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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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转税培训材料一、新旧条例和细则对比差异(新条例和细则下发后,前期下发的财税文件和新条例、细则没有冲突的,如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相关规定等,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有冲突的,按照新条例、细则的规定执行)(-)文字有变化,新条例和细则在用词上更加准确、规范。1、原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新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二者区别:将外汇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2、原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新条例第

2、八条第二项第二款: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者区别:将完税凭证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原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増值税扌II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小抵扣。新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者区別:原条例定义过于狭隘,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4、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用于

3、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丁•非增值税应税项冃、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者区别:将非应税项口改为非增值税应税项口。5、原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新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二者区别:将单独改为分别。(二)文字没有变化,但内涵有变化原条例和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原条例只适用于关联金业交易,新条例将范围扩大,适用于所有企业。所称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止当理由的是指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确定的价格。(三)新条例将原条例和现行规定整合1、新初例第八初允许抵扌II进项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和第四项: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屮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

5、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扌

6、

7、除率。2、新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扌II进项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增加了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如: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支付的加工费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新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第五项: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把现行规定上升为条例。4、新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

8、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原条例细则中的规定上升为新条例规定。5、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固定业户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中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由原条例细则中的规定上升为新条例规定。6、新条例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增加了岀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和现行规定相符。7、新条例细则第六

9、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吋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将原国税发[20021117号文件上升为条例细则,但与原文有所区别,即未分别核算的,也要分别征税,其他暂时不变,仍按原文规定执行。对此条总局述要下发后续文件。8、新条例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第三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

10、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o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吋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和第四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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