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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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威建发〔2013〕30号签发人:周永迪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1日—41— 印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日印发—41— 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商品砼、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第三条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数据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加分与扣分的方式体现。良好行为记录指企业和个人获得经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可的优良工程业绩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各类表彰奖励、大型检查中所受通报表扬,由市建委统一记录,各级主管部门、企业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建委。—41— 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形成记录档案。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记录不影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四条全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区建设局不得另行制定其他的加、扣分标准。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的综合管理、各类信用记录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确认、汇总、公示和发布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的信用记录。未经市建委审查并在“威海建设信息网”发布的信用记录无效。市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委授权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并将工作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委工程建设科。第五条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数据根据《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计算产生,各主管部门在将信用记录及相关资料报市建委的同时,做好原始资料的存档工作。第六条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综合运用,作为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及执(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优先参加“威海市诚信建设企业”等各类奖励评比,被评为“威海市诚信建设企业”—41— 的,可根据情况免予实施工程担保及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分数与良好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兑除达-10分以上者,停止其3个月招投标资格,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资格)升级;对2年内不良行为记录与良好记录总分兑除达-15分及以上者,资质(资格)年检定为不合格,降低资质(资格)等级,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外地企业则清出威海市建设市场。第七条同一企业、同一个人、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做累计加分;所获业绩和荣誉必须以获奖批文为准。外地进威企业加分按在我市承揽工程项目获得业绩和荣誉计算。第八条 鼓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市建委将对有关意见、建议、检举、投诉,认真进行研究,对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恶意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原《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自行废止。第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建委,以便及时修订。—41— 附件:1.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企业信用部分)2.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个人信用部分)3.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41— 附件1: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企业信用部分)1.1通用标准1.1.1不良行为扣分1.1.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扣5-10分。1.1.1.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扣5-10分。1.1.1.3伪造或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获奖证书和年检记录的,扣5-10分。1.1.1.4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扣5-10分。1.1.1.5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扣5-10分。1.1.1.6不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费用,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的,扣3-5分。1.1.1.7外地进威企业未办理进威备案手续,擅自承揽工程的,扣5分。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视情况加扣1-5分。1.1.1.8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扣5分。1.1.1.9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扣3-5分。本项1-9条由各资质主管部门负责。1.1.1.10招标投标时,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串通降低或抬高取费,或者投标单位自行及相互串通恶意报价,中标后不按规定签定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责任单位均视情节轻重扣5-10分。—41— 1.1.1.11服务或提供产品质量差,未有效履行投标承诺的,扣2-5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加扣1-10分。1.1.1.12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评标现场的,扣5-10分。本项10-12条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1.1.1.13未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的,扣1分。1.1.1.14不按时参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视情况扣0.5分。1.1.1.15在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过程中,不配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验收工作,每一次扣0.5分。1.1.1.16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借用档案未按时归还,每次扣1分;造成丢失的每次扣2分。本项14-16条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1.1.1.17违反《威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扣1-5分。1.1.1.18本办法未包括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由主管部门酌情扣1-10分。本办法虽有规定,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酌情加扣分。1.1.2良好行为记录加分1.1.2.1工程获得“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市优质结构工程”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每100平方米加0.006分,单项最高不超过0.4分;工程获得“市优良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单项最高不超过0.8分;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每100平方米加0.01分,最低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获“—41— 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级安全文明小区”每100平方米加0.012分,最低加1.5分,最高不超过2分;获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省优质结构工程”、或“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的,每100平方米加0.014分,最低加2分,最高不超过2.5分;获得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每100平方米加0.016分,最低加3分,最高不超过4分;获得省“市政金杯奖”加3分;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或“国家装饰金奖”的,每100平方米加0.02分,最低加5分,最高不超过7分;1.1.2.2获得经市建委认可的荣誉称号(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诚信企业)分级加分。各市、区建设局荣誉加0.3分;市直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荣誉加0.5分;市建委及以上,加1分。1.1.2.3在市建委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或作为现场观摩的企业加1分。1.2专用标准1.2.1建设单位1.2.1.1未按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扣2分。1.2.1.2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扣2分。1.2.1.3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扣3分。1.2.1.4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扣1分。1.2.1.5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41— ,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及时改正的,扣3分。1.2.1.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广告宣传或虽经批准但广告宣传有夸大或虚假现象的,扣1分。1.2.1.7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扣1分。1.2.1.8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房屋的,扣2分。1.2.1.9不及时协助买房人办理产权转移的,扣2分。1.2.1.10签订合同后房屋设计有改变而未通知买受人、引起纠纷的,扣2分。1.2.1.11签订预售合同不及时备案的,扣1分。1.2.1.12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扣2分。