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课件.ppt

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课件.ppt

ID:57165384

大小:525.00 KB

页数:38页

时间:2020-08-02

上传者:U-5649
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课件.ppt_第1页
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课件.ppt_第2页
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课件.ppt_第3页
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课件.ppt_第4页
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课件.ppt_第5页
资源描述:

《税法_第3章消费税法课件.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第三章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即是消费税的征收对象。 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税,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但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镶嵌首饰。 二、税目、税率(一)税目的内容1、14个消费税税目原消费品税目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税目,2006年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调整为14个税目。 现行税目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06年消费税新政的内容现行消费税政策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具体变化有:(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实木地板税率为5%。 (2)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目前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单位税额分别为0.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单位税额分别为0.1元/升;含铅汽油为0.28元/升。 (3)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高档护肤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税目。(4)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乘用车适用税率为: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中轻型商用客车适用税率为5%。 2008年8月又作新的调整,从9月1日起,执行以下新税率: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5)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6)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7)调整白酒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8)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9)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商用客车5%。 3、学习税目内容应注意的要点(1)掌握14个税目的具体内容,尤其注意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四个税目。(2)注意用酒精生产的白酒的税率如何确定;(3)啤酒屋生产的啤酒需要征收消费税;(4)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需要征收消费税;(5)轮胎与小汽车税目的一些特殊免税规定。 (二)税率1、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适用于从价征税的比例税率和适用于从量征税的定额税率(或称单位税额)。2、在应税消费品中有6种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是实行从量征税的,其他均是从价征税;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同时规定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4、消费税的税率表见教材。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2.销售额的确定由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也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所以,除少数几种特殊情况外,确定消费税的销售额与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所谓少数几种特殊情况,包括: (1)委托加工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而计算消费税则是比照受托方的销售价格或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3)加权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在增值税中,如果要比照价格确定销售额,税法规定是按照平均价格,而在消费税中则规定是按照加权平均价格,并且特殊情况下,如换取生活资料,是比照最高价格。(4)包装物押金消费税规定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均需计入销售额,而增值税则规定啤酒、黄酒只要符合条件其包装物押金可以不计入销售额,这一差别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啤酒、黄酒征消费税时是从量征税与销售额无关,而在征增值税时是从价征税而与销售额有关。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2.采用从量征税方法的啤酒、黄酒、成品油,其计税依据为数量而不是销售额,根据纳税环节的不同包括销售数量、进口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和自产自用的数量等,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1.扣除范围由于消费税具有一次征税的特征,所以如果是用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在征税时应扣除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扣除范围包括:(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石脑油;(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扣除已纳消费税时应注意的问题(1)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扣税,只有税法列举的11种情况才可以扣税。如用已税轮胎生产小汽车,就不能扣除轮胎的已纳消费税。(2)扣税方法是实耗扣税法而不是购进扣税法,即只有使用(生产领用)的已税消费品才可以扣除其已纳消费税,虽然购进但没有使用的则不能扣税。 (3)由于企业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是连续的,所以在计算每一纳税期间生产领用的已税消费品数量时,应根据期初库存加当期外购减期末库存推算。(4)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酒精、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如果不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需进一步生产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5)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6)纳税人用外购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五)税额减征的规定由于消费税是中央税,一般没有减免税。目前只有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六)应纳消费税税额举例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请计算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解析】(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30%=10.2(万元) 税法罗关良 例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卖方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18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7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要求:(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解析:(1)进口环节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120+10+2+18)×40%=150×40%=60(万元)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50+60)÷(1-30%)=300(万元)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300×30%=90(万元)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150+60+90)×17%=51(万元)进口机器设备应纳关税=(35+5)×20%=8(万元)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35+5+8)×17%=8.16(万元)(2)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290+51.48÷(1+17%)]×17%-51=5.78(万元)应纳消费税=[290+51.48÷(1+17%)]×30%-300×80%×30%=28.2(万元) 例3:某卷烟厂20×1年8月销售给A单位卷烟1000箱,单价1500元;销售给B单位同类卷烟2000箱,单价1400元;销售给C单位同类卷烟500箱,单价500元;将同类卷烟100箱用于换取生活资料并发放给企业职工。当月卷烟厂开发一种新品种卷烟,试生产100箱用于赠送关系客户和上级主管单位使用,生产成本每箱1200元。当月卷烟厂还销售用外购已税烟丝加工成的另类乙级卷烟5000箱,每箱含税售价800元。已知外购用于生产乙级卷烟的烟丝期初库存50万元,当月购进200万元,期末库存100万元。卷烟消费税率均为30%和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率为30%,卷烟成本利润率为5%。要求: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应纳消费税=(1000×1500×30%+1000×150)+(2000×1400×30%+2000×150)+500×(1000×1500+2000×1400)/3000×30%+500×150+100×1500×30%+100×150+100×1200×(1+5%)/(1-30%)×30%+100×150+5000×800/1+17%×30%+5000×150-(500000+2000000-1000000)×30%=3484640.40(元) 计算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注意的问题:1、在确定比照价格时(1)注意是加权平均价格。(2)如用于换取生活资料,注意应按最高价格。(3)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其成本利润率应根据不同消费品来确定,不像增值税那样全部是10%。 2、关于自产自用消费品的问题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在所有流转税的税种中,一般对纳税人自产自用都需要视同对外销售征税。当然,劳务的提供例外,即自我提供劳务是不需要视同对外提供劳务征税的。 (1)自产自用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因在下一个环节仍要征税,所以可暂不征税。但要注意“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它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2)自产自用征税因没有销售额,所以在确定其计税依据时只能采取比照价格征税或者按照组成价格征税的办法。当然,如果是从量征税的,则只需以其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即可。 3、消费税纳税环节的问题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归纳为5种情况,即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环节、零售环节(仅适用于金银首饰)等。除此之外,在其他环节上涉及到的应税消费品均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