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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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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12-20【正 文】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第2条 本条例所奖励之交通建设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主管机关应将需穿越之空间范围图说送请当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公告之。 前项之公告,应公告于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适当场所,并张贴于当地乡(镇、市、区)公所公告栏,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2、第3条 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兴建本条例所奖励交通建设之民间机构(以下简称民间机构)应将确定使用之空间范围及界线之划分,测绘于本条例所奖励交通建设改良物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上。剖面图应加测高程,其基准自平均海平面为零公尺起算,并自水准点引测之。 第4条 民间机构应于依第二条规定公告期满后,竖立路线中心桩或边界桩,计算座标,并检送空间范围公告图说、桩位座标表、桩位图及有关资料送请主管机关核转当地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据以办理地籍迳为分割、测量及登记。 前项穿越空间范围位于都市土地者,准照都市计划桩测定及管理办法有关
3、规定自行测定都市计划桩位,并将有关资料及测量成果送请都市计划桩测定机关检查校正完竣后,准用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5条 民间机构应于依前条规定办理地籍分割、登记后,将需穿越之空间范围通知公、私有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及他项权利人进行协议设定地上权,如通知两次均未答覆、协议两次均未成立或未于协议成立后约定期限内办理设定地上权者,即视为协议不成立。 第6条 依前项协议不成立者,民间机构应报请主管机关征收地上权。 前项征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计划程序注明路线穿越于计划图上者,都市计划主管机关应核发无妨础
4、都市计划证明;未依都市计划程序办理者,由都市计划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会勘后,以会勘纪录代替有无妨础都市计划证明文件。 第7条 征收地上权之补偿非属第八条情形者,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为: 公告土地现值总额×穿越地上高度补偿率(如附表一)=地上权补偿费。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为: 公告土地现值总额×穿越地下深度补偿率(如附表二)=地上权补偿费。 前项补偿,应比照当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征收土地之加成补偿标准加发之。 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补偿率表 地上高度地上权补偿率
5、 0m~未满6m50% 6m~未满12m40% 12m~未满18m30% 18m~未满24m20% 24m~未满30m10% 30m以上5% 注:1穿越地上高度系以民间机构依第三条测绘之纵剖面图上,于所奖励交通建设之构造物中心线处自地表起算至该构造物最下缘之高度为 准。 2在同一纵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内二种以上高度者,以补偿率较高者计算补偿。 3于同一笔土地穿越不同补偿率之高度时,应分别计算合计补偿。 附表二: 穿越地下深度补偿率表 地下深度地上权补偿率 0
6、m~未满6m15% 6m~未满12m11% 12m~未满18m8% 18m以上5% 注:1穿越地下深度系以民间机构依第三条测绘之纵剖面图上,于所奖励交通建设之构造物中心线处自地表起算至该构造物最上缘之深度为 准。 2在同一纵剖面上穿越地下深度跨越表内二种以上深度者,以补偿率较高者计算补偿。 3于同一笔土地内穿越不同补偿率之深度时,应分别计算合计补偿。 第8条 穿越左列土地之一,其征收地上权补偿标准依第七条规定计算之地上权补偿费百分之五十补偿之。 一配合本条例所奖励之交通建设,其地
7、面可计入法定空地者。 二本条例所奖励之交通建设及其相关设施使用楼地板面积部分经免计楼地板面积者。 第9条 穿越依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二条所指之公共设施用地尚未征收前,仍依本办法规定补偿,惟将来征收时应将已依本办法补偿之地上权补偿费扣除之。 第10条 征收取得之地上权范围内之建筑物及其他改良物,如需一并拆迁时,其补偿应依土地所属地区办理公共工程用地征收有关补偿规定办理。 第11条 被征收取得地上权之土地设定有他项权利者,土地所有权人于领取补偿费时,应会同他项权利人或检附债务清偿证明、他项权利涂销证明
8、文件或他项权利人同意所有权人领款之同意书办理。 第12条 依本条例征收取得之地上权,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地政机关应于补偿完竣后三十日内嘱讬管辖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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