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总结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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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总结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公积的纳税探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创业板的推出,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上市的条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类型的变更,且变更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时间点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折股,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类和负债类的科目及余额保持不变,其净资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改建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为0。目前,对于整体改制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视同利润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别转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  照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视同分配,自然人股东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改制时已经进行了分配,在改制时,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所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已经分配了,因此,自然人股东按照其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视同全额进行分配作出规定,税法也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现实的情况中,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现金的流入,存在一定的缴税困难,很多公司从减少当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不认定其属于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当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中介机构甚至把它作为税收筹划的一种方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下面用一个案例,对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导致的涉税结果进行分析:东莞市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于XX年2月9日股东会决议,以发起设立方式,将A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东莞市B股份有限公司”,A有限公司原有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持有B股份公司的股份,A有限公司截止XX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4000万元,  依法按照:1的比例全部折为B股份公司股份,共计折合股份数为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变更前后其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所有者权益股东名称  东莞C投资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广东D投资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折股前折股后5000持股比例60%7%33%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这个整体改建过程中,企业认为,A有限公司是把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转增了B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然后剩下的未分配利润3900万元和盈余公积1100万元直接转增为B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因此,企业认为只有转增到实收资本的6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分配金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96万元。对于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5000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企业不作为利润分配,未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资本  公积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A有限公司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到资本公积科目,不符合资本公积核算的规定。而且,在同一个会计事项中,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一种分配行为,转入资本公积的就不作为一种分配行为,人为割裂成两个会计事项,主要是为了减少当期自然人股东应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企业的这种行为,将会导致以下税务风险。  1、不视为利润分配情况下的纳税分析  由于A有限公司的6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已经转增了股本,已进行了分配,因此,东莞市C投资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为5400万元,广东D投资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是630万元。  自然人股东的投资成本为2970万元。  假如企业整体改制之后,所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均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股份,则其应纳税情况如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C公司持有股份540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27000万元,成本为54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216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400万元;D公司持有股份63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3150万元,成本为630万元,股权转  让所得为252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30万元;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030万元。  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2970万股,转让的收入为14850万元,成本为297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1188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376万元。  2、视为利润分配情况下的纳税分析。  转到B公司资本公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金额为5000万元,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应分配红利金额为3000万元,D公司应分配的红利金额为3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法人股东收到这部分红利后,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这三个法人股东又把这部分分回的红利投资到B股份公司中去,其各自的长期投资成本相应增加,C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为8400万元,D公司的长期投资成本为980万元。  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收到分配的红利金额为1650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330万元。与此同时,自然人股东又把这1650万元投资到B股份公司中去,所以,自然人股东的投资成本为4620万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假如企业整体改制之后,所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均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股份,则其应纳税情况如下: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学习总结  一:税法分析现状: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税法没有直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今有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new/253_270_XX12/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扬州市地方税局答疑  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链接:http:///art/XX/12/21/art_26601_  实务执行:  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企业、证券中介机构把本答复当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理解为整体变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征收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转载了本答复,例如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答复仅作参考,不属于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税务方面的最高行政机关,具有非常高的政府公信力,其答复可以理解为对其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它对地方税务机关对文件的理解和执行起着指导作用,对企业对该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也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企业曾以本答复为依据跟当地税务局沟通,争取不缴纳该部分税款。  问题讨论—来自财税浪子王骏VIP004重组税务微信群  问题: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涉及个税问题:两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注资XX万成立有限公司,经过几年后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结余7000万,现进行股改之后,其中注册资本增加3000万变为5000万,剩下的4000万作为资本公积。现在公司股东认为3000万作为利润分配缴纳个税没有意见,那么请问4000万资本公积是否要缴纳个税?税局认为: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税局认为这些资本公积本来就是未分配利润,现在转到资本公积,就是做了分配,所以要缴税。税务认为企业股改时是全部净资产量化给了股东,股东再投资股改后的新企业。然后一部分进入股本,一部分进入资本公积。  正方观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正一:记入股本或者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部分,均要按照“股票、红利”所得全额交纳个人所得税。我理解就是7000万的留存收益用于增资,形成3000万的注册资本和4000万的资本公积。不能割裂开来权益的整体性,不存在单独的4000万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公积的问题,如果非要理解为有也是权益分配加投资同时发生。  