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调度室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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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十一〔2006〕73号关于印发《平煤集团十一矿生产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平煤集团十一矿生产调度管理规定》,已经矿党政班子研究同意实施,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五日主题词:生产管理调度规定通知平煤集团十一矿办公室2006年8月15日印发(共印60份) 平煤集团十一矿生产调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我矿采掘接替正常、生产均衡稳定和安全高效,确保我矿早日建成400万吨大型现代化矿井,促进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强化以调度为中心协调组织日常生产的观念,同级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指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否则,调度室可依照本规定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第3条根据工作需要,调度室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安全生产经营等情况、领导指示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汇报,对弄虚作假、瞒报迟报和拒不汇报者,调度室可按照本规定对其实施处罚。第4条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矿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施工和检修,及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和矿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特殊情况下需调整或改变生产的检修时间的,必须经调度室值班主任同意。第5条实际生产中没有列出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视具体情况,由生产矿长或调度室平衡协调。推诿扯皮或拒不接受者,按领导交办任务不落实和不服从调度指挥进行处罚。第6条同一生产现场有不同战线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施工,调度室平衡具体工作时间,各单位必须服从,并按规定要求施工。施工中若发生作业纠纷,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调度协调和仲裁。第7条调度命令是紧急情况下指挥安全生产,处理安全生产问题的一种手段,受命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第8条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矿整体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积极主动,避免出现重大生产事故和责任事故。否则,除依据本管理规定对责任者进行从重处罚外,还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9条凡发生性质和情节严重、影响时间较长(达到2 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业务科室必须组织追查处理,并通报处理决定。第10条凡根据需要制定的开掘重点工程奖罚和促进生产奖罚规定,以调度室为主,企管科、工资科、开拓科、地测科参加的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必须严格认真,否则追究相关者的责任。第11条本管理规定中罚款的力度和数额视情节、性质和影响程度而定。违反本管理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进行罚款外,还要将考核结果与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区队建设考核等直接挂钩。第12条本规定中各项罚款未涉及到责任者或责任者不明确的,责任者或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承担5—10%的责任罚款。第二章现场作业管理第13条对于不服从调度指挥、交办工作不落实、工作消极怠慢、严重扰乱生产秩序、因工作失职或推诿扯皮而影响生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和屡次违反者,可加重处罚。第14条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矿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施工和检修,需要更改生产和检修时间的,必须经生产副矿长或调度室同意,否则,罚款500—10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第15条矿定的施工工程和调度室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施工作业计划、施工作业标准或领导安排按期完工。每推迟1天,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相关责任者50—100元。第16条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制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订落实不力,而影响生产的,罚单位300—500元,罚相关责任者50—100元。其影响生产时间再按生产事故影响处罚标准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第17条采掘工作面发生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坏、冒顶等生产事故,以及片帮、歪架、倒架、调溜子等非正常工序影响生产,每影响生产1小时,罚款100元。