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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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摘要】随着具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行政立法开始从“数量型”朝着“质量型”转变,要提升行政立法的质量,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公众参与制度。本文主要针对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研究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如西方的议会或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等,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具体事务的立法权授予国家行政机关如中国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创制某些具体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来。这不仅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政府的重要议题。  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所面临的困难  虽然我国一直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中来,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这极大阻碍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开展效果,这一难题亟需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来加以克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困难:  1.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有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4 同时也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当落实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具体实践中来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却面临着整体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羁束性不足的问题。  2.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热情不足  虽然我国的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在不断推进,但我国公众参政议政的意识还亟待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热情明显不足。其突出表现便是公众对于与自身利益关联不大的行政立法行为往往很少关注,即便是与自身息息相关的行政立法行为也大多只是街头巷议的话题,真正能够亲身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并试图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合理诉求,要求改变相关立法内容的人很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广大民众受中国传统意识的束缚,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造成法治观念难以树立,另一方面是因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活动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时间的耗费,资金的支出等等,这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民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积极性。  3.行政机关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践的消极应付4   我国行政立法活动深受计划体制的影响,逐渐产生了一种自我封闭式的行政立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往往只从单方意志出发,并最终会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法规的正常实施。同时,行政机关中的某些工作人员因民主意识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往往会断定这些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广大公民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中只会凭空浪费时间,降低行政立法的效率,这导致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往往受制于行政机关的消极应付而难以真正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改进措施  1.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  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作为中国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这不但需要完善《宪法》,而且需要完善《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并坚持在实践中检验真理的原则,对相关的制度也不断进行完善。  2.政府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活动提供物质保障  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需要耗费公众的时间和精力,这也是导致公众参与热情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中,相关的立法行政机关应该给参与立法的公众一定的物质保障。例如,在组织座谈会或者专家论证会时,给予参会人员一定的用餐补助和交通补贴,这其实就是一种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因此,政府应积极通过给予民众物质保障的方式来吸引更多的公众主动参与,保证这一制度可以得到顺利的实施。当然,还要注意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之中是以一种程序上的正当性保障其实体上的正当性。因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后评估不应当只是其某一阶段的介入,而是全过程的参与。选择何种评估方法或方式必须要考虑公众能否可以参与其中,同时也要考虑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所以必须将便民、利民作为评估方法或方式选择的指针。  三、结语4   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来不仅可以促进普通民众对相关行政法规的理解,同时也有利于公众产生对相关行政法规的认同感,这将有助于强化普通民众的义务感。实践证实,积极鼓励普通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中来,可以确保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参考文献:  [1]赵玄.德国与法国行政立法及其控制比较研究――兼谈对中国行政立法的思考[J].南都学坛.2015(04)  [2]王柏荣.行政立法高效机制研究――以政府运行类型为视角[J].甘肃社会科学.2013(01)  [3]杨海涛.我国海运行政立法基本价值目标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  [4]杨欣彤.建立行政立法责任制度的初探[J].法制博览.20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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