正二:形式上4000万虽然叫资本公积,实质和股本无差异,税局可以征税。但是企业可以沟通,如申请先给税局备案,待转赠股本的时候再征收。  正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实质就是评估后净资产折股出资,按照新注册的股份公司办理,所以在没有暂缓征税政策情况下,应该征税。  正四: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税局认为这些资本公积本来就是未分配利润,现在转到资本公积,就是做了分配,所以要缴税。税务认为企业股改时是全部净资产量化给了股东,股东再投资股改后的新企业。然后一部分进入股本,一部分进入资本公积。  反方观点:  反一:  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互转,不影响股东权益变化,除了确权在个人名下的股东,其他项目均非纳税项目。依法征税原则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①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不能靠理解,征税必须有依据;  ②个人所得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涉及到发放股票股利,目前只按转增至个人名下的“股本”的金额,即按转增的股票面值征收20%的个税,从不考虑其中隐含的溢价部分。③如果想突破股票红利按票面金额征税的原则,需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二: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意思是未转增注册资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年11月30日《股改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复,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后,资本公积属于公司的财产,不在任何一个股东名下,股东没有取得“所得”,从税收原理也是不应征税。  其他观点:  其他1:税局通常是会搞的,如果纯从技术其实没有争议,但是因为涉及到这里的资本公积本身是否被看作股本溢价,两个环节我们可以分开税务局未必如此,所以还是沟通加说服啦,只是说要想些解决方案而不一定只靠技术观点硬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其他2:那就别转增了,继续放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吧,不能因为调一笔账,就非要缴一大笔税。  其他3:征与不征税都在,目前税法下主要是征管问题,本质上是目前中国个税法天生的缺陷造成,三个字“尽快改”  其他4:全都转股和一部分转股,一部分转资本公积,税收不一致,会留下巨大的筹划空间。其他5:从企业出发,同时兼顾税局角度,思考这个问题。积极和税局沟通,争取让税局同意目前可以采取备案方式,等到这部分转赠股本的时候再交税。  注:以上观点因本人水平所限,不是原封不动一字不差的将老师们的观点复原,可能因本人理解会和老师有偏差。还请谅解和指正。  二: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案例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征税。  案例.天龙光电  净资产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个人分析:改制前  改制后75009、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XX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润不实383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865万元。其中:该公司XX年共收到地方政府以税收奖励名义返还的已入库税款766万元,公司董事长将收到的383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未纳入会计账簿核算;该公司XX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  4.财政部会计会计质量检查公告对天龙光电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789万元,就是根据天龙改制前留存收益。七个自然人股东持股%计算得来*%*20%=789万元。对于改制前的留存收益万元转为资本公积也是征税的。从此可以看出财政部对留存收益和原资本公积全部转入股本,而不是分别转入股本和资本公积。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不征税,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税。案例1:长海股份  长海股份招股书,本公司系由常州市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XX年4月20日,经长海玻纤XX年第二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至XX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23,667,元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折为9,000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将原实收资本6,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00万元转出,形成股份公司股本9,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将作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3,000万元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XX年7月30日,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常州市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结构调整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确认:长海玻纤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尚未对盈余公积1,857,元、未分配利润16,714,元以及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96,元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或转增实收资本处理,因此对转入资本公积的留存收益和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合计18,667,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企业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途径形成的资本公积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分配或转增自然人股东实收资本时再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链接:  .cn/essence/news/?docId=  案例2:天晟新材  天晟新材招股书,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共计有2,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产生纳税义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上述2,万元资本公积不是由股票溢价发行形成,因此在以后发行人用上述2,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纠结点:  在相关问题政策不清晰,未有明文规定时。立法部门应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整体变更中股东是否应缴税以及如何缴税问题,治理目前存在的公司税收征管混乱现象。如果立法规定需要缴税,则应当明确缴税的操作程序,解决按什么项目征税、确定缴税的范围。如果立法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当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在具体法律政策出台之前应积极跟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备注:1.相关案例来自网络,详见链接。内容学习之用,勿他用。  2.财税浪子王骏VIP004重组税务微信群问题,因本人水平所限未能完全还原各位老师观点,  个别观点可能与老师本意有偏差,请见谅。  3.因无知无畏,简单整理此文。请指出错误,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4.资本公积转赠股本的学习总结见另篇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哪些情况要缴税在企业财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到底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哪些又不能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纳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上市,筹集资金5000万元,股本3000万元,发行费用1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股本和发行费用后产生资本公积1000万元,那么根据国税函[XX]79号文件规定,该1000万元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股份。XX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例如:某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一台含税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了“资本公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应按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当期利润;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需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转增资本750万元。  166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440万元,花木成本1550万元、技术服务等成本290万元,账面利润26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以及农机作业劳务等进行分  别核算,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5%÷2+×0=;如果企业没有对免税项目单独核算,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60×25%÷2=。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缴税  XX-9-169:23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拟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缴纳哪些税?  【解答】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XX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XX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XX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XX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金,或作为投资新设立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投资者为个人无缴纳企业得税。  内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涉税?  XX-9-39:12中华会计网校  问:我公司为内资企业,我公司分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问是否涉及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你公司分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的部分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这部分转增股本数额,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部分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这部分转增股本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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