综采工作面过机头机尾超过40分钟按生产事故进行处罚,特殊情况例外。第18条地测部门因下井不及时或工作失误(如:中心线腰线放 错、构造判断失误、图纸资料失真、地测出重大失误等),造成停工返工等影响生产和损失、浪费材料及人工的每次罚单位500—1000元,罚相关责任者100—200元。第19条分矸、下料等未按矿生产组织要求安排施工作业人员或不积极配合而影响正常生产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罚责任者100—300元。第20条各施工点无按矿安排和要求分矸,或向矸石上冲水冒充出煤,影响煤质和皮带正常运转的,每次罚相关责任单位1000—2000元。第21条所有安装生产电话的工作场所在正常生产时不接电话或电话不放好,超过15分钟,视为空岗,罚责任单位100—2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因此影响生产的,加倍处罚。第22条因空岗、脱岗等违反劳动纪律而影响生产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有关责任者50—100元。第23条采面空开机电设备等现场施工作业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单位500元,罚当班跟班干部或现场作业负责人100元,并向全矿作检查。屡次违反者,加重处罚。第24条不及时提供安全、生产、经营、安装等所需的材料、物资、设备、备品配件等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第25条在生产协作过程中,不创造条件,或故意设置障碍而影响生产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第26条井上下所有生产设备和设施的非正常检修,必须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时间,不经调度室批准擅自停产检修或改变检修时间,每次罚单位500元,罚责任者200元。机电科不按要求报送检修计划,罚责任者50—100元。第27条因购进的备品配件或加工件不合格,影响生产,由业务科室组织相关部门追查,追查结果报调度室,对责任部门和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加罚相关责任者100—200元。第28条材料审批单位不按计划和规定审批生产用料,生产单位不 按作业计划和规定申请用料,造成影响生产或扰乱生产相关秩序,或施工现场用料大量积压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29条设备中心每10天对井下各施工点的存放料、设备、“三铁”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报送企管科和调度室,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30条不按矿要求到调度室抓开工,或不按措施规定和调度要求到调度室组织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次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第31条检修前30分钟,采面必须停采,拉空后方可停皮带。因此造成系统无法检修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当班跟班干部或责任者50—100元。第32条因检修不到位,造成检修后生产班一开工就发生事故超过30分钟,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者100元。因此影响的生产时间再按生产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第33条有机电设备的采掘工作面等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跟班电工,否则每次罚单位值班干部100元。因未配备电工或电工脱岗等造成事故处理时间拖延的,加重处罚。第34条井下各施工现场,施工后不及时清扫杂物而影响其它单位文明生产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现场施工负责人100元。第35条无故停开机电设备而影响生产的,每次罚单位300元,罚有关责任者100元。因故影响生产超过半小时,再按事故影响加倍处罚。第36条凡工程及设备验收移交、陪同领导等工作,接到通知的单位必须准时按要求到指定的地点集合,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领导50元。第37条工程及设备验收移交中,如果实际检查验收结果与业务科室的验收结果不符,每次罚责任业务科室验收牵头人100元。第三章机电运输管理第一节轨道运输提升第38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调度室平衡的采区轨道运输时间使用轨道。对不按规定时间使用轨道、扰乱生产秩序者,罚款责任单位500元,罚有关责任者50—100元。第39条正常使用采区轨道时,各单位必须在每天平衡的时间内组织提升设备、物料等,否则罚单位主要领导50元。第40条调度室平衡的轨道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不使用又不汇报,影响其它单位工作的,罚款500元,罚责任单位领导50元。第41条井上下轨道运输因机电设备、轨道或其设施不完好,损坏等影响生产,每1小时罚责任单位300元。第42条轨道运输发生掉道事故,影响运输,每影响1小时罚责任单位100元。第43条轨道运输因安全措施制订落实不到位而影响正常运输,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50元。第44条人为造成轨道运输提升受阻,或破坏损坏轨道运输设备设施等,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第45条超宽、超高、超长的设备车、材料车入井和进入斜巷,无措施运输,造成堵塞巷道,影响运输,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按事故追究责任。第46条料车、设备车和支架车等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责任单位不积极处理,影响提升运输,每次罚款300—500元,罚责任单位当天值班人员50—100元。