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国际争议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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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税法教学内容一、国际税法的基本理论教学重点1、掌握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渊源。2、掌握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二、国际税法的概念三、国际税收管辖权3、掌握居民税收管辖权。4、掌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5、掌握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影响。6、掌握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及其解决。7、掌握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8、了解国际逃税的产生、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以及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9、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内容。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收关系是指跨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国际税收关系有两个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前者是指国家,后者是指跨国纳税人。(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国际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所谓跨国所得就是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 所得税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论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它包括以下几种:1、跨国经常性所得跨国经常性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按所得来源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经营所得;(2)劳务所得;(3)投资所得;(4)租赁所得;(5)其他一般经常性所得。2、跨国超额所得跨国超额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部分跨国所得。3、跨国资本所得跨国资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实现资本基础上实现的所得。 4、跨国其他所得跨国其他所得税是指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之外的某些所得。对这种所得,通常是将其合并到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中,按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收。二、国际税法的渊源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形式。国际税法有以下两个渊源:(一)一国的涉外税收立法国际税收管辖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具体体现。它意味着一国政府有权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立法,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一国的税收活动仅限于在本国的地域范围之内,且主要靠征收土地税取得财政收入。(二)有关国际税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一些国家相互之间订阅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自然构成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缔约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节国家税收管辖权一、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具有独立性和性。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人的范围。根据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成为属地管辖,根据人的范围确定的管辖称为属人管辖。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4、国籍标准;5、意向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控制选举权标准;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三)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时,按下列原则解决:(1)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2)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3)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 (4)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1)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应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2)如果国际航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由该船舶的母港所在国向其行使税收管辖权。(3)如果没有母港,则判定该企业的居民身份以这些船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为标准,这些经营者是哪国的居民,哪个国家就向这个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住所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货地标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以及产品制造地标准。(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各国确认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有以下标准:1、固定基地标准;2、停留期间标准;3、收入支付地标准。各国确认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的标准是:1、停留时间标准;2、收入支付地标准。(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对于投资来源所得地的确认,各国一般采用以下两个标准:1、权责发生地标准;2、权利使用方法所在地标准。 (四)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其他所得中,跨国财产所得是重要的一项。财产所得主要有不动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各国均以不动产坐落地为其所得的来源地。财产转让既包括不动产转让所得,也包括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的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来源地。对其他动产转让所得,由被转让财产的所在国行使地域管辖权。第三节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一、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影响(一)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有以下几种: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国际双重征税使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时期被两个国家征税,直接损害了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违背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公平税赋原则。国际双重征税使仅有国内所有的纳税人和在国外取得所得的跨国纳税人受到了不同的税收待遇,严重挫伤了跨国纳税人的对外投资积极性,使跨国投资人不愿继续对外投资,影响了国际资本、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加速了世界经济不平衡的状况。二、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国际双重征税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三、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一)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1、免税法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它有两种具体形式: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2、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3、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它有两种具体形式: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二)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1、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1)从公司方面采取措施包括股息扣除法和分类税率法。(2)从股东方面采取措施包括股息免税法和间接抵免法。2、跨国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1)赋予控股公司以国际参股税收特权:即对控股公司从其所控制公司获得的利润免予征税。(2)间接抵免法:即控股公司的居住国允许用被其控制的子公司向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控股公司就获取的分配利润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第四节国际逃税与避税及其防止一、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产生(一)各国税收制度存在差异造成纳税人在不同国家承担不同的纳税负担(二)纳税人追逐经济利益三、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方式跨国纳税人逃税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 2、对中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3、建立假帐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6、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7、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8、逃避支付预提所得税;9、滥用税收鼓励措施;10、其他国际逃避税方式。(一)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1、转移定价;2、不合理的分摊成本和费用。 (二)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1、不开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2、征收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3、仅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对国外所得免税的国家和地区;4、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四、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一)制定国内立法1、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内部交易,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公摊成本和费用逃税避税的行为,确定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标准。2、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延伸和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就跨国纳税人在这方面的义务作具体规定。(二)进行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虽然各国采取的单边立法措施,对于维护本国的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有效性还远远不够。 第五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书面文件。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1、协定的适用范围;2、有关定义的解释;3、对各项所得的课税安排;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5、防止国际逃避税的措施;6、避免税收歧视的规定;7、税收饶让规定。 