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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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对典型古汉字的研究别具一番意义。这是因为,中国的汉文字是象形(或曰表意)文字。“中国文化能如此历久不变,足以让后人追根溯源,或许就是由于使用了表意文字”;“表意文字自然要比表音文字更能显示优越性”。[1]它们象一尊尊活着的化石,凝结了真实而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蕴含着一帧帧古代社会生活(包括法律实践活动)的真实画卷。我们不应忘记,在文字诞生之前,口耳相传的历史对后人的影响也许异乎寻常地强烈。况且,对部落长老来说,“记住过去的事情是他们的份内工作。”[2]当文明的旭日升起之际,当某一

2、特定的文字诞生的那一刻,它已经远不是造字者个人主观创造的艺术品了。因为它已具备了非如此刻划、如此构造、如此表现的内在必然性。换言之,某一文字所期标识的某一社会现象、事物或行为,已经历过多少代先民的口耳相传,形成共识和具象,姑称之为约定俗成的“群体印象”,一旦有机会将它付诸刀尖笔端,便非如此表示不可了。符合这一共同规律的文字便长久地活了下来。反之,便消失在历史长河中。这样,深究某些典型汉字的字形定义,前可探其源头,后可迹其流轨。况且,其字义之中正沉淀了先民的思想意识、风俗习惯。这些内容无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价值观紧密相联、水乳交融。正是出于这一见解,笔

3、者曾经试着写出诸如《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寻找最初的德——对先秦德观念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易经与我国古代法制》等文。[3]今仍不揣冒昧,连缀此文,以乞教大方。一、关于古“律”字字义的通说“来自考释‘法’字者多,而探究‘律’字者少。”[4]在与古代法律实践活动有关的古文字中,“律”字的历史可能比“刑”字、“法”字更久远,其产生和沿革的途径也更丰富而复杂。因此,探索“律”字的原始本义及其衍生轨迹,不仅对于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而且对于诠释战国时代秦国“改法为律”的真义,都显得十分必要。当我们读到“律”字时,不应忘记,古代的文

4、字学家们已经为它作出许多余论:秦国“改法为律”的本质原因秦国“改法为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开其先河者就是商鞅。商鞅(约公元前390—338年),少好刑名之学,又长于兵法。曾在魏作官,熟悉李悝、吴起在魏国变法的实践。秦孝公时携带《法经》入秦。公元前359年任大良造,主持秦国变法二十余载。以《法经》为依据,增连坐、垦草、分户、军爵等新令,形成秦国独特的法律。故《晋书·刑法志》谓“商君受之以相秦”,《唐律疏议》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商君书·战法》:“兵大律在谨”;《徕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秦四境之内,……不起十年征,著于律也”;[48]《算地》

5、:“此先王之正律也”,“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商君书》多言“律”,其所谓“律”已非乐律,乃兵律、法律也。《商君书》“律”字六见,与土地相关者居其五,非偶然也。《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以战故,暴首三日,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至士大夫劳爵”,“能攻城围邑,所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皆有受赏。大奖、御、参皆赐爵三级。”这些内容,正是对《史记·商君列传》“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之“军功率”的具体描述。而

6、“军功率”一旦涉及田宅,便自然会产生“为田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载,齐威王(?—前320年,公元前356—前320年在位)时,邹忌答淳于髡曰:“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是“法律”一词的最早记录。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修为田律”。“为田律”当在此前颁布,行之既久,故修订之。《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录《魏户律》律文(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魏奔命律》律文(假门逆旅,赘婿后父……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两律颁行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睡虎地秦墓竹简》涉及秦律律名如《田律》、《仓律》、《金布律》、《效律》等三十余种,展现

7、了战国晚期至秦始皇时期秦律之概观。以上是秦“改法为律”的粗略轨迹。关于秦国“改法为律”的原因,古代学者曾有论述。明代邱濬(1420——1495)在《大学衍义补·慎刑宪·定律令之制》中说到“改法为律”的原因:“李悝所著者,谓之法经,未以律名也。律之言昉(始)于虞书,盖度量衡受法于律,积黍以盈,无锱铢爽。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以此取正。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亦犹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书以律名焉。”近代思想大家梁启超指出:“盖吾国科学发达最古者莫如乐律。……书言同律度量衡,而度量衡又皆出于律。……夫度量衡自为一切形质量之标准,而律又为

8、度量衡之标准。然则律也者,可谓一切事物之总标准也。……然则律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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