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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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成建委〔2017〕135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规建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5— 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成府发〔2015〕14号)、《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川建房发〔2016〕60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等有关规定,我委拟制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29日—25— 附件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我市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成府发〔2015〕14号)、《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川建房发〔2016〕60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25—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信用加分扣分、信息公布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和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开展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认定及采集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该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实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信息,以及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社会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或妨碍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25— 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和经市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多渠道采集方式,确保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客观、真实。开发企业信息主要采集渠道包括:(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开发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信息;(二)市房管、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房地产开发相关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信息;(三)房地产行业协会提供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四)公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披露并经核实的信息;(五)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协作机制,定期向市房管、国土、规划、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征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并进行信用加分或扣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在本辖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信用信息。—25— 第三章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信用企业。二级: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良好信用企业。三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一般信用企业。四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差企业。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信用档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以60分作为基础信用分记分,按照三级信用等级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作为基础信用分记分,按四级信用等级核定:(一)违反建设单位法定职责,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拖欠工程款引发民工工资拖欠等,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单方毁约行为的;(三)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的;—25— (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是或者曾经是四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或者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标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对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信用加分或扣分。开发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加分标准予以信用加分。开发企业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而动态改变。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对已经生效的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认定不当、确有错误的,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第十三条—25— 开发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经相关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经批准实施信用关联的,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可按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计入母公司的信用档案。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动态向市房管、国土、规划、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管理部门抄送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名单,并于每年4月将开发企业上年度信用报告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各部门对开发企业开展日常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有效。企业重大不良信用信息(一次性扣分5分以上的信息)公示期为3年,一般不良信息公示期为2年。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的,经企业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但企业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不因解除公布而变化。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和房地产行业协会网站及时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十七条—25—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对开发企业实施差异化标注管理,管理类别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类。第十八条对一级信用开发企业实施绿色标注管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二)其新开工项目免缴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担保,免于出具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三)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四)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第十九条对二级信用开发企业实施蓝色标注管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二)其新开工项目免缴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担保,免于出具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三)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第二十条对信用等级一般(三级信用)开发企业实行黄色标注监管,实施以下监督措施:—25—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三级信用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二)其新开工项目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缴纳或提供相应的保函;(三)其新开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由开发企业出具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四)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根据规定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差(四级信用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红色标注重点监管措施,重点监管时间为三年:(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房管、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向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管理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二)企业开发资质不得升级,在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承担新的开发业务;—25—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四)其新开工项目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全额缴纳,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担保函补充或者替代;(五)其新开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由开发企业出具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六)提请市房管部门对该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七)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八)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和企业评先评优;(九)被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以及主要股东是其他重点监管开发企业主要股东的企业,不得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竞买。(十)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根据规定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红色标注重点监管:—25—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10分(含)以上的;(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三)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5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在被重点监管期间,主动加强信用建设,信用分数达到65分(含)以上,而且对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整改,并提出有效整改和预防措施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缩减重点监管期限的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表现及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综合核查后,可适当缩减对该企业的重点监管时间,但缩减后的重点监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五章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开发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全面、及时报送,以实现对开发企业做出客观、准确的信用评价。—25— 第二十五条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整报送开发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情况和落实对重点监管企业监管措施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报送、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使用工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有以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瞒报开发企业行政处罚等重大不良信息的;(二)故意不录入或者擅自删除开发企业良好信用或不良信用信息的;(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用记分标准对开发企业进行违规信用记分的;(四)对开发企业申报良好信用加分的证明材料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信用加分错误的;(五)没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的。—25—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将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纳入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健全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成建委发〔2009〕564号《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成建委发〔2009〕564号对开发企业做出的信用信息记录继续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关于企业基础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的规定,对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予以相应调整。第三十条新申办资质的开发企业应从取得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确定基础信用分。尚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的开发企业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0日内完成信用档案的建立。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2.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25— 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行为类别良好行为描述加分分值备注开发业绩1.1新开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1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包括关联企业加分在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0.51.2竣工验收备案面积(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0.5开发项目质量、性能和品质2.1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园林景观、环保节能等表彰获国家部委表彰的,每项+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一次分。