第47条各生产单位因无计划下料,造成矿车积压堵塞巷道,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另外按积压车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48条因管路障碍,巷道失修,通风设施或其它原因影响轨道运输提升,调度室安排后不及时处理,每影响1小时罚责任单位300元。第4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车场堵塞者,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1.不及时提供轨道提升信息;2.不按用车顺序,不及时将矿车带到指定位置;3.带、送车不及时;4.司机提车不及时,另罚司机50元。第5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料车在车场积压或空车不及时返回车场超过24小时,每台罚款50元。2.料车积压不卸或卸不干净,超过24小时,每台罚款100元,并累计计算。3.不按指定地点卸料,每次罚300元,卸后不码放整齐每次罚200元。第51条不按计划和要求安排绞车司机,贻误施工单位下料,每次罚单位500元,罚责任者100元。第52条下料后钩头车不及时拉回,超过15—30分钟,每次罚使用单位500元,罚管理单位200元,罚责任者50元。第53条井下偷料,每次罚偷料单位500元,罚有关责任者200元,并赔偿材料损失。第54条矿车顶到坑木场后,不及时装料而影响矿车周转,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者100元。第55条装料、放矸矿车必须严格执行检车制度,矿车内翻出超长、大物料及大块矸石卡死翻笼影响翻车,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者50—100元。第56条大巷人车和斜巷人车不按规定时间、要求,运输提升人员、物料,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二节皮带运输第57条采掘工作面皮带运输机发生机电事故、断带事故等每1小时罚款100元,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采区皮带运输机发生以上事故,按照每小时300元处罚。第58条皮带运输机发生堆机头、撕皮带、皮带打折等责任事故,每1小时罚款15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并对罚该队值班、跟班人员和责任各罚款50—100元。采区皮带运输机发生以上事故,按照每小时300元处罚。撕皮带时,视情节另行追查处理。第59条因皮带司机不积极开停皮带等造成采区煤仓满眼,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 第60条不按规定随意操作主运输巷皮带运输机,延时开停者,每次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100—200元。第61条因把关不严,使大岩(煤)块、水煤、杂物、支护材料等运到皮带上造成溜煤眼蓬眼、冒眼、堵塞、拉坏皮带等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每小时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并责成其就地处理。第62条溜煤眼篦子孔口超过300毫米不及时处理,罚责任单位300元,罚单位主要领导50元。各煤仓上口配备处理蓬眼、堵眼的设施和工具,发现缺失而影响生产的,每次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元。第63条溜煤眼篦子滤出的大煤块或大矸石,不经处理重新入仓者,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第64条一个月内采区煤仓没有出现蓬眼、冒眼、堵塞,拉坏皮带等事故的,奖励煤仓处皮带司机200元。各转载点拉出的杂物,按矿有关规定分类交物管中心验收,按规定给予奖励。第65条皮带上有矸石或煤矸混运需停皮带处理时,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第66条煤仓上口皮带司机用水冲积煤、拉入水煤或因失误造成水煤入煤仓,引起煤仓冒眼,罚500—1000元,罚责任者200元。第67条皮带运输机空载运行超过30分钟,每半小时罚单位200元,罚责任者50元。第三节机电提升第68条井上下变电所及配电点因供电设备或线路故障造成供电中断的,对造成停电事故的责任单位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地面或井下中央变电所及下井主回路供电中断影响全矿井生产的,按照每小时5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2.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变电所供电中断影响一个采区生产的,按照每小时3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3.采区变电所或井下临时配电点供电中断影响一个生产单位的,按照每小时1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 第69条压风机及其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井上下压风不正常,每影响半小时,罚300元。第70条主井、副井等主提升运输系统因故停产10分钟按事故计算,每半小时罚款300元。第71条主井箕斗装煤不满、无故不提升或打点提升不及时,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主井底信号工和绞车司机各100元。因此造成满眼或堵眼的,加倍处罚。第72条主井、副井、丁六、已二轨道下山等不及时提升,贻误生产者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第73条主井、副井、丁六、已二轨道下山等把钩工或绞车司机无故不下生产用料而贻误生产,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第74条不按调度平衡时间排水而影响其它单位施工的,每次罚排水单位300元。第75条井下各水平中央泵房不按调度指挥向水厂送水,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水泵司机100元。第76条主、副井绞车等大型机电设备不按矿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升人员和物料,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人50—100元,并追究导致违章提升人员的责任。