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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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完全行为能力。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办理保险,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者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够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即使签订也属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和资格。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伴随着法人的产生、消灭而同时产生、消失,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因此,只要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充当投保人。  与法人的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认可的,是指自然人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有时能够统一有时则不能统一。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要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投保人的法律资格规定,能够充分保证合同双方对所签订合同理解和意思表示一致性,这对于保险合同关系的建立、维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并须明确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况。  (3)投保人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以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代价。所以,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要考虑风险保障需求外,还要依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缴费能力,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虽然不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他们受合同保障并承担相应义务。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会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在人身保险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会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事件发生而导致伤害、残疾或死亡,或者引起其他资金需要,被保险人也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例如,在财产保险业务中,车主为自己所拥有的车辆购买保险;人身保险中乘坐飞机的乘客为自己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个人,例如,企业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是投保人,全体职工都是被保险人;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按CIF价格成交,卖方替买方办理保险,卖方是投保人,买方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法律上通常对于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规定。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况下,只要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同时,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时,只要符合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特有的概念,由于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赔偿金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自己,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涉及保险金的领取问题,所以多有受益人的规定。  受益人的法律资格。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合法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胎儿均可充当受益人。受益人无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也不负责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受益人的产生、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前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变更,变更受益人应通知保险人。  受益人的权益及其分配。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应由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不可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数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应注明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或者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数额(或所占比重)。保险合同中未确定受益份额则视为所有受益人对保险金额享有均等的份额。  受益人的受益权消灭。如 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的受益权与财产继承权。受益人与继承人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是5CA原始取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的受益权才能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权仅限于保险金的受领,没有用所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债务的义务。继承人享有的遗产是继承取得,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承人负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在保险合同关系的确立、发展过程中,还有一种人,他们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受保险合同保障,也不必承担保险合同的相关义务,但是,对于保险合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辅助作用、媒介作用,他们是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代理保险人招揽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方收取佣金的中介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的立场,凭借其专业知识与技术,以及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正事项,其报酬由委托人支付。鉴于保险公估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行为的后果将直接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国对保险公估人都有极其严格的资格认定。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对象,具体就是指依附于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即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体,它是投保方要求转嫁风险并取得保险保障的对象,也是保险方提供经济保障责任的对象。保险标的既有以房屋、汽车、人的身体和生命等有形的物质实体状态存在的形态,也有以非物质状态存在的形态,如责任、信用、利益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所谓法律所认可的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是国家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经济利害关系,即是指因保险标的物完好无损,或者作为标的的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而使利害关系人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坏或者伤害而使利害关系人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必要内容,明确保险标的既确定了投保人转嫁风险的范围,又指明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利益只是依附于保险标的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证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风险事故或不遭受伤害,而是通过参加保险获得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因此,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对于合同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主要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法律条款与任选条款。  (一)保险条款的类别  1.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  根据保险承保的内容或方式不同,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  保险的险种类别有主险和附加险之分,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只能经保险双方协商附加在某一个主险项下承保。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指按法律规定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涉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的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制在保险单上。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承保风险、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  2.法律条款与任选条款  按照合同约束力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律条款与任选条款。  法律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事项:有关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的条款、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的索赔与理赔、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任选条款是指根据投保方需要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  3.其他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针对特定事项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  保证条款一般依照法律条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行会条款是指保险行业为满足行业发展的某种需要,经保险同行业协商,由保险同业协会拟定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事项:  1.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的条款。主要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受益份额。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明确保险标的,便于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判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以及保险人确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该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区别各险种的重要标志。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的具体范围。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什么风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具体范围。  4.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责任的起讫时间规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则是指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有两种规定:采用日历年月日计算规定,如某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从某年某月某日零时起至某年某月某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从订立保险合同之日的次日起算。根据某一事件的过程确定保险期限,而不规定具体时间,例如,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程(或路程)的开始与结束为一个保险期限,工程保险以工程期限作为保险期限,即以工程施工开工之日至验收交付日为止作为保险期限。  5.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金额确定的基础。保险金额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合同中,当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费计算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为基础来确定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缴费能力等因素,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6.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一笔费用,是投保方为获得保险保障而花费的代价。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一般来说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趸缴、分期缴费两种方式。趸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期以下的保险业务通常采取趸缴保险费这种方式。分期缴费是将保险费均分为若干期,按约定时间间隔如年、季、月缴纳一次保险费,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人身保险险种多采用这种方式,其中,缴费期和保险期限一致称为满期缴费方式,缴费期短于保险期限,称为限期缴费方式。  7.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索赔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并受到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理赔即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赔偿处理的活动。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可以防范和减少当事人、关系人违约行为的发生。争议处理条款是在发生保险合同争议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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