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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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李晓冬贾文军  [案情]  2006年2月21日,案外人商行未来支行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于2002年12月25日与被执行人中实公司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并约定,商行未来支行为中实公司开发的“欣景苑”房产项目销售提供总额为8000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中实公司在为购房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必须承担前期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和按揭贷款总额10%的资金动产质押担保。担保资金账户以中实公司的名义设立,资金用途为专项用于当购房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和中实公司亦未及时归还借款时,由该支行对该项资金

2、进行扣划偿债;中实公司不得对其擅自使用且该项资金的支付、汇划均受该支行的限制。后中实公司在该支行依约设立尾数为346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并按贷款额10%的比例将31万元作为按揭贷款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同时,中实公司又在该支行设立尾数为840的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继续存入相应的保证资金344.万元。  上述两个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设立时,中实公司不能在该支行预留取款印鉴,不能在这两个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中支取或转出分文款项,该支行亦不向该公司发售任何取款或转账的票据,346及840账户的银行设置科目代码均为25110。西安市商业银行颁布实行的《会计出纳业务操作

3、规范》中规定,房地产企业办理按揭贷款的保证金在“25110其他保证金”科目核算。  因被执行人中实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冻结了中实公司在商行未来支行346存款账户中的存款28.98373万元和840存款账户中的存款344.万元。当拟扣划上述款项时,案外人商行未来支行当场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扣划措施。并提出:如扣划,则应确保其对上述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分歧]  对上述异议是否成立,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行未来支行所提异议不能成立。首先,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该支行无权提出异议。其次,其虽与被执行人中实公司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4、约定了被执行人中实公司在其行开立售房专用账户和按揭保证金专户,但法院在向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其提供了被执行人3个存款账户,且均未注明哪个是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3个账户没有质的区别。据此,上述存款应为一般往来资金,可以依法扣划并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科公司支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商行未来支行所提异议成立。其与被执行人中实公司就开发“欣景苑”住宅小区达成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并约定中实公司在商行未来支行开立按揭保证金账户。据此,被冻结和拟扣划的上述两个账户中的资金为按揭贷款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5、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异议成立。扣划上述存款时,应确保案外人商行未来支行的优先受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  一、商行未来支行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为依据,主张实体权利,符合案外人异议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权利和程序三个部分,即当事人以外的人、主张实体权利(所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等)、在执行程序当中提出等要件。本案中,商行未来支行在法院冻结上述存款后,以当事人以外的主体身份即案外人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的实体权利,且该主张行为发生在法院执行新科公司诉中实公司债务纠

6、纷一案的执行程序中。因此,商行未来支行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为依据,主张实体权利,符合案外人异议的构成要件,其有权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  二、人民法院有权对上述款项依法进行冻结。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被执行人中实公司在案外人商行未来支行的上述346及84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首先,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笔者认为,从法理角度讲,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存款作

7、为财产的一种,当然可以冻结。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况且上述两个账户亦非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其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但可以冻结其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而且可以留置送达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应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依照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商行未来支行的主体义务身份有二,即协助执行义务人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冻结上述存款时,其首先应体现为法定协助执行义务

8、人。因此,其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对上述存款及时进行冻结。  三、346及840账户的设立及运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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