白银条库存即被解冻。(八)若会员及交易商白银条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九)会员及交易商有合约过夜的,需缴收相应数额延期交收超期费; 白银:1千克1元,10千克5元,100千克50元六、清算与交割(一)交易市场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二)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持有多头合约的会员及交易商可在交易端填写白银条提货申请单,提取实物;持有空头合约的会员及交易商可在交易端填写白银条交货申请单,结清货款,完成交割,亦可根据需要择期提货(7个工作日内有效)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9/9 (三)申报交割前,买方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交易市场对相应的资金进行冻结);卖方必须将需相应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交割仓库(交易市场对相应的货物进行冻结)。(四)交易市场对现货交割实行当日清算,即在交易日清算结束后将资金从买方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的保证金账户。(五)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六)会员及交易商提货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市场统一调配、发货。(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买卖手续费、仓储费、交割费、保管费、出入库费、运保费等。1、买卖手续费是指乙方进行买卖时发生的费用。手续费在每笔交易发生时现货白银按照万分之十-万分之十二收取。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调整交易手续费。具体调整的比例由甲方网站(江苏大圆银泰网www.jsdyyt.com)及时向乙方公告。2、仓储费是指买方订金订货按日支付的隔夜持单实物的融资成本,并且仅限于20%预付款买卖中的买入持单才收取仓储费。3、交割费是指交割实物时支付的费用。白银交割费为800元/千克。4、保管费是指乙方存入甲方的(贵)金属实物的保管费用。白银保管费为1.00元/日/千克,保管费在非买卖日免收。买入交割自申请交割之日起,免收三个买卖日的保管费。5、出、入库费是指乙方在甲方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或存入实物时需要支付的出库加工费和入库检测费。白银的出库费为100元/千克,入库费为100元/千克。七、风险管理(一)为保证交易市场交易正常平稳进行,交易市场实行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和风险警示制度。(二)交易市场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市场规定会员及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交易市场对会员及交易商进行资信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规定其最大交易限额。(三)交易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及交易商的持仓达到交易市场对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以上时,会员及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商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9/9 (四)交易市场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及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实行强行平仓:1、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预付款,可用准备金余额小于持仓订金额的20%;2、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3、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4、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五)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八、异常情况处理(一)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的其他情形。(二)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1、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停电及互联网通讯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2、会员及交易商出现清算、交割危机;3、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三)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四)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的除外。(五)因异常情况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出现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9/9 九、信息管理(一)交易市场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二)交易市场发布的信息包括: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最新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买量、卖量前收盘价、涨跌、涨跌幅、成交量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最优价位;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4、市场历史行情:显示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5、会员及交易商基础信息查询:显示所有会员及交易商的基础信息;6、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三)会员及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的历史成交行情;2、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的所有当日报价;3、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历史成交量;4、会员及交易商成交统计,包括:(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的即时成交记录;(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及交易商的历史成交记录。5、会员及交易商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所交递延费等相关信息;(四)交易市场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十、监督管理(一)、交易市场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9/9 2、监督、检查各会员及交易商交易行为;3、了解和掌握各会员及交易商的财务、资信状况;4、监督、检查各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与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5、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6、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7、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三)交易市场每年应对会员及交易商遵守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查。(四)交易市场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五)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及交易商应当配合。(六)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及交易商代表、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及交易商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有权向交易市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八)交易市场应制订违规违约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十一、调解与处罚(一)会员及交易商、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二)交易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市场鉴证实施。(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对会员及交易商、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9/9 十二、附则(一)交易市场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二)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市场。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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