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讲稿1(PPT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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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报批稿课件1原山西消防总队建审处处长、高级工程师张耀泽 第一部分建筑设计消防安全质量管理一建筑的消防安全与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四个环节都密切相关。其中,设计是基础,是源头,这一关把不好,就会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所以,建筑消防安全必须从设计抓起!二实行两项制度⑴实行消防设计专项资质管理制度。其要求:①甲乙级院;②其它院必须办专项资质证。⑵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三建筑设计消防审核验收的内容(1)预防的措施—尽量不让火灾发生(2)应急的准备---万一着火,靠事先准备的分隔封堵、探测灭火、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和建筑内的人员和消防队员,把火灾控制在起火的房间、起火的防火分区或起火的楼层或起火的建筑;靠疏散避难设施、防排烟设施,消防救援设施,使人们免遭火难;靠耐火抗火设计,确保建筑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从而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目标建立『纵深防御』和『多重保护』消防安全体系破坏着火条件。迅速及时消灭火源,及时控制任何火灾扩大蔓延的可能。疏散和就地保护。保证人员安全。要求及时报警,提供充分的疏散条件及最悲观条件下的避难条件。加强结构耐火能力,使其在火灾情况下不倒塌。堵塞蔓延通道,封锁、限制火灾蔓延。构筑防火单元、防火分区,实现滴烟不漏、无火穿透的堵火目标。采用阻燃材料,降低材料着火的可能、火焰传播速度及热、烟量,达到阻燃、耐燃、少烟目的。控制着火条件。即控制可燃物、控制点火源、控制可燃物和点火源相互作用,把火灾发生的机率降到最低。防火灭火堵火避火隔离着火建筑,防止火烧连营。用防火间距、防火墙等隔离手段,限制火灾在相邻建筑间蔓延。耐火 五建筑设计防火的基本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a、控制建筑规模和方位。如控制危险物品(可燃、易燃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b、控制建筑密度。是通过限制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的。c、合理布置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难燃化;控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控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对建筑防火分隔构件上的开口、空开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维持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对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主要指工业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构件、泄压设施等,减少爆炸时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等。 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a、划分建筑物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划分防火、防烟分区,控制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发生火灾时尽量把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扩大。b、设置建筑的疏散避难设施和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设施。包括控制疏散总长度;选择疏散楼梯的形式;合理设计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分布和宽度;设置建筑物内的避难场所等,为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缩短逃生时间;设置消防电梯等专用通道。 c、合理布置危险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和贵重物品在建筑中的位置。如对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爆炸危险性的设备和物品,不宜布置在建筑的地下部位,减少对结构的破坏以及便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老弱病残弱质群体的活动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三层,便于逃生;对贵重设备、贵重物品等价值高的财产进行保护,尽量远离危险物品和设施场所,尽量分隔成一个独立的防护单元等。 4、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如“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建规》3.2.10条);民用建筑内严禁附设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5.4.2条)。 5、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建筑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等。6、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六建筑防火设计的方法1、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2、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 第二部分《建规》报批稿一、修订整合的原因2021年3月18-21日,按照住建部关于修订整合《建规》和《高规》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召开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会议。7月16日,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发布。修订整合《建规》和《高规》是为了:(一)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2007年,建设部批准立项,对《建规》、《高规》进行局部修订,2021年决定进行整合)。(二)适应现实火灾斗争的需要。近年来,建筑外墙和外保温火灾屡屡发生,突破外墙和防火分区的火灾也时有发生,损失惨重,必须及时从技术层面上对防范此类火灾作出规定。 (三)克服两本规范不协调的需要。《建规》和《高规》在排烟场所、应急照明、电缆井管道井的封堵等方面都存在严重不协调的内容,多层严于高层,逻辑上严重不合理。(四)完善工程建设防火标准体系的需要。合并《建规》《高规》,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框架细化表 二、建规的历史沿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19749章6个附录14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10章5个附录25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2章1个附录38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76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GB50045-95(2005年版)9章1个附录214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03条.两者要求相同、相近的条文170条。 三、修订整合原则总结和吸取与火灾作斗争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标准、总结吸收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及地方标准的成熟内容。解决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 四、重点研究、修订的内容1、高层建筑编制组组织对美、英、法、日、新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有关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火灾和沈阳万鑫火灾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高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有关要求,如,住宅建筑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50h; 高层住宅户内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类似灭火器材;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应每户设置避难间,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同时,提高了高层住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声警报或火灾应急广播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00h,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此外,水系统规范和防排烟规范也都加强了高层建筑的有关设防要求。 2、特殊人群使用建筑根据火灾统计,火灾中死伤的人老弱病残居多。报批稿完善和提高了老弱病残使用的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要求。增加了老年人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医疗建筑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应按护理单元再进行防火分隔的要求;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提高了医疗建筑、老年人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30min.修改为60min。 3、灭火救援设施增加了消防救援操作场地和救援入口的设置要求和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避开外墙坠落物或采取保护措施。明确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明确了消防电梯层层停靠和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场所设置消防电梯的要求;要求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规定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见第6.2.11条。 4、物流配送建筑 5、建筑外保温系统央视大火烧出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21)46号文。上海教师公寓大火和沈阳万鑫大火烧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21)65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46号和公安部119、120号令的发布,促成了《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21)350号文的下发。建筑保温势在必行,但火灾屡屡发生绝对不行!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等单位开展了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技术研究,住建部、公安部还组织编制组到美、德、法、瑞士等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的要求,第6.7节。 6、有顶步行商业街这类建筑集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是以商业街为纽带,占地面积大的综合性商业建筑。如何防火设计?规范尚未明确,各地把握不同。 7、商店建筑增加了高层商店的人员密度系数,统一了高层与多层商店的人员密度系数和白人宽度指标,减小了家具、建材、灯饰商店的人员密度系数。增加了展览厅的人员密度系数。 8、木结构建筑2007年~2021年,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加拿大木材协会、北欧木材协会等机构合作,对木结构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安全疏散、主动防火措施、防火间距以及组合结构的建筑防火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柱、楼板和墙体进行了试验研究,对国外有关木结构的防火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与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和原《建规》相关条文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11章 9、防止火灾蔓延增加了建筑防止上下层之间和双层幕墙间火灾蔓延的防火设计要求;增加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的具体要求,见第6.4.12~6.2.14条。