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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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足区分局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食药监所、各学校及幼儿园: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食药监〔2017〕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大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凡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从2017年秋季开学起,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校园内食品经营网点一律停止经营。对校园内存在的无证经营行为,各镇(街道)食药监所要依法进行查处;区教委要启动对校长(园长)的问责机制,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校园食品经营许可情况通报制度。各镇(街道)食药监所要定期将校园食品安全经营许可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无证经营情况通报区教委。区教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经营食品的,要及时通报区食药监管分局。对校园内无证经营突出、情况复杂的,区食药监管分局要与区教委会商并联合进行整治。 二、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大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食药监所与校长(园长)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校长要与分管校长、食堂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全面建立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对学校或幼儿园内引进的其他社会食品经营网点,以及给学校供餐的校外社会餐饮单位,学校要落实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二)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供餐1000人以上的特大型学校食堂,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供餐200人(中型)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要有专人管理食品安全;对其余供餐规模的学校食堂,应设置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区教委和区食药监管分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辖区学校、幼儿园进行通报,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三)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教委统一制定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单,区食药监管分局和区教委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自查表单并指导督促学校按要求开展自查。大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自查表单的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置,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自查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区食药监管分局和区教委。常规自查项目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校长巡查应每2周不少于一次,全项目自查每学期不能少于二次。大中小学、幼儿园在春秋季开学供餐前,应对校园内食品经营网点开展专项检查,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区食药监管分局和区教委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时,应当一并检查学校、幼儿园开展自查和整改的情况。学校、幼儿园开展自查的情况,应于每学期结束时书面总结报告区食药监管分局和区教委。三、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管和监管责任(一)严格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责任。区教委对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承担主管责任。要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涉及“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区县”的中小学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食品安全要求落实到位。教委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好的学校和幼儿园,要通报表扬;对考核食品安全工作评价差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学校有关责任人员。(二)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各镇(街道)食药监所 对辖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承担监管责任。要将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按照食品经营风险管理要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将学校食堂主要食品原料、高风险食品、餐饮具以及小食品、饮料作为重点抽检对象;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涉及学生奶等食品要全覆盖抽检(包括实施快检)。每年度要会同区教委开展春秋季开学期间、高中考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四、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学校创建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市政府《重庆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贯彻落实《重庆市教育系统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行动方案》,积极主动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把示范创建作为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多形式、多纬度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区教委和区食药监管分局还应组织学校开展明厨亮灶、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食品安全自查以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的交流展示活动,引领更多学校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共治能力。到2017年底,全区要创建和表彰一批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并上报市教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示范创建和单项交流展示活动由区教委会同区食药监管分局共同进行。示范学校、示范食堂、示范店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示范学校和示范食堂必须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等级要求,参照市教委和市食药监局联合实施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命名示范食堂。 五、积极推进校园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各单位要以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为抓手,引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本单位特点,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明厨亮灶”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库房、粗加工、烹饪、配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幼儿园和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网络厨房”模式,通过APP等多种方式向家长公开食堂食品加工过程(幼儿园、小学要将“视频厨房”APP下载和使用方法逐一书面告知自愿使用的学生家长,并留存家长签字的回执)。大学、中学食堂倡导采用“视频厨房”,在学生集中就餐场所展示食堂食品加工过程。要充分利用“家长开放日”活动、“膳食委员会”定期巡查等形式,主动接受家长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明厨亮灶”视频监控应连接到学校有关负责人办公室,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时监督检查。到2017年底,食品安全示范学校、示范食堂全部达到“明厨亮灶”要求,原则上所有城镇幼儿园食堂要实现“明厨亮灶”全覆盖;除边远乡村小学外,其余学校、幼儿园要全面启动“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到2018年底,除边远乡村小学、幼儿园外,其余学校、幼儿园要实现“明厨亮灶”全覆盖。区教委、区食药监管分局要及时解决和反映“明厨亮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深入开展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学校健康教育课的主阵地作用,按照《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的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教育的课程、课时,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七、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区食品药品药监管分局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查处的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联合区教委在辖区学校、幼儿园进行通报,典型案例要公开向社会曝光。八、严格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对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和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要实行“一案三查”,不仅要查明学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还要查明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责任,并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渝府办发〔2014〕95号)的要求,实施责任追究。区食药监分局联系人:廖红卫电话:4378029313883268369电子邮箱:919039811@qq.com区教委联系人:唐德建电话:6438213513883669860电子邮箱:380276524@qq.com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店评比参考标准 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大足区分局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2017年5月10日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近期,一些地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无证供餐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其申请办证;对于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缺失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会商解决有关问题。