第77条主扇正常检修必须于前一天16点前将措施报送调度室,否则罚款200元。第78条非操作人员私自启动其它单位机电设备,每次罚200元。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再按生产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第79条从灯房领取的矿灯和自救器不完好或不能正常使用,严禁入井,否则,经落实属实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80条灯房工作人员因离岗或干私活而影响矿灯和自救器的正常收发,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50元。第四节储装运系统第81条 储装运系统发生机电事故或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入洗煤和外运装车的,每1小时罚责任单位300元。因此造成主井提升运输系统停产10分钟以上按事故计,每半小时罚款3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第82条所有煤仓要严格按销售科、调度室安排清理,保证储量不小于计容量的90%,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特殊情况下安排清仓而不清理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100元。第83条已二上山皮带机尾、丁二皮带进风巷、己六皮带机尾等处沉淀池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人50—100元。第84条储装运系统工作人员无故乱打停点、配合失误或不按要求配合而贻误生产,每次罚200—500元。罚责任人50—100元。第85条溜矸筒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1.因块度超过300毫米的矸石或杂物等进入而堵塞。2.因放渣车车不满造成矿车使用率不高或放渣不及时而堵塞;3.因送空车不及时而堵塞;4.拖延处理堵塞时间。第86条煤楼供水阀门不关造成跑水,或水管跑水不及时发现处理而影响煤质和文明生产,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第87条块度超过300毫米的煤块、矸石杂物进入粉碎机卡死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300元。第88条手选矸石中含煤率超过1%,每矿车罚责任单位100元,使用器械刮煤,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8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时可加倍处罚。1.有煤、有车不装,影响生产和外运;2.因机电事故造成车皮待装超过30分钟;3.推煤司机不按调度指挥推煤而贻误生产;4.车皮到站后按规定和要求时间内装车或装完后不及时汇报拉走火车;5.因障碍物影响铁路行车;第90条装车、添车不执行矿规定每车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第91条运销站不及时准确提供车皮信息或不按调度指挥协调兑车,每次罚200元。第92条到矿车皮不经调度室和销售科同意而排空的,每车皮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3条物管中心南大门人员脱岗、空岗和班中睡觉,影响火车到站卸货每次处罚300元,罚责任者200元。如发生铁路运输事故,加倍处罚。第94条焦厂每天放煤斗数、拉煤车数、吨数必须及时、准确报调度室。放煤斗数由机电队汇报,拉煤车数、吨数由质检中心汇报,不按时汇报或汇报数字不真实,每次罚责任人50—100元。第四章一通三防管理第95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风影响正常生产,每小时罚责任单位100元。第96条井上下供排水、压风、瓦斯抽放、灌浆等管路出现故障影响生产,按以下情况处罚。无故拖延处理时间的,加重处罚,并罚有关责任者100-200元。1.地面、矿井主管路系统、矿井各水平、采区上下山的管路故障处理时间原则上为1.5小时(特殊情况除外),每超1小时,罚200元。2.施工队处理风筒漏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影响生产每次罚300元。第97条因工作安排失误或瓦检员、放炮员空岗而影响生产,每次罚单位300—5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第98条变电所试检漏、风机倒台、更换和补风筒前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第99条维修队在皮带运输巷或轨道运输巷施工,施工完毕必须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皮带和轨道能正常运行时方可收工,否则,每次罚维修队200元。第100条因巷道失修影响生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责任单位罚款: 1.主要生产系统的巷道冒顶一次影响生产1小时以上,每小时罚维修队300-500元;2.主要生产系统的巷道存在隐患不及时处理而影响生产,每次罚维修队200元;3.一般巷道冒顶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者,每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第101条运送、安装、掐接管子不及时而影响生产,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第102条因供水或供风中断、供水或供风系统压力小而影响生产,要立即查明原因,视影响范围,每小时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第103条人为或其它原因造成供水管路损坏而影响生产30分钟以上,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04条不及时排除供风管路中的积水而影响正常生产,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第105条供水、供风阀门因检修或临时施工后不及时将其恢复到正常状态而影响生产30分钟以上,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06条不经调度室允许私自操作井下风水总阀门而影响生产,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凡不执行管路管理规定,私接水管、风管等,除责令拆除外另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第107条井上下主要管路(采区以上)的铺设、改变及其阀门的安装位置,要及时填图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单位技术主管50—100元。