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产税改革

浅谈房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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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房产税改革浅谈房产税改革一、我国房产税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一)我国房产税的起源房产税并不是现代才有的税种,有证据表明,中国大概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相当于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不再并入土地税中征收,房产税是以唐朝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间架税为始的。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给为由,建议兴办间架税。所谓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即是一种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又称屋税。其征收方法为上屋税钱二千,中税一千,下税五百。据此可见其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是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外部标志,即分上屋、中屋和下屋三等。而对于隐匿不报者,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银五十缗。这种不问有无收益,见屋就征的做法,使当时的一些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苦。一般平民,更不堪负担。(二)我国房产税的发展历程 1.我国古代的房产税唐德宗在位的时候征收过间架税,不论城市乡村,一律论间收钱,好房子每间两千文,差房子每间五百文,不好也不差的房子每间一千文。这是房产税的鼻祖。在当时,这种间架税其实就是苛捐杂税的一种,因此到了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致使唐德宗被迫将它与其它杂税一并废除。后来各朝均有征收,但时征时停,停征时并不是不对房屋征税,而多是将其并入土地税中一起征收。清朝初期,地方杂税大兴,宛、平两县有铺面行税;有的地方有间架房税;江宁有布廛输钞;京师有琉璃、亮瓦两厂计檀输税。这些都属房屋税,至乾隆年间,逐渐废止。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洋列强霸占的一些大城市的租界内,借口充裕捕房经费,先后强行开征房捐一类的捐税,开启了近代房捐史的真正源头。在太平天国的部分辖区内,也曾一度有过房捐。其征收方法又有不同,是以间数为标准,按日起捐。据史料记载,征额为:嘉兴每日每间三文,桐乡也是每屋每日三文,常熟则为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由户部通令各省审查城市集镇的铺户行店数,抄袭租界办法,规定房捐章程: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当时还未实行就奉命停止。后来在八国联军战事结束、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承担了巨额的赔款,但清廷当时已收入骤减,支出大增,国库空虚,因而清政府就将赔款额向各省分摊,所以使得房捐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2.我国近现代房产税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历史沿革。为了剖析我国房地产税制缺陷及其制度根源,先回顾我国建国以来房地产税制的历史沿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房地产税制初创阶段(1949-1970年):1950年新中国税制建立,地产税、房产税、契税和遗产税也随之而建立。同年6月,中央政府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而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可见,此阶段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仅由房地产税和契税两个税种组成。  (2)房地产税收萎缩阶段(1971-1983年):1973年,把对国有企业课征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中征收。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全部国有化、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所有权的国有化,房地产税收的课税范围日渐萎缩。   (3)房地产税制恢复与建设阶段(1984-1990年):1984年起,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的大环境下,随着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商品化日趋完善。1984年将地产税划出;并更名为土地使用税;1986年恢复课征房产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与完善阶段(1991至今):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课税范围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土地增值税;并提出计划开征遗产税,但至今未实行。此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不断有新修改的税收条例颁布实施,使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日渐完善。2006年国务院九部委发布的国六条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二、国际的房产税(一)美国的房产税在美国涉及到房产的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不动产税,而买卖过程中几乎涉及不到其他税。每年的春季时由自己报税。 房产如果持有两年以上(以过户时所发的房契时间为准)再出售的,夫妻俩可以有50万美元的免税额,即如果房产增值没有超过50万元就可不交税。而单身的免税额在25万美元。如果超过此数目联邦政府要对涨价部分征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持有时间不满两年,两者涨价部分全部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但装修以及其他改进房屋的费用和贷款利息扣除。此外,拥有房产后每年交不动产税给州政府。各州税率有所不同,幅度在房产价值(政府一般每两年左右评估一次)的1%到3%之间征收,分两次付清。(二)法国的房产税房地产税的征税根据是土地的出租价值,包括未建成区的地产税、建成区土地税和住宅税。  按规定,未建成区的地产税由空地的所有者缴纳税金,其税金减免部分是20%;建成区土地税由建筑物(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业主缴纳税金,其租金减免部分是50%;住宅税由住宅居住者缴纳税金,但没有减免部分。在上述三类房地产税中,前两类是由业主缴纳,后一类由居住者缴纳,由业主缴纳的两类考虑了业主的成本,因此有减免部分,而由居住者缴纳的一类则没有减免。(三)德国的房产税 在德国,只要有房产,一般需交纳房产税,只有当房产是文物,而且维护费用超过房产收益时,可以提出免税申请。由于德国以严厉的税收政策抑制房地产投资者,对于土地与房地产征收浮动税率,这使得德国房价长期维持稳定。12345分页标题#e#德国一直把房地产视之为重要的刚性需求与民生要求。过去10年间,德国名义房价每年仅上涨1%,德国物价水平平均每年涨幅达2%,也就是说扣除物价因素,德国的房价实际上在以每年1%的速度缩水。德国房价10年不涨,甚至在金融危机时仍继续保持平稳态势。由于德国严格控制恶性通胀,一旦CPI超过标准,德国央行一定加息。因此,德国不会产生由货币泡沫而起的资产价格泡沫。在德国要购置一栋房屋,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还要交3.5%的交易税,还有本质上的资本利得税,买卖盈利缴纳15%的差价盈利税,十年内出售即参照公司税标准征收资本收益的25%。土地购买税和资本利得税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买卖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高,税收就大幅上升,投资者无利可图。再加上由于德国政府每年都根据实际情况推出大批廉价房和经济适用房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需要,因此,即便在马克上升期间,德国也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资产泡沫,大批国际炒家投资者全都铩羽而归。 另外,在德国迟缴房产税不管是有意,还是处于争议期,都是要缴纳罚金。就算是子承父产也不可免税。(四)新加坡的房产税新加坡坚持小户型、低房价原则,对购买自用房者实行税收优惠,对10%的最困难群体,政府提供补贴或廉租房。