1.2.1.13不及时报送相关统计年报、半年报的,扣1分。本项1-13条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1.1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扣5分。1.2.1.15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扣5分。1.2.1.1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扣5分。1.2.1.17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扣2分。1.2.1.18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扣3分。1.2.1.19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扣3分。1.2.1.20少批多建的,扣3分。1.2.1.21不按规定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或串通承包单位撤消保函的,扣2分。—41— 1.2.1.22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和预拌砂浆的,扣3分。1.2.1.23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规定次序办理或不办有关建设手续的,扣1-5分。1.2.1.24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扣3分。本项14-24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1.2.1.24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建设的,扣5分。1.2.1.25拒不执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扣3分。1.2.1.26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扣5分。1.2.1.27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未依法及时解决的,扣3分。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决议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加扣2分。1.2.1.28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扣3分。1.2.1.29擅自变更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未经原图纸审查机构重新审核批准的,扣3分。1.2.1.3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扣3分,隐瞒不报的,加扣2分。本项24-30条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2.1.31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建设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扣5分。1.2.1.32经认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扣3-10分。1.2.1.3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扣3-5分,隐瞒不报的,加扣2分。—41— 本项31-33条由建管部门负责。1.2.1.34在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时,不按规定通过招标发包并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肢解工程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扣5分。1.2.1.35不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及工程结算的,扣3分。1.2.1.36索贿、受贿,以及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扣5分。1.2.1.37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取费、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资金不到位要求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的,扣3分。1.2.1.38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扣2分。1.2.1.3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扣3分。1.2.1.4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扣3-5分。1.2.1.4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少于3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1.2.1.42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扣3分。1.2.1.43—4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扣5分。1.2.1.4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扣5分。1.2.1.45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扣5分。1.2.1.46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扣3分。1.2.1.4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扣5分。1.2.1.48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扣5分。1.2.1.49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扣2分。1.2.1.50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扣2分。1.2.1.5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扣5分。本项34-51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1.2.1.52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未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扣2分。1.2.1.53在与工程招标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时,未对工程文件归档的标准、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的,扣1分。1.2.1.54未履行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工程文件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职责的,扣1分。1.2.1.55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未取得该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扣1—41— 分;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1.2.1.56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测量成果和档案的,扣2分。1.2.1.57在组织竣工验收前15日内,未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扣2分;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组织竣工验收的,扣2分。1.2.1.58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备案前、后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扣1分。本项52-58条由威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1.2.1.59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不到位,引发居民投诉或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3分。情节恶劣或未及时解决引发矛盾升级的,加扣2-7分。本项59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1.2.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1.2.2.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10分。1.2.2.2勘察设计文件经专业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扣5分;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扣2分;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扣1-2分。1.2.2.3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1.2.2.4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而擅自交付使用的,或擅自采用未经法定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的,扣4分。1.2.2.5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定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扣4分。—41— 1.2.2.6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未按规定审定的,扣3分。1.2.2.7工程勘察单位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1.2.2.8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的,扣4分。1.2.2.9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扣3分。1.2.2.10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的,扣4分。1.2.2.11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扣2分。1.2.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的,扣2-5分。本项1-12条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2.13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扣2分。1.2.2.14工程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扣3分。1.2.2.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扣2分。1.2.2.16设计单位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扣4分。—41— 本项13-16条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记录。1.2.2.17勘察、设计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承揽按规定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的,扣5分。1.2.2.18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扣3-5分。本项17-18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2.19未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的,扣1分。