第108条矿用设备、车辆和物资等被封闭在老塘内,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并按原价赔偿。第五章事故及其汇报与处理第109条各生产单位出现生产事故、工伤事故、瓦斯事故和重大事故等必须立即如实汇报,迟报、隐瞒、弄虚作假或拒不汇报,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延误处理时间的,加倍处罚。 第110条各生产单位的生产班,30分钟以上时间不生产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跟班人员或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主动向调度室汇报情况,如不汇报或迟报,每次罚单位300元,罚责任者50—100元。第111条各单位因故影响生产,本管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一般生产事故每1小时罚款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影响采区,每小时按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影响全矿10分钟按事故计,每半小时罚款3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因组织不力、推诿扯皮、不积极主动等造成处理时间拖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加倍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处罚。第112条各生产单位发生影响生产2小时及其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立即到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否则,对责任者处罚50元。第113条凡地面单位发生20分钟及其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否则,对责任者处罚50元。第114条各生产单位发生影响生产4小时及其以上事故,业务科室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否则,对责任者处罚50元。6小时及其以上事故,战线领导必须立即到矿组织事故处理。第115条出现生产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不按要求到现场组织事故处理,除进行罚款外,并在矿早例会上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200元,由组织部门诫免谈话。第116条出现生产事故后,责任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在事故原因没明确前,调度室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借故推委扯皮拖延事故处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对单位处罚500元。第117条井下发生瓦斯超限事故,通风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查明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防治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有关单位处罚300—500元。第118条发生重大事故时,调度室调用各单位人力、物力、车辆时,借故推委、拖延的,处罚1000—2000元,对单位责任者处罚200元。第119条 所有有抢险任务的单位,一旦接到抢险的命令,必须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抢险。行动迟缓、借故拖延、推委扯皮、抢险路线不熟悉,缺乏必备的设备器材,每次处罚300—500元。贻误抢险或抢险失误的,按事故追查,并处罚500—1000元。第120条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把救护车挪作它用,否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300元。若延误事故抢险,加倍处罚。救护车行驶20公里之外,必须经矿主要领导批准,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第121条救护车接到出动命令后不按规定时间到达井口或指定地点每次罚单位300元。因迟到贻误工伤抢救的,另行追查处理。第122条救护车私自或无故出车,出车回来不向调度室汇报,每次对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第123条出现工伤事故,找不到医院值班人员或值班大夫,每次对职工医院罚款300-500元,责任人200元。第六章值班、跟班和会议第一节值班跟班第124条基层区队值班人员必须是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不能随意指定无值班资格人员代替,否则,罚单位200元,单位主管罚50元。第125条值班人员脱岗或班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值班人员因故离岗,必须指定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否则,按空岗论处。第126条各单位的程控电话作为值班电话,调度室电话找不到值班人员,视为空岗,罚值班者50元。第127条处理事故时,有关领导故意不接住宅电话、不开手机、不接手机或不服从调度指挥、行动迟缓,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交矿处理。