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与伦理维度中的康德美学辩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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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美与伦理维度中的康德美学辩证观  “美”与“伦理”是康德在判断力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表述的人的两种心意机能。从表面上看,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却常常使二者处于对立的窘境,给人以康德自身在判断力批判中自相矛盾的错觉。如果联系康德整个哲学体系来分析此问题,矛盾自可迎刃而解。  一、美是道德之善的象征  “美是道德的象征”,对此宗白华先生与邓晓芒、曹俊峰先生的译法是不同的,邓晓芒译为“美是德性――善的象征”,曹俊峰为“美是道德之善的象征”。虽然宗白华的译法是无误的,因为善也为道德的体现,但由于其跳跃性较大,不利于对此问题理解,所以,我们更推崇后两译者的译法,因为“善”在此是康德思想表述

2、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判断力批判在对鉴赏判断的第一个契机进行批判时,康德认为:“对于善的愉悦是与利益相结合的”,“决定鉴赏判断的愉悦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显然,在这里康德是为表明“美”与“善”是风马牛的事。康德同时认为“美”与“概念”无关,而在善的方面,诸多判断虽然也有理由提出对每个人有效的要求,但善只能通过一个概念被表现为普遍愉悦的对象”。对美的分析,康德多次提出这样观点,在审美的辩证论末尾处康德却提出了“美是道德之善的象征,”从表面看这确实是一个矛盾的说法。  要解释这个矛盾关键是对“善”的评价。按照此前论述,自由美和依存美都应该是美的理想的一种展示,是人的理性理念与外在事物及

3、人的审美情感的综合反映,真正的美的理想是不能和人的理性理念分开来谈的,也就是说和人的道德观念是分不开的,而善作为人的道德观念的结果,美就与善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康德在对美的理智兴趣的分析中尤为强调地说:“我却主张怀有对自然美的一种直接兴趣(不仅要有鉴赏力,以便评判自然美)总是一个善良心灵的标志。”在判断力批判中,无论论述任何问题,康德总是把相关问题引向人的善的道德情感,他认为:“有些人怀有善良的愿望:他们希望人们被内在的自然禀赋驱使去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指向人类的最后目的,也就是指向道德的善,他们把对于一般的美的兴趣看作良好的道德品性的标志。”因此,无论康德所采取的方法是怎样地

4、与此目的不合,出现任何矛盾,但康德的中心指向却永远是善的。这是从逻辑上对于这种矛盾的辩证阐释。  除了这种逻辑阐释,康德的“善”作为实践理性批判的核心概念之一,与“美”还有着许多共性。首先要对“善”做一下学理梳理,康德认为,如果人的行为出自道德律令,这就为“善”,“一个实践理性的唯一对象,乃是善和恶的两种对象,前者依据一种理性原则而必然欲求的对象;后者与其相反”。在此,康德强调“善”的观念是依据道德原则,而不是道德原则依据善来决定,康德认为,以往的哲学家之所以持有种种错误观点,是因为他们都是先寻找意志的对象―――即先确定善恶概念,然后引出道德法则,而这都离不开经验,这都是他律的,

5、而非自律的,也不可能具有普遍性。康德认为,福或祸永远只指示着对我们的愉快或不快,快乐或痛苦等心情的一种关系……但善或恶则永远意味着对意志的一种关系―――就意志受理性法则所决定而把某种东西作它的对象而言;因为意志永远不受任何对象或对象的观念直接决定,它仍是把理性规则作为行为(能实现一个对象的行为)动机的一种能力。  善、恶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结果,又是自由的一种结果,因为实践理性,它已先确认了自由的存在,自由就是实践理性,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因此“善”与“美”有着许多的共性:  (1)“美直接使人愉快。”善也直接使人愉快。  (2)“美使人愉快而又不涉及任何利害关系”。善也应该是这

6、样的,“康德的道德理论是广义的人道主义理论。康德反对的是只顾个人的快乐幸福、使自己不能成为理性的人、也妨碍他人成为理性的人的意志行为,主张自己从理性出发,因此也尊重他人的理性要求的意志行为。康德把这种理性看作‘纯粹的’,它先验地存在于所有人的内心深处”。任何人的善的目的并不是为个人私利。善仅可能为其结果。  (3)“在对美的判断中,想象力(也就是我们的能力的感性的)的自由与知性的合规律性被表现为协调一致的(在道德的判断中,意志的自由被设想为意志按照普遍的理性规律与自身协调一致)”。因此,在“自由”这一点上又是一致的。“自由”这一公设,与灵魂不朽和神的存在这两个公设相比有其特殊的意

7、义,  “自由是康德所言的道德律令的不可缺少的条件,而灵魂不朽和神的存在则是由道德律令决定的意志追求的至善理想能够成立的条件”。自由概念作为建立道德律令的基础,不是可感觉的实在,而是超感觉的公设。这不但因为没有自由就谈不到道德律令,而且整个道德理论就失去了依据。在这一点上审美和伦理取得了一致,这也是康德调和的目的完成的关键之处。  (4)“判断美的主观原理被表述为普遍的,也就是对每个人都有效的原理,但又不是通过普遍概念而认识到的普遍原理”。美无需概念,善必须概念,这是浅层原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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