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亲相隐”谈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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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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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lOl96分类号UDC密级藁籀纛媾霹蠢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从“亲亲相隐”谈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学位及单位地址:作者姓名:堡!坠墓李永升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申请学位级别:亟±专业名称刑法学论文提交日期:!Q!!箜旦日论文答辩同期:2Q生旦日学位授予单位和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西南政法大学年月日中文摘要中国的法律传统讲究的是‘吖仑理纲常”,所谓“亲亲”,所谓“尊尊”,所谓‘‘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表现在刑事法律中就是父子相隐,夫妻相隐的“亲亲相隐”制度。从西周到清末乃至民国,漫漫五千年岁月中,尽管各个朝代都鼓励告奸,注重对藏匿、

2、包庇犯人行为的处罚,但同时却也都规定对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包庇罪犯的行为给予特别的宽容,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我国目前的新刑法将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限定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即便是父母子女等至亲相互窝藏、包庇也要以犯罪论处,这严重的违背了人伦道德,而且,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亲属之间血浓于水,他们之间的这种生死相关、生死与共的情感是不学而会,不问自知的。一般隋况下,当民众在面临与自已有着血缘联系的亲人途穷来投时,是无法理智地进行判断的,他们的本能要求他们去减轻亲人的痛苦,帮助亲人潜逃,资助亲人逃匿,如果我们要求民众亲手举报甚至抓捕至亲,这是违背人性的。据此,笔

3、者通过本文的论述,提出将亲属排除在“窝藏、包庇罪”主体范围之外,并对“亲属”的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约30000字。第—部分为“亲亲相隐”原则和我国窝藏、包庇罪主体理论。“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而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它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反映,在中国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中国的“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一些学者便提出“亲亲相隐”的观念,随后在秦汉时“亲亲相隐”原则得以进入法律的领域,特别是在汉朝时汉宣帝更是下

4、诏书确立了“亲亲相隐”原则的法律地位,此后这个原则在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得以传承和发扬,一直到唐朝“亲亲相隐”理论得到了空前的丰富。文章指出“亲亲相隐”原则的文化底蕴及其本质是一种“自治权●,是国家把—定范围内的亲属圈视为是一个与国家有一定程度平等资格的主体,由这个主体来决定是否向国家“引渡”犯了罪的亲属。其次通过对西方容隐制度的研究,分析比较了中西方容隐制度的异同点,认为他们的相同点在于一、中西方容隐制度均存在着一个由早期“子为父隐”的“单向隐匿”向父母子女互相隐匿的‘‘双向隐匿”的发展过程.二、均对不能容隐的犯罪范围作了规定。三、容隐亲属范围不断扩大。他们

5、的不同点在于一、从容隐制度出现完善的时间上看,中国的容隐制度无论是出现和完善都远远早于西方。二、中国的容隐制度存在尊卑远近亲属间容隐权利不平等的现象,西方的容隐制度则没有这种差别。三、西方容隐亲属的范围比中国古代容隐制度中亲属的范围广。在该部分的最后,笔者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窝藏包庇罪主体理论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将亲属排除在窝藏,包庇罪主体之外。第二部分为亲属成为包庇罪主体的弊端。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人性”的概念,通过分析是否符合人性是区分善法和恶法的标准;是否符合人性是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准则,从而指出要求人们对犯罪的亲属进行告发、举报是不

6、符合人性的。其次,笔者通过分析刑法谦抑性的具体表现指出一、‘经济性”是刑法谦抑性的第一个表现。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如果表现为无效果,可替代,太昂贵则说明不具有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二、“最后的保障作用”是刑法谦抑性的第二个表现。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如果能够适当的运用,那么个人和社会都能够得到好处;反之,刑法如果运用不当,将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刑法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必然剥夺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法律界要求将刑法的适用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也就是用尽其他救济方式而不能起效时才能动

7、用刑法。通过以上两点笔者指出要求人们对犯罪的亲属进行告发,举报是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在该部分的最后,笔者分析论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表现及“亲亲相隐”原则和期待可能性的相同点,指出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但在刑事立法中在对正当防卫和紧避险进行规定时沐现了期待可能性的相关规定并认为期待可能性应体现在包括窝藏、包庇罪在内的所为刑法罪名中并进一步认为有无期待可能性的评价标准只能是以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指出要求人们对犯罪的亲属进行告发、举报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第三部分为“容隐”亲属范围的界定。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亲属的具体含义

8、和分类进行了研究,认为亲属就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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