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工作,确保所有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持证经营。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把原料采购关,禁止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仔细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对采购的原料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要求贮存。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管控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留样管理等关键环节。不得供应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可能影响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食品。鼓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便于家长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督导内容,督促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校校长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三、严格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基本情况,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实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原料采购与贮存、进货查验记录、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立即通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准食用,并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四、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限期办证;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办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拒不办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教育部2016年12月7日 附件2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店评比参考标准一、食品安全示范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定参考标准(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诚信守法经营。(二)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及操作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三)从业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能掌握相应 岗位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知识抽查正确回答率达90%以上。(四)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五)开展了“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有效保障学生、家长有监督权和知情权。(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为A级。(七)有健全的餐厨垃圾处理制度并执行良好。(八)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九)连续两年未因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十)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二、食品安全示范学校评定参考标准在学校食堂和学校其他餐饮单位符合示范食堂或示范店的要求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各年级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不少于2课时。有食品安全宣传栏、宣传画等,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二)小学、幼儿园成立膳食委员会,定期邀请学生家长检查食堂,充分听取和采纳家长的合理性意见和要求,及时沟通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有效实现学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三)学校对校园范围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有效管理,校园所有食品经营单位持证经营。 (四)及时处置和应对食品安全纠纷,连续三年未发生涉及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群体事件。附件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检查类别:常规/全项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员: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1.遵守许可情况*1.1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1.2许可证是否到期。1.3厨房环境、工艺布局是否改变(是否影响食品安全)。1.4在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量化分级、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管理员、网格化监管人员、举报投诉电话等2.从业人员管理2.1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2.2当日是否晨检记录,患有碍病症的人员是否调离。2.3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工作衣帽,专间人员是否戴口罩。*2.4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是否洗手消毒。2.5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时戴戒指。3.环境卫生管理3.1厨房垃圾、食物残渣、污水、积垢、灰尘、蜘蛛网是否及时清理,保持卫生。3.2厨房防蝇防鼠设施(防鼠板、防鼠网、纱窗纱门、灭蝇灯等)是否无破损、正常运转。*3.3厨房内有无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生物。3.4餐厨垃圾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处置流向是否记录。 4.设施设备管理*4.1消毒设施、保温及冷藏冷冻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4.2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维护,清洁。*4.3保温及冷藏冷冻设施是否清洗,校验温度。*4.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是否洗净消毒后使用。*4.5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包装等物品的材质是否合格。5.原辅材料管理*5.1是否采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2采购时是否查验并按要求索取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5.3是否按要求记录采购的原辅材料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5.4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标识、外观感官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6.食品库房管理*6.1食品库房是否存放有毒物质,食品与非食品是否分开贮存。*6.2是否用不合格的容器、包装袋等盛装食品。6.3食品贮存是否遵循分类存放、有遮有盖、离地离墙、建标立卡、先进先出的原则。*6.4是否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超期食品。*6.5清理出的不合格食品是否及时处理,需暂存的在专门场所贮存并明确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6.6食品添加剂是否专柜保管、上锁,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7.食品加工制作管理*7.1是否加工制作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7.2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7.3制作凉卤菜、裱花糕点、刺身是否在专间内进行。*7.4专间是否符合“五专”要求(专门房间、专门人员、专用加工设备、专用冷藏设施及洗消设施等,专间内无其他杂物)。*7.5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待加工品进行检查,按规定处理异常物品。7.6粗加工的洗涤池是否混用,特别是海鲜洗涤池未专用。*7.7生熟食品加工工用具(菜刀、菜墩)、容器是否分开,不混用。7.8糕点、现制饮料知否在专用场所加工。7.9食品加热烹饪温度是否合格。*7.10熟食存放温度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常温下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食用前是否经再加热。*7.11再加热食品中心温度是否大于70℃。*7.12学校食堂是否使用隔夜剩菜剩饭。*7.13冰箱内是否有生熟混存混放、清洁卫生差等现象。8.餐具清洗消毒管理8.1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清洗消毒池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8.2化学消毒的,消毒水有效氯浓度是否合格;热力消毒的,消毒过程温度时间是否合格。*8.3抽查清洗消毒后的餐具,感官质量是否合格。*8.4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供应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每批消毒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9.其他管理事项*9.1接办集体宴席、接待重大活动及集体食堂是否按要求留样。*9.2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否按要求在加工产品的包装或盛装容器标明相关内容。9.3餐厨垃圾处置是否符合要求。*9.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置。9.5采用网络厨房实施“明厨亮灶”的单位是否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和记录。注:1.自查分为常规检查和全项检查,常规检查每周1-3次,全项检查每学期至少二次;2.表中带*号的内容为常规检查内容,全项检查项目为表中所有项目;3.自查由餐饮单位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并负责填写本表;4.检查中不得弄虚作假,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整改;5.本表至少保存一年。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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