1.2.2.20勘察、设计单位在任务完成时,测绘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的,扣1分。本项19-20条由威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1.2.3施工企业1.2.3.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扣3分;1.2.3.2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扣3分。1.2.3.3不按规定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或与建设单位串通撤消保函的,扣1分。本项1-3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1.2.3.3项目经理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扣2分。1.2.3.4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的,扣3分。1.2.3.5—41— 企业报审工程量或工程结算值不真实,经审查超过实际10%以上的,扣1分。本项3-5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1.2.3.6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不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2.3.7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2.3.8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扣1分。1.2.3.9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2.3.10提供或使用不合格的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扣2分。1.2.3.11发生一起四级以下工程安全事故的,扣2分。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的,扣3分。恶性事故酌情加扣分。1.2.3.1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扣2分。情节较严重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视情况加扣1-5分。1.2.3.1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扣2分。1.2.3.1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2.3.1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扣0.5分。1.2.3.16—41—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扣0.5分。1.2.3.1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扣1分。1.2.3.18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扣1分。1.2.3.19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扣0.5分。1.2.3.2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扣1分。1.2.3.2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扣0.5分。1.2.3.2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扣1分。1.2.3.2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扣1分。1.2.3.2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扣1分。1.2.3.2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扣1分。1.2.3.2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扣1分。1.2.3.2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扣1分。1.2.3.28—41—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及时到位,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及时到位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2.3.29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扣1分。1.2.3.30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视情节扣3-10分。1.2.3.31施工现场土方、建筑材料、裸露地面等防尘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1.2.3.32违规倾倒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扣1分。1.2.3.33洗车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本项6-33条由建管部门负责(市政施工和园林绿化企业由城建管理部门负责)。1.2.3.34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扣2分。1.2.3.35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管理资料不健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2.3.36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及时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不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投诉的,扣1分。1.2.3.37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2.3.38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扣2分。1.2.3.39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或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扣3分。严重抵制主管部门管理的,可视情况加扣1-3分。1.2.3.40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扣1分。1.2.3.41—41—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该通知未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或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扣1分。1.2.3.42总承包施工单位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管理的,扣1分。1.2.3.43施工单位对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技术资料不收集、整理不及时不按规范规程要求的,扣1分。本项34-43条由质量监督(定额)管理部门负责。1.2.3.44在工程施工前,未取得该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的;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未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1.2.3.45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的,扣1分。本项44-45条由威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1.2.4建设监理企业1.2.4.1对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未有效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1.2.4.2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1.2.4.3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3分。1.2.4.4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扣1分。  1.2.4.5监理企业不按规定承揽工程的,扣3分。本项1-5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4.6—41— 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且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2分;擅自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监理人员且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发现1人扣1分。1.2.4.7对于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而未制止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扣1分。1.2.4.8提报的企业业绩或总监业绩证明不真实的,扣1分。1.2.4.9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的,扣4分。1.2.4.10参加招投标时提供的监理人员仅在该企业注册,但实际关系不属于该企业的,扣1分。1.2.4.11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招标而实际上未进行招标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扣2分。1.2.4.12施工企业报审主管部门工程结算值不真实,经审查超过实际5%以上而监理企业未发现的,扣1分。本项6-12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4.13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的,扣1分。1.2.4.14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扣3分。1.2.4.15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扣1分。1.2.4.16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各类验收做出的结论不真实、不准确、手续不完善不合法的,扣1分。1.2.4.17监理项目组未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未及时组织各类验收的,扣1分。1.2.4.18—41— 监理机构未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未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以及未按编制内容的要求执行监理的;项目监理组未建立监理月报、监理规划和监理档案的,每有一项,扣0.5分。1.2.4.19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2.4.20监理机构未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产生质量问题的,对该见证检验未进行见证检验的,每有一项,扣1分。1.2.4.21监理机构未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及核查不严的,扣1分。1.2.4.22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质量问题整改结果未进行复查的,扣1分。1.2.4.23监理机构未组织或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验收时未对建筑物安全和功能进行核查检验的,每有一项,扣1分。1.2.4.2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3分。1.2.4.2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扣1分。