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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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有建设用地提供方式主要有划拨和有偿使用两大类。有偿使用方法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租赁的具体配置方式又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四种。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一)概念: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期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予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的规定,各县(市)依法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按宗地核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类填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

3、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在批准的建设施工期内有效。建设项目逾期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按规定,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复印件要在施工现场悬挂,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和社会监督。(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特点:1、没有期限的规定2、不得擅自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3、用途不得改变。如需改变须经依法批准。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

4、量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5、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三)划拨供地范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001年10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国土资源部规定下发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将划拨供地范围予以细化。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5、),进一步要求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一)审批程序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规划定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批后实施——供地(划拨审批)(二)提交材料1.申请用地报告(原件);2.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①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②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

6、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③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3.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6.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2份,整幅复印);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2份);8.经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整幅复印件2份);9.属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的,提供项目批文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11.南宁市交通图(原件1份,标注用地位置);12.占地权属列表、现状权属示意图;13.经受理审查后

7、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三)业务办理流程示意图。业务科室受理土地利用业务会审会审查查上报市人民政府17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大厅收件开始发用地批复该业务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启用挂起功能3个工作日(四)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报告申请人:       年龄:性别: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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