第六节我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涉外税收法律制度主要由十四个税种组成:增值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关税。(一)纳税人(二)课税对象(三)税率及税收优惠(四)税额扣除(五)争议解决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教学内容国际经济仲裁教学重点1、了解国际经济争议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特别是国际经济仲裁和诉讼方式。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概述一、国际经济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与国内经济争议相比,国际经济争议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在国际经济领域;2、国际经济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3、发生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行为在国外完成;4、产生、变更或消灭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5、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所适用 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6、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程序复杂。二、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协商确定。(一)协商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 协商解决争议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协商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易于被各方当事人履行。2、协商无须第三者介入,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3、协商是在住所法律、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基础上进行。4、协商的程序简单、形式灵活。5、在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构成新的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补充,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执行,否则被视为违约。(二)调解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依调解人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以下五种:1、民间调解;2、专门机构调解;3、联合调解;4、仲裁机构调解;5、法庭调解。 (三)国际经济仲裁1、国际经济仲裁的概念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2、国际经济仲裁的特点(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3、国际经济仲裁的国际立法(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4、国际经济仲裁的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国际民商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与国际经济仲裁相比,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经济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2、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国际经济诉讼受国际经济仲裁的排斥。4、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公开性。5、国际经济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五)ADR方式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他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 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三、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一)实体法的适用实体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实体法的适用方面主要遵守以下原则:1、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2、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仲裁员或法官决定。(二)程序法的适用程序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国际公约。1、仲裁法律的选择大多数国家规定采用属地法原则,即凡在本国仲裁都要适用本国仲裁法。 2、仲裁规则的选择(1)必须依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按照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二节国际经济仲裁一、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分类及形式要求1、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分类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分为两种类型: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2、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少数国家对此无硬性规定。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各国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不一,有繁有简。大多数国家只要求当事人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并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规定某些特定的内容,如写明仲裁机构的要求。(三)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4、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依据。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指争议案件在何地进行仲裁。仲裁地点的确定对争议当事人至关重要,它决定仲裁所要适用的程序法甚至实体法,决定该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执行。三、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1、常设仲裁机构的概念和特征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它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组织、章程、仲裁程序规则、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较齐全的设施、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名册等。2、我国常设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3、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附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1923年在法国巴黎成立。 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于1917年成立,是瑞典全国性仲裁机构。5、伦敦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于1892年成立。其现行仲裁规则是1985年生效的仲裁规则。6、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于1926年成立,总部设在纽约,在各主要城市设立分部。7、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于1950年成立,总部设在东京。其现行仲裁规则是1992年生产的《商事仲裁规则》。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1985年成立,该中心的仲裁事务分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1993年7月23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一致同意设立。仲裁中心的服务面向个人、企业、国家,不限于缔约国。 四、仲裁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规则是指争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仲裁程序规则分为三种,一是当事人或临时仲裁机构制定的临时仲裁规则;二是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三是非仲裁机构的国际组织制订的仲裁示范规则。(一)仲裁申请和受理、答辩1、仲裁申请仲裁申请是指争议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申请书应用书面形式作成,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2)申诉人的案情说明;(3)当事人间的全部契约、证明仲裁协议的文件、来往信件的正本和所根据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4)关于仲裁员人数的规定,所选定的仲裁员。2、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争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 3、答辩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后,大多数常设仲裁机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进行审理的机构。各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的组成都有明确规定,包括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员的回避和责任等。大多数国家或仲裁机构要求仲裁庭应由单数组成,旨在避免僵持现象的发生。(三)开庭审理大多数国家或仲裁机构在开庭审理方面都有如下共同规定:(1)以书面审理为主,当事人要求下也可口头审理。(2)仲裁不公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可公开。(3)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有权辩论和提供证据。(4)案件审理中至裁决作出前,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或法院对争议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四)裁决五、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一)各国关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监督的规定(二)我国有关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规定1、裁定撤消权;2、裁定中止撤消程序权;3、裁定中止执行权。六、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公约适用范围;2、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3、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二)我国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1、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执行;2、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3、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第三节国际经济诉讼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及作用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是指由哪一国法院享有审理某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权力。国际经济诉讼案例管辖权最重要在于,它是国际经济诉讼程序得以开始的依据,是一个国家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二)各国确立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实际控制原则;4、协议管辖原则;5、专属管辖原则。 (三)我国关于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与作用所谓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作出判决法院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和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国境内强制执行外国判决。(二)关于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2、外国法院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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