1.2.4.26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扣2分。本项13-26条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4.27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扣1分。1.2.4.28—41—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扣1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本项27-28条由建管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4.29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的,扣1分。1.2.4.30监理单位在具体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形成积累、立卷归档、报送工作中,未履行监督、检查工程文件是否符合城建档案规范要求职责的,未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每一单项工程扣0.5分。本项27-28条由威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1.2.5招标代理机构1.2.5.1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1.2.5.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扣4分。1.2.5.3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按时上报的,扣2分。1.2.5.4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扣3分。1.2.5.5代理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全过程应用“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管理系统”的,扣3分。1.2.5.6未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先行开展业务,未按委托范围开展业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合同备案的,扣2分。1.2.5.7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的,扣2分。1.2.5.8—41— 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1.2.5.9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扣5分。1.2.5.10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而给委托方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扣3-5分。1.2.5.11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变更以至引起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5%以上的,扣2分。1.2.5.12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代理工程招标,不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扣5分。1.2.5.13代理工程未按规定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扣5分。1.2.5.14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扣5分。1.2.5.15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国家标准文本的,扣3分。1.2.5.16外地进威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擅自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扣2分。1.2.5.17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代理取费不符合相关的规定的,扣4分。1.2.5.18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扣5分。本项1-18条由招投标标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1.2.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1.2.6.1不在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扣1分。1.2.6.2—41—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扣2分。1.2.6.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1.2.6.4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扣4分。1.2.6.5泄露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的,扣4分。1.2.6.6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业务的,扣4分。1.2.6.7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扣4分。1.2.6.8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的,扣4分。1.2.6.9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扣2分。1.2.6.10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的,扣3分。1.2.6.11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扣5分。本项1-11条由工程造价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6.1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扣3分。1.2.6.13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变更以至引起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5%以上者,扣2-5分。本项12-13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扣分。1.2.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1.2.7.1—41— 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的,扣5分。1.2.7.2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扣5分。1.2.7.3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扣3分。1.2.7.4出示假检测试验数据、报告的,扣5分。1.2.7.5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一起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3分。发生一起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分。恶性事故酌情加扣分。1.2.7.6检测机构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不具备检测资格或外地检测机构检测资格未经审查擅自承揽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的,扣5分。1.2.7.7检测机构无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或不符合要求;检测内容和方法不规范;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5分。1.2.7.8转包检测业务的,扣5分。1.2.7.9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扣1分。1.2.7.10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扣2-5分。1.2.7.11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扣2分。本项1-11条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1.2.8施工图审查机构1.2.8.1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扣4分。1.2.8.2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对工程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的,扣3-5分。—41— 1.2.8.3其它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扣4分。本项1-3条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1.2.9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1.2.9.1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扣10分。1.2.9.2相互串通投标的,扣10分。1.2.9.3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因供应商原因未按通知时间签约的,扣5分;经两次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签约的,扣10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约的,扣15分。1.2.9.4未按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扣10分。1.2.9.5材料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认定或备案的,扣5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认定或备案的,扣10分。1.2.9.6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材料设备的,扣15分。1.2.9.7交货验收时,未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说明书、提货单等,扣5分;经两次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提供的,扣10分。1.2.9.8因供应商原因未按需求计划及时交货的,扣5分;经两次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供货的,扣10分;因未按需求计划及时交货经三次以上催告并导致停工待料或影响工期的,扣15分。1.2.9.9现场抽样检测产品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标准,有不合格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1.2.9.11交货验收后,发现问题未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扣5分;经两次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扣10分;拒不采取应对措施的,扣15分。1.2.9.12交货时或交货后不服从施工现场管理的,扣5分;拒不服从管理的,扣10分。—41— 1.2.9.1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扣15分。1.2.9.1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扣10分;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15分。1.2.9.15在招标投标过程,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证明材料存在恶意投诉行为的,扣15分。本项1-15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1.2.10商品混凝土企业1.2.10.1所使用原材料送检不合格,扣1分/份,并查询相关处理记录,无处理记录扣2分。