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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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笔记整理P1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1、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3、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4、增项注册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选修课60学时。P2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P6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二、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五、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P72Z201030宪法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2、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P8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P10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9 组织。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9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2.物;3.行为;4.智力成果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P142Z201143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含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书面委托代理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9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重点必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P1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五、代理的终止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二)法定代理或制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死亡不一定终止)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P16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履行、免除、抵消、混同、提存)P17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实践性P212Z201035掌握物权制度(重点掌握)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9 2Z2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P18三、专利权(二)专利权的客体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期计算。P202Z2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P222Z201052掌握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9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P232Z201053掌握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P24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P25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得,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Z201060建筑法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如果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意味着将设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是无法开工的,因此,不能办法施工许可证。1.需要拆迁时,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2.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P29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P29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9 P30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1.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P31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P33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二)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三、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9 属于无效合同处理办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付。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3)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P36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P37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P38《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IZ3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三)工程监理的权限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四、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五履行监理合同1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其他利益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41201070招标投标法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三类工程)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9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四类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I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二、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的种类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四、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出售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1.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3.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二、投标文件(二)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9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使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P44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2.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P4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P4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标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开标应该遵守以下程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办法一、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1)招标人的代表和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文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四)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37条还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P48二、评标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P49(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P49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9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1.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P51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一、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印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P51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资金,但在实践中,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形还是存在的。这种垫资行为经常引发关于利息的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给出了处理意见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2,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P522Z201078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9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P53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P5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P552Z201079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一、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P57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组织保障措施(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1)矿山、2)建筑施工单位和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一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P58(二)、明确岗位责任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构负责。P59三、经济保障措施3.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技术保障措施P60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Z20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请求赔偿权2.新岗位培训13 2.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3.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必须掌握知识点)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P6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P67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应当派人参加。P68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P722Z20109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一个项目的参与方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P732Z201073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2.新岗位培训13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费设施和器材。”P74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P75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必须掌握重点)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P77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考试难点)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2)安装拆卸工3)爆破作业人员2.新岗位培训13 4)起重信号工5)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P78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1)深基坑、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地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P81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Z20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8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爆竹、5)民用爆破2.新岗位培训13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5 1.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P87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P892Z201111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七、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P92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二、独立监理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P932Z20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P94三、保修责任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25 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P95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P96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99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Z201121熟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发》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使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使用本法规定。P1032Z201132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做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P1052Z20114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Z20114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P1062Z201143熟悉水、大气、噪音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25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非常重要)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坐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转移固体废弃物出省、……,并经固体废弃物接收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8)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Z20115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行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行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舍差;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师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行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Z20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P1152Z201160消防法(非常重要,必考)2Z20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上文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25 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2Z20116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P1172Z201170劳动法(必考重要)2Z201171掌握劳动合同制度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怀孕7各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其特殊保护如下: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公诉,也可以协商解决。P119与其他解决方式以及《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3,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4,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审的体制。P112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P1232Z201181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P12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股东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得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得。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2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P1282Z201183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5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随时解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预告解除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该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Z20119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1,工程准备结算2,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列及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P1412Z201200税法(掌握2个点)2Z2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5 P142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P1452Z201210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P146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1472Z20121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管制是对犯罪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理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P1552Z202012了解合同的分类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P1562Z202021合同得订立合同得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即邀约与承诺。P157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得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P1582Z202022掌握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得意思表示。受要约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作出承诺,除此以外的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P159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P162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得过程中25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一)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二)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的几种情况(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P163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合同生效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真实表示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P166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P167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的行使25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威的受害方行使。1.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其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重点必会)(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越权订立的合同(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2Z202040合同的履行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三、合同条款空缺(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做出了单独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根据《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P17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P177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最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就实际竣工之日产生了争议,对此《解释》第14条规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这种情形《解释》第14条同时做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利息而产生纠纷P179同时,《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5 P181《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得,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法院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如下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得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时机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P1812Z202042掌握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没有法规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P1842Z202043熟悉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一)第12条规定,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P1852Z2020434了解撤销权《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P1872Z202052掌握合同转让类型:1,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它分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2,合同义务转让,又称为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它分为合同义务部分转让和合同义务全部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概括转移,它分为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权利义务部分转移。P188《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的重要生效条件,合同关系通常是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信任的基础上。P1902Z2020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的分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可分为如下几类:(一)协议解除(二)单方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一、因履行而终止二、因解除而终止三、因抵消而终止25 四、合同因提存而终止五、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六、合同因混乱而终止2Z202061违约责任IZ30207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五种:继续履行;修复缺陷、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没收定金)二、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或者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违约金与定金1.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P1942Z202071掌握保证一、保证(必考)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担保法》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担保人: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则会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公益性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P1972Z202072掌握定金定金的生效条件(二)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担保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P199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2Z23010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二、民事讼诉的基本特征2、公权性、2、强制性。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25 3、程序性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一、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6.经济性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2Z2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P20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1)、鉴定结论P2042)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3)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4)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5)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2Z203022掌握证据的保全二、证据保全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掌握证据的保全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25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P206举证时限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制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2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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