获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2获市级房地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12.2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通过预审的,每个项目AAA级,+2AA级,+1.5A级,+1通过终审的,每个项目AAA级,+3AA级,+2A级,+1—25— 开发项目质量、性能和品质2.3开发建设的项目参与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评定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的+2通过达标考核验收的+22.4开发建设的全装修成品住宅成品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3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加50%的分值。成品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12.5开发建设的工业化、装配式住宅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3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分别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加50%的分值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每5万平方米+12.6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住宅标示认定或绿色生态(健康)住宅小区评定的通过2星以上绿色标识认定的,每个项目+2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2.7通过2星以上绿色标识终审的,每个项目+12.8通过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绿色生态(或健康)住宅小区评定的+12.9开发建设的项目获政府主管部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表彰的获国家级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表彰,每项+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州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一次分。获省级、市级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表彰,每项+2获市级安全及文明施工表彰,每项+1—25— 企业及负责人获得的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表彰3.1获国家部委表彰+33.2获省政府、省级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23.3获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2009年1月1日以后)+13.4获得区(市)县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0.5社会贡献4积极从事慈善公益捐赠活动,每项+(0.5-2)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纳税情况5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每次+2管理配合6积极参与省、市、县(市、区)政府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关开发管理配合事项的,每项+(1-3)开发实力7.1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房地产经济、建筑工程或结构类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超过法定的最低限额要求每超过1人的,加0.5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在主管部门日常核查中,如发现人员配置减少的,则相应予以扣减信用分。7.2资质等级开发资质等级为一、二级的,予以信用加分一级资质,加3分企业资质等级降级的,则相应扣减信用分。二级资质,加2分—25— 开发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诚信水平8.1质量管理能力强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切实施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没有发生重大质量投诉,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商品房在保修期内,房屋交付后维修保养及时、有效,无群体性投诉或重大质量责任纠纷。积极主动投保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对超出保修期外的工程质量予以一定年限的商业保险保障的。2-58.1、8.4、8.5项企业可按年度申报评价8.2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在商品房开发中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显著提升住宅性能,每项18.3创新能力突出在房地产开发模式和管理方式上有显著创新,在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方面,具有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每项1-38.4履约能力强,诚信水平高企业履约能力强,诚信水平高,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情况良好,没有发生逾期交房、拖欠工程款和合作单位款项等违约行为。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2-58.5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没有虚假宣传和捂盘、惜售行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没有欺诈、霸王条款;商品房预售款按规定全额监管,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没有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2-58.6物业管理优秀开发项目按规定配置、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委会用房,前期物业管理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1-3—25— 附件2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行为类别及代码不良行为描述扣分分值资质管理1.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5-71.2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31.3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3-51.4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51.5未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手册备案或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3-51.6在主管部门日常动态核查中,企业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存在人员不足、兼职、空挂、重复任职等问题的,根据具体情节3-51.7企业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股东、资质等级、关联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办公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及时在项目手册中予以相关信息变更,或故意申报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每次3-5—25— 项目建设管理行为2.1在项目报建、资质审核、项目手册备案、信用申报和主管部门日常动态核查中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每次5-72.2不按时、不完整填报、虚假填报开发项目手册,或不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核实项目手册重要信息、关键环节数据信息的,每次3-52.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构成违法用地或者闲置土地的,每项3-62.4未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每次3-72.5未按规定进行规划公示或公告的,每次22.6擅自更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每次3-52.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每次52.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每次32.9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每次32.10明示、暗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次52.11开发项目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或不履行建设单位责任2.11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102.112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5-72.11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32.114发生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时,拒不整改,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3-52.12未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或未及时足额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或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和技术交底的,或未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检测费用未单独列支并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的,每次2—25— 项目建设管理行为2.13不按时缴纳或补齐缓交报建费的3-62.14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每次1-32.1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同步建设、移交公共配套设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每个项目3-72.16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开工、竣工,或未按照约定的其他建设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每项3-72.17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的,每项32.18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的,每次3-62.19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停工12个月以上的,每个项目3-72.20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或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18个月内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每个项目32.21开发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擅自向购房人交房或强行交房的,每个项目5-72.22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购房人交房,未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导致群访群诉的,每次3-52.23住宅竣工时,未按照要求设置《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的,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不规范的,或未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每次32.24未按要求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未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每次22.25开发项目存在违法改变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被行政处罚的5-102.26建设单位有压缩合理工期或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的,每次3-6—25—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行为3.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或变相预(销)售商品房,每次53.2具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以虚假装修、虚假装修价格变相提高房价的,或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的,或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每次5-73.3未按规定缴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款的,每次3-53.4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款的,每次3-63.5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每次5-73.6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销售现场公示内容不全的,或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建设条件相关内容的,每次23.7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或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每次3-53.8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3-5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为4.1销售物业前,未拟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24.2不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的5-74.3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34.4不按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34.5拒交、缓交、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54.6在未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不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34.7不按规定在建设规划方案上标明物业服务用房及面积的,或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每个项目3—25— 4.8未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办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每个项目3其他不良行为5.1企业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35.2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每次3-55.3非法集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5-75.4拒不履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定的,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5-75.5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活动的,每次3-55.6不按照规定参加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的法规政策培训或有关开发管理会议的,每次1-35.7不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或报表存在虚假数据的,每次2—25—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市公资交易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本委相关领导及处(室)。—25—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印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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