1.2.10.2按时间跨度计算,每少一份原材料送检报告,扣1分,每少一份配比报告扣2分。1.2.10.3所使用原材料台账不清,扣1—2分。1.2.10.4实验仪器未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扣2分。1.2.10.5商砼企业实验室实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1分/人。1.2.10.6实验仪器不全或损坏,扣1分/人。1.2.10.7商砼企业实验室实验人员配备不足,扣1分/人。1.2.10.8原材料抽检不合格,扣5分/项,成品商砼抽检不合格扣5分/次。1.2.10.9自控实验资料不齐全,扣1分。1.2.10.10原材料以次充好,掺合混用,扣1分/次。1.2.10.11出厂商砼资料不全,扣1分。1.2.10.12拒不执行主管单位整改要求,扣2分。1.2.10.13未按配比进行搅拌,扣2分。1.2.10.14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况扣1—5分。—41— 本项1-14条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记录。1.2.11其他机构对上面未提及的参与工程建设的其它单位(如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等),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管理。—41— 附件2: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个人信用部分)2.1通用标准2.1.1不良行为扣分2.1.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上岗资格或执业资格的,扣5分。2.1.1.2无证上岗或借证上岗的,扣3分。2.1.1.3伪造、涂改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信用档案记录的,扣5分2.1.1.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的,扣1分。2.1.1.5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的,扣3分。2.1.1.6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扣3分。2.1.1.7不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扣2分。2.1.1.8以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的,扣5分。2.1.1.9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扣4分。2.1.1.10外地进威企业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到位、两地执业的,扣4分。经督促后仍不改正的,视情况加扣1-3分。2.1.1.11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扣4分。—41— 本项1-11条由各资格主管部门负责。2.1.1.12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对招标投标有关事项有异议,但不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程序投诉,越级上访、恶意中伤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加扣3-5分。2.1.1.13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评标现场的,视情况扣6-10分。本项12-13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2.1.1.14本办法未包括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由主管部门酌情扣1-10分。本办法虽有规定,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酌情加扣分。2.1.2良好行为记录加分2.1.2.1执业的工程获得“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市优质结构工程”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每100平方米加0.006分,单项最高不超过0.4分;工程获得“市优良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单项最高不超过0.8分;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每100平方米加0.01分,最低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获“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级安全文明小区”每100平方米加0.012分,最低加1.5分,最高不超过2分;获“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省优质结构工程”、或“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的,每100平方米加0.014分,最低加2分,最高不超过2.5分;获得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每100平方米加0.016分,最低加3分,最高不超过4分;获得省“—41— 市政金杯奖”加3分;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或“国家装饰金奖”的,每100平方米加0.02分,最低加5分,最高不超过7分;2.1.2.2获得经市建委认可的荣誉称号,分级加分。各市、区建设局荣誉加0.3分,委属有关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荣誉加0.5分;市建委及以上的,加1分。2.1.2.3在市建委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执业人员,加1分。2.2专用标准2.2.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及其他勘察、设计上岗人员2.2.1.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4-6分。2.2.1.2勘察设计文件经专业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扣4分;认定基本合格的,扣2分;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扣2-3分。2.2.1.3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扣4分。2.2.1.4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勘察报告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设计单位擅自采用的,扣5分。2.2.1.5勘察设计人员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扣5分。2.2.2.6勘察设计人员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扣3分。2.2.1.7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未按规定审定的,扣3分。2.2.1.8—41— 工程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3分。2.2.1.9工程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扣4分。2.2.1.10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的,扣5分。2.2.1.11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扣3分。2.2.1.12设计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德,扣4分。2.2.1.13设计执业人员未经施工图文件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扣5分。2.2.1.14设计执业人员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扣4分。2.2.1.15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扣5分。2.2.1.16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扣5分。2.2.1.17施工图设计深度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的,扣3-5分。本项1-17条由建委勘察设计科负责记录扣分。2.2.2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安全员、质检员等2.2.2.1工程项目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2.2.2.2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每发现一处扣0.5分。—41— 2.2.2.3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扣1分。2.2.2.4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2.2.2.5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扣2分。2.2.2.6工程发生一起四级以下安全事故的,扣2分。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的,扣3分。恶性事故酌情加扣分。2.2.2.7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扣2分。情节较严重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可视情况加扣1-5分。2.2.2.8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扣2分。本项1-8条由建管部门负责(市政施工和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建委城建科负责)。2.2.2.9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管理资料不健全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2.2.2.10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隐患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2.2.2.11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扣3分。2.2.2.1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或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扣3分。严重抵制主管部门管理的,可视情况加扣1-3分。2.2.2.13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扣1分。2.2.2.14隐蔽工程隐蔽前,应该通知而未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或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扣2分。2.2.2.15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管理的,扣2分。2.2.2.16—41—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不及时到位,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及时到位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2.2.2.17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以及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扣1分。2.2.2.18对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技术资料不收集、整理不及时不按规范规程要求的,扣1分。本项9-18条由质监站负责。