双层幕墙之间一般有800mm~2000mm的夹层,平时用于自然通风和隔热,但火灾时则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并加速火灾的竖向蔓延。此外,幕墙的整体密封性能较好,从建筑物外面无法准确判断起火部位和火势大小,会增加消防救援难度。 修改了敞开楼梯间上下层面积叠加的要求。2007年~2021年,编制组与四川消防总队共同对民用建筑中设置敞开楼梯间时的连通区域是否按同一个防火分区考虑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普通多层建筑,采用外廊式通道时,疏散、排烟条件有利,防火分区可不叠加计算连通层的面积;采用内廊式通道时,防火分区叠加计算连通层的面积,能够更好地控制烟气蔓延区域,提高人员疏散安全度。 10、增加了1×105m3~3×105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4.3国内多个钢厂的煤气柜容积已超1×105m3,最大的单个煤气柜容积已达到3×105m3。编制组于2021年以容积1×105m3以上的可燃气体储罐(重点是钢铁企业大型煤气柜)的防火要求为研究对象,分析研究了大型可燃气体储罐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和影响其防火间距的各项因素,在此基础上,增加了1×105m3~3×105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补充了液氨、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与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见第4.3.7、4.3.8条。 11、修改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明确了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数量要求;明确了高层建筑裙房及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五、章节修订变化情况现行《建规》12章,1个附录,387条,强条176条;《高规》共有9章,2个附录,214条,强条103条。两者要求相同、相近条文170条。报批稿,12章,3个附录,420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69条。新增3章,2个附录,减少3章。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新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新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六、重点修改条文介绍学习重点修改的条文,要吃透其精神,做到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为更好地正确贯彻执行规范奠定扎实的基础。 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总则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2.1术语现行建规23,高规17,报批稿242.1.1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2.1.2裙房annex(高2.0.1)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2.0.13) 2.1术语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定性:1)属于住宅范畴;2)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消火栓等均按住宅设置;3)疏散距离从二层房间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口不应超过22米;4)一、二层为一家,可设一部户内楼梯,梯宽1.1m,踏步260X175;5).一层店铺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安全出口,门宽不小于1.5米;6).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 2.1术语2.1.10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实心墙。 2.1术语2.1.12防火墙fire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实心墙。2.1.13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术语2.1.15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建2.0.18)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建2.0.19)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术语2.1.17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闪点flashpoint(建2.0.5)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术语2.1.19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建2.0.6)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1.20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建2.0.7)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1术语2.1.21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建2.0.21)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1.22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建2.0.20)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术语2.1.23防烟分区smokecompartment(建2.0.22)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4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建2.0.23)由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3厂房和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厂房和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条文说明3.1.2P1162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最大允许量既包含总量,也包含单位体积的量 3厂房和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h)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3.2.2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4)3.2.3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3.5)3.2.4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6)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12)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3.17)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下列建筑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增加1.00h:1甲、乙类厂房;2甲、乙、丙类仓库。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和下列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3.2.4)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对于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3.2.5)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的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屋面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的标题和该条中均删除耐火等级)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原为防火墙)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删除“耐火等级”)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中甲、乙类仓库中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现建规注7超过50度的白酒仓库不应超过3层去掉了!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必须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3.7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现为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8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1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0.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9变、配电站(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10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1物流建筑应按分拣等作业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应按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丙类2项(除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仓库外)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作业区的防火要求可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3.4厂房的防火间距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4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A=10CV2/3(式3.6.4)式中: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泄压比(m2/m3),可按表3.6.4选取。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厂房的安全疏散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仓库的安全疏散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1、表4.2.1新增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1列。《高规》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中新增了1×105m3~3×105m3的湿式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3、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并新增注:1-6。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21的规定。 注:1、液氧贮罐站应设有高度不低于0.3m的阻隔堤。2、当液氧贮罐站外围设置有高度不低于2.5m,左右超出贮罐阻隔堤各3m的防火墙时,表中的防火间距可以减小50%。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用液氧贮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最小间距建筑名称防火间距(m)备注高度不低于2.5m的医院实体围墙或防火围堰1.0围墙外为道路高度不低于最大贮罐的医院实体围墙或防火围堰1.0围墙外为建筑医院内道路3.0一、二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10.0医院变电站12.0三、四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15.0独立车库、地下车库出入口15.0公共集会场所、生命支持区域15.0燃煤锅炉房30一般架空电力线≥1.5倍电杆高度 第四章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此条和表4.3.8为新增加的。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6、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ThankYou!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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