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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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证券法苑>《2014)第十二卷,第242~284页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笔谈摘要:2014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北京举办了《证券法苑》创刊五周年座谈会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研讨会。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证监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等有关机构人员出席了会议。与会领导和专家围绕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若干主题,包括现行核准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注册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注册制的实现路径和规则体系、中介机构归位尽

2、责、法律责任制度等展开研讨。我们约请其中的几位专家提供了笔谈稿,作为研讨会的部分成果呈现在这里,以期深化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认识,并促进我国证券法制体系的完善。一项对证券法律制度具有全局意义的改革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证券法律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制万方数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笔谈度,它的全面深入改革将直接推动证券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即将进行的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从新股发行的行政许可制到新股发行的注册制,对证券法律制度改革具有全局意义,它有利于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改革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实行新股发行的注册制,并不是“行政许可”的搬家,从证券监督

3、机关移至证券交易所,而是根本性变革。应该承认,我国证券法律是没有赋予交易所行政许可的权力的,法律规定的会员制下的证券交易所的地位不可能使它享有行政许可的权力,因而注册制不应该是“行政许可”在证券交易所的翻版。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并由证券交易所实施,也是符合改革发展实践的措施。由交易所实施注册制,有它自己特有的优势:一是交易所具有实施注册制的财力。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实行,都需要一定的成本,交易所是具有这个财力来承担注册制成本的。作为会员制交易所,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积累了大量资金,理应用于改革证券市场,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二是交易所具有实施注册制的人力。交

4、易所在发展中形成了训练有素、专业熟练的职业队伍,他们熟知新股发行行政许可制的弊病,了解注册制的意义和技术要领,是一支有能力将注册制变成现实的生力军。三是新股发行毕竟要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而交易所掌握着市场,与新股发行的利益相关方关系密切。从本质上说,交易所和新股发行主体是一种合同关系,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服务的提供者,发行主体是市场的使用者。因此,实行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交易所承担其任务是适当的。当然,注册制的实行并不是简单的制度名称的改变、执行机构的移位,而是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投资者,方便新股发行。具体而言,交易所要转变已有的思维,改革不适应注册制的旧措施、旧规

5、则。既依法行使好权利,又尽职尽责地履行好义务。同时,证券市场监管机关并不是在注册制的改革中放弃了监管,监管机关只是放弃了新股发行中的行政许可的权力。证券市场监管机关仍然负有保护投资者的重大责任。如果说,交易所对新股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负有实质审查责任,那么证券监管机关至少负有形式审查责任。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仍应该由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继续严肃认真的实施。万方数据证券法苑(第十二卷)股票发行注册中的聆讯制度构想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2l世纪初,曾有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股份公司请我担当独立董事,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上市申请材料递交以后,联交所先后向我发来一大堆资料,首先要

6、我了解香港上市的有关法律规定与交易所规则,紧接着又通知我随时准备赴港接受聆讯。印象中的一大堆资料,除了法律文本外,便是针对上市申请材料提出的无数个问题。后因本人身份决定,赴港需要组织特别审批,任职之事只能作罢,接受聆讯的体验也就失之交臂了。在我国亟待建立股票发行注册制之时,倒让我想起何不嫁接香港上市聆讯之经验,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证券发行质量。在此,我想提几点构建聆讯制度的设想:一、借鉴香港股票上市聆讯,建立发行聆讯程序我的印象,大多数国家以及香港的发行与上市是合并成一个程序进行的,且通常由交易所作为审查主体。在我国,如果证监会不愿下放权力,可以设想建立由交易所进行

7、发行聆讯、证监会完成发行注册的制度。与香港证券市场相关的聆讯有三种:上市聆讯、上市复核聆讯以及处罚聆讯。我个人看法,内地有必要区分聆讯与听证两种不同的程序:凡是要求审查对象接受讯问、诚实回答,以便审查主体作出判断的程序是聆讯程序;凡是审查主体已经作出某种决定,而被审查对象不服此种决定有权提出复核的,或者审查主体将要作出某种处理决定,而通知被审查对象可以提出申辩理由的程序是听证程序。股票发行采用聆讯程序,上市复核与违法处罚采用听证程序。从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其改变的核心不是监管部门的审查内容,而是审查主体、审查形式以及审查责任。审查主体由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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