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新店市大丰国民小学学生家长会组织章程

台北县新店市大丰国民小学学生家长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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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新店市大豐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一、本校設學生家長會,名稱為臺北縣新店市大豐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二、家長會之任務如下:(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本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等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七)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八)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

2、相關活動。(九)其他有關事項。三、家長會設各班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常務委員會。家長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家長委員會如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行職權。四、各班家長會之任務如下:(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四)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六)其他有關事項。五、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

3、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六)其他有關事項。六、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二)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四)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六)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七)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移請學校參辦。(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

4、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十)其他有關事項。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各班家長會於首次會議時,就班級家長選(推)出;每班得選(推)出一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同一家庭之家長僅得被選(推)為一班級之會員代表。第一項會議,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選(推)出會員代表。八、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出;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為止,連選得連任。學校如有特殊教育學生

5、,第一項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為該學生家長。學校如五十名以上原住民學生,第一項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為該學生家長。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出缺者,不辦理補選。九、家長委員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者,其委員人數最多以七人為限。前項委員,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家長委員同,連選得連任。十、家長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與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及聯誼活動等工作。(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等

6、工作。(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及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等工作。(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及管理、運用經費等工作。(六)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等工作。前項各組組長,由家長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十一、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任期均自下一屆家長

7、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配偶接連被選(推)為會長者,視同連任。家長會會長(以下簡稱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補選(推)出之。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十三、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聘,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前項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學

8、校校長之同意。十四、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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