第128条采掘单位跟班人员不是副科级以上干部,视为无跟班干部,罚单位200元,主要领导50元。第129条 各单位在开完班前会后1小时内,必须及时、准确的向调度室汇报出勤人数、入井人数及作业计划,超过1小时不汇报将视为没有汇报,对值班干部罚50元,调度室催促后仍不汇报,对值班干部罚100元,不按要求跟班汇报,每次罚50元。第二节会议第130条调度室根据需要召开各种例会和临时会议,接通知单位必须按时按要求到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遵守纪律、旷会、迟到、早退,罚责任者50元。指派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会议的,罚单位主要领导50元。工作不落实的,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300元。对会议布置任务拒不接受者,每次罚款100—200元。第七章调度装备管理第一节通讯第131条井上下通讯设备发生故障,维护人员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第13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1.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电话安装任务,每延误一日罚款100元;2.井下电话故障处理超过4小时,每次罚款200元;3.每月对井上下电话导通率进行抽查,低于90%,罚款300元;4.对矿领导直通电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导通试验,否则罚款200元;5.矿井通讯中断每半小时罚款200元;6.综合调度台备用电源不能自动倒台,每次罚款200元;第133条生产电话的安装、拆除及变更情况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34条采掘开作业地点和设备硐室必须按要求安装电话,不积极配合影响电话安装,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第135条井下电话必须在规定或指定地点安装,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第136条采煤工作面电话必须安装在泵站和转载机头以外10米范围内,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37条 井上下各使用点电话或线路发生故障,使用单位不及时汇报,每次罚款200元。第138条不经调度室同意,私自拆除变更井下生产电话,罚款200元。第139条不经矿领导同意,私自串联井下电话,罚款200元。第140条各单位生产电话私自串联或挪作它用,罚款200元。第二节安全生产监测第141条调校瓦斯探头必须在检修班进行,调校前后必须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否则罚监测队200元。第142条安全生产监测系统误报或出理故障而影响生产30分钟以上,每1小时罚责任单位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并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43条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出现问题,使用单位和监测队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如果不汇报或晚汇报,罚责任者200元,罚队300元;如果不积极组织处理,每拖延1小时,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44条监测队每月把安全生产监控装备布置情况报送调度室,否则每次罚200元。第三节生产计量管理第145条正常生产时,核子秤出现断电、通讯故障,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第146条安有核子秤的皮带运输机,皮带跑偏、前后托辊不完好和运转不正常、皮带磨秤体,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需要更换核子秤处皮带托辊时,皮带运输机管理单位通知供电队派人调整放射源。否则,造成计量不准确时,罚责任单位300元。第147条如果皮带空负荷停运时,核子秤终端显示有负荷,查出弄虚作假者,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并对举报者奖励100元。第148条核子秤秤体处的“放射物质,请勿靠近或逗留”警示牌不完好,或丢失后不立即补齐,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49条 核子秤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接通知单位必须及进组织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150条皮带正常运转,严禁拉长料或杂物。否则,造成秤体损坏的,按原价赔偿,并加罚500元。故意造成秤体损坏的,按原价赔偿并罚款1000元。第七章信息资料管理第151条交接班前后,各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向调度室汇报以下信息,否则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罚款100—300元,对弄虚作假和拒不汇报者加倍处罚。1.煤楼煤仓存煤和矸石仓存矸情况;2.井下各采区及矸石仓存出储情况;3.井下水仓水位;4.新老付井提矸石、煤、下空车、下料、设备车数量。第152条运销站及时准确汇报到火车数量、对车情况和装车情况以及外运数,汇报不及时、不准确或拒不汇报,每次罚款100---300元,罚责任者50—200元。第153条作业规程,巷道贯通措施、初采初放和收尾措施、初采初放工作总结、瓦斯排放措施、停送电拆火审批单、井下烧焊措施等必须及时送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100—300元,罚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200元。第154条煤质日报表月报表、煤炭运销存报表、原煤产量和开掘进尺完成情况,全矿各单位入井出勤人数、主要技术经营指标以及安装回收、巷道贯通、重点工程、停产检修、初采初放和专题季节性工程进度等必须及进准确报送调度室。