2.2.2.19项目经理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扣2分。2.2.2.20所负责项目报审工程量或工程结算值不真实,经审查超过实际5%以上的,扣2分。本项19-20条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记录扣分。2.2.3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上岗监理员)2.2.3.1对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未有效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2分。2.2.3.2对于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而未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的,扣1分。2.2.3.3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招标而实际上未进行招标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扣2分。2.2.3.4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3分。2.2.3.5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德,扣2分。2.2.3.6监理人员不按规定承揽工程,扣2分。2.2.3.7施工企业报审主管部门工程结算值不真实,经审查超过实际5%以上者而项目总监及造价工程师未发现者,扣2分。—41— 本项1-7条由建委工程科负责记录扣分。2.2.3.8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的,扣2分。2.2.3.9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扣2分。2.2.3.10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各类验收做出的结论不真实、不准确、手续不完善不合法的,扣2分。2.2.3.11监理机构未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未及时组织各类验收的,扣2分。2.2.3.12监理机构未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未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以及未按编制内容的要求执行监理的;监理机构未建立监理月报、监理规划和监理档案的,每有一项,扣1分。2.2.3.13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到位的,扣2分。2.2.3.14监理机构未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产生质量问题的,对该见证检验未进行见证检验的,每有一项,扣1分。2.2.3.15监理机构未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及核查不严的,扣1分。2.2.3.16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质量问题整改结果未进行复查的,扣2分。2.2.3.17施工企业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未有效制止的,扣2分。2.2.3.18—41— 监理机构未组织或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的,验收时未对建筑物安全和功能进行核查检验的,每有一项,扣1分。本项8-18条由质监站负责记录扣分。2.2.3.19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扣2分。2.2.3.20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扣2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2分。本项19-20条由建管部门负责记录扣分。2.2.4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人员2.2.4.1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扣4分。2.2.4.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扣4分。2.2.4.3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没有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按时上报的,扣3分。2.2.4.4不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的,扣3分。2.2.4.5代理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全过程应用“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管理系统”的,扣3分。2.2.4.6未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先行开展业务、未按委托范围开展业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合同备案的,扣2分。2.2.4.7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的,扣2分。2.2.4.8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扣5分。—41— 2.2.4.9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而给委托方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扣4分。2.2.4.10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代理工程招标,不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扣5分。2.2.4.11代理工程未按规定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扣5分。2.2.4.12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扣5分。2.2.4.13不挂牌上岗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2.2.4.14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变更以至引起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5%以上的,扣3-5分。2.2.4.15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国家标准文本的,扣3分。本项1-15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2.2.5注册造价工程师2.2.5.1不在成果文件上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扣2分。2.2.5.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2.2.5.3泄露标底等技术经济秘密的,扣7分。2.2.5.4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业务的,扣5分。2.2.5.5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扣5分。2.2.5.6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的,扣5分。—41— 2.2.5.7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变更以至引起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5%以上的,扣3-5分。本项1-7条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2.2.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执业人员2.2.6.1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的,扣7分。2.2.6.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扣7分。2.2.6.3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扣7分。2.2.6.4出示假检测试验数据、报告的,扣7-10分。2.2.6.5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一起四级以下工程安全事故的,扣5分。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的,扣7分。恶性事故酌情加扣分。2.2.6.6检测内容和方法不规范,检测报告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不符合规范的,扣3-6分。本项1-6条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2.2.7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2.2.7.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扣4分。2.2.7.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扣4分。2.2.7.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扣4分。2.2.7.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扣5分。2.2.7.5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的,扣4分。2.2.7.6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扣4分。2.2.7.7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评标的,扣4分。—41— 本项1-7条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2.2.8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2.2.8.1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扣5分。2.2.8.2所审查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对工程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的,扣3-5分。2.2.8.3其它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扣5分。本项1-3条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2.2.9其他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对上面未提及的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管理。—41— 附件3:(存根联)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编号:  (被记录单位或个人名称):不良记录事由:  根据《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记录在案并扣除你单位分,请照相关要求认真整改。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接收人(签字)…………………………………………………………………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编号:   (被记录单位或个人名称):不良记录事由: 根据《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不良市场行为,将记录在案并扣除你单位分,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整改。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接收人(签字)—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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