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300元,罚责任者50—200元。第155条生产调度所需图纸资料、领导安排的工程进展图以及调度室或矿领导临时性安排所需的图纸资料、文件、生产经营等信息不及时填写报送,每次罚责任单位100-300元,罚责任者50—200元。第156条 凡出现生产事故、工伤事故、瓦斯超限事故以及重大事故和其它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而不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或汇报内容不一致,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有关责任者200元。第157条凡干部职工向调度室提供有价值的安全生产经营信息,视效益大小每奖励10—200元。第158条对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及时汇报或处理,并避免损失的,根据情况,给予奖励。第八章矿车管理第一节平板车第159条各单位严禁自制平板车和花车,需要自制时必须由生产副矿长同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记入台帐,方准投入使用。否则每台罚款500元。第160条不经生产副矿长和机电科批准,严禁私自改装矿车、平板车和花车,否则每台罚款2000—5000元。第161条矿车、人车、平板车和花车,管理单位要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每月对所管理车辆清查核对一次,做到车数、车号、台帐、牌板四对照。并把车辆的周转和使用情况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62条矿车、平板车和花车的管理单位负责车辆的收发、编号、建卡、维修。每发现1台无建卡、无编号、无手续车辆,罚责任单位50元。第163条不履行矿车、平板车和花车的用车手续,私自用车,每次每台罚责任单位300元。第164条用车单位领车时,要检查车辆的完好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严禁投入使用。否则每发现1台罚责任单位50元。第165条交回的车辆由管理单位负责检查验收,发现有损坏的要追究原因,视损坏程度每台罚款200—1000元。造成车辆报废的,原价赔偿,并加罚1000元。第二节普通矿车和人车第166条 运输队负责全矿所有普通矿车和人车的管理及维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运输队进行处罚。1.普通矿车车底积煤超过150mm,每台罚款50元;2.矿车带病运转,每台罚款50元;3.坑木场料车供应不及时,每少供1台罚款50元;4.向其他单位供应大车底、杂物车、坏车、每台罚款50元;5.升井的坏车不及时处理,每拖延1天每台罚款50元;6.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好坏车、大车底、杂物车入井关,把关不严的,每台罚款50元;7.半煤岩车不得翻入矸石山,每翻1车罚责任单位300-500元,责任者50-100元。第167条因组织不力影响提渣供车超过1小时,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第168条装渣车不满,每车罚责任单位50元。第16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物管中心进行罚款。1.不合格矿车装料,每台罚款50元;2.不按计划装料,每少1车罚50元;3.装料矿车不充分利用,每台罚款50元,4.到矿生产物资不积极组织卸货,每次罚款300元。第170条开掘、维修、回收等单位要坚持清车制度,不先清净杂物而装车者,每台罚责任单位50元。第171条回收升井的大件车、设备车在24小时内必须卸完。拖延1天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72条南煤场的煤车,不及时翻空,积压矿车影响生产,每台罚掘七队50元。第173条-593大巷人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运输队100-300元,罚责任者50元。1.不按时发车;2.不服从调度安排。第174条不经调度室同意私自调用人车,每次罚责任者200元。第175条因外部原因造成人车迟发,罚责任单位100-300元。第176条故意给人车设置路障,影响运行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177条各单位需要平板车要到综机车间办理借车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的,否则每超一天罚款50元。第178条组装泵站列车或移变车,一律使用轻便平板车,并由管理单位鉴定,否则每台罚责任单位100元。副井把钩工要严把验车关,严禁无使用通知单、无车号的平板车入井,否则罚把钩工50元;入井记录与实际不符,罚责任单位100-300元。装运设备入井的平板车,使用单位要及时回收交综机车间,凡发现回收不及时(安装、回收工作面移交时,开掘队、皮带队等单位使用卸车后3天内不交综机车间),罚责任单位每天50元。第三节花车第179条花车只能装超长和特殊物料,各单位需使用时到运输队办理手续,每台交压金100元,退车退押金。迟退一天每台罚50元,丢失一台罚100-300元。第180条花车不用时要存放到指定地点,乱放造成丢失、损坏或不能满足使用者,每次罚运输队300-500元。凡发现无主花车,每天每台罚运输队50元。第九章其它第181条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或谩骂调度员的,罚款200-500元。第182条澡堂水温、室温及水质达不到要求的,罚服务队300元。第183条服务队应对井下职工的衣服及时洗涤并烘干,否则每次罚款50—100元。第184条井下水仓或澡堂水池水满外溢,罚单位300元,罚责任者100元。第185条职工食堂饭菜质量差、供应不及时,影响职工工作或生活,每次对职工食堂罚款300元。第186条矿通勤车不按时发车、不按路线行驶、停靠,影响到职工上下班,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者50元。第187条 工人村出现计划外停水、电、煤气,影响职工生活,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第188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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