政府严格控制高价商品房的比例,对于超过100平方米的富人住房,一律收取高倍的土地出让金及高倍的物业费。新加坡的房产税是按照房屋的年产值来计算的,而年值是房屋每年可赚取租金的净收入,也就是年租金减去物业管理、家具、维修的费用。政府在房产税方面也同样体现了劫富济贫的原则:自住房产的房产税率是4%,其他类型的房产税率(如房屋出租者)是10%。而对于小户型的业主,政府会在自住的4%基础上再进行折扣。从2011年开始,政府对房产税进行了改革,制度更加倾向于弱势群体:对年值低于6000新币的房屋免收房产税,而年值在6000至24000新币的,只对高出的部分征收4%的税。而对于年值超过24000新币的房子,超过的部分要缴纳6%的房产税。(五)韩国的房产税韩国政府在2005年征收综合不动产税时已经有财产税。比如一套1亿韩元(现韩元兑人民币汇率约183∶1)以上的住房每年要征收0.5%的财产税,不过由于征税的标的房价不到市场价的50%,所以实际税率只有0.2%左右。 综合不动产税是在财产税之上额外征收,韩国政府把税款分配到各个地方政府,帮助缩小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征税对象是6亿韩元以上的住房,税率是1%至3%。但由于征税的标的房价是市场价的60%至70%,实际税率要低很多。在2007年,综合不动产税实际税率达到最高峰的0.87%。从2008年开始实行减税政策,调整了综合不动产税,把征税对象上调到价值9亿韩元以上的住房,把税率下调到0.5%至1%。三、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一)征税范围过窄现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不包括农村房产。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工商企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外商企业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而且,伴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农村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私人建房日渐增多,农村经营性用房也日益膨胀。在农村房产规模急剧扩张、质量不断上升情况下,仍将农村房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房产税收入增长将失去一大块稳定税源,也有失公平税负。此外,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经营性房产予以免税。现在住房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个人拥有房屋产权成为普遍现象。显然,在现行房产税免税者的状况已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实行原税制规定已 成为一种过度的税收优惠。再者,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差距已经很大程度地表现在住房消费上。目前我国,一般家庭为了一套普通住宅需省吃俭用二十年乃至三十年,而一些富有居民却拥有数额十分可观的房产,有的甚至已经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对这部分房产不征税,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房产税的本来目的。(二)内外两套税制,有违税收公平同是对房产课税,我国现行税制同时设计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两个税种,分别征收,前者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后者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这种制度安排意味着现行税收规定对房产的课税是内外有别的,将不同的纳税人置于不同的竞争起点上,必然造成税负不公。(三)计税依据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类:一是从价计税,对自用的经营性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二是从租计税,对出租的房屋按其租金收入征税。从价计税是按原房产值一次减除10%~ 30%后的余值为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这种税制设计存在很大的一个缺陷,就是房产原值不会随经济发展、物价变化和房产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难以发挥房产税组织财政收入,充当地方主要税种的功能,也极大地削弱了房产税对经济的调节功能。而以租计税的方法,由于目前房屋出租的收入已经列入营业税征税范围,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重复征税。(四)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完善我国目前还缺乏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不健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导致税收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四、房产税的改革(一)房产税改革的步伐1.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改革政策2010年5月31日公布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今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2.房产税试改革点推行(1)重庆市政府将对房地产市场加强财税调节,并确定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 重庆市主要针对高档商品房和打击炒房投机,存量和增量均包括在内。其中高端商品房,主要包括别墅、高档大户型商品房,对别墅将不论面积和价格一律征收房产税;高档大户型商品房须其评估价值达到一定价格以上才征收房产税,可能为上年重庆主城区商品房销售均价2-2.5倍。同时为打击炒房投机行为、遏制房地产泡沫,重庆还将对个人拥有的多套商品房征收房产税。根据重庆市政府的初衷,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节约土地资源,限制高档住房数量,遏制房地产泡沫。同时通过征收房产税,对高端住房房价和消费加以必要约束。征收的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维护。12345分页标题#e#重庆市政府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是对去年提出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贯彻实施。在低端方面,重庆市从去年开始实施了大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开工建设了1300万平方米,今年规划新开工建设1350万平方米。在中端方面,重庆市加大了普通商品房的供应,严格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呈现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而在高端市场上,则通过房产税实施调节。综合来看,这都是重庆市政府进一步完善住房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一环。(2)中央已于2010年12月初批准上海试点房产税,上海将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房产改革面临的四大难题客观来看,改革房产税,现实条件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1.征收对象的问题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之一是抑制投机性住房需求,而非打击自住性的刚性需求。这就需要明确从第几套住房开征。但另一方面,物业税本身是从价征收的,以数量作为免税或享受优惠的依据又是不合适的。此外,多套住房的价值不一定就比一套的价值高。退一步来看,即使以家庭为单位从第二套住房开征,这需要全国各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购买和保有情况数据库。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公安系统也需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婚姻和家庭人口以及户籍的数据库。这不仅需要资金的投入,还需要打破体制的障碍。2.房产价值评估问题按照市场法评估,房产价值中很难剔除土地因素;如果按照成本法评估,那么房产价值仅仅是钢材、水泥等成本。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成本法核算的房屋账面价值逐年折旧,多年后房产便只剩下残值。作为房产税扩征的前提条件,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房屋价值评估体系均应做出相应改革,在剔除土地因素后依然能根据市场法则还原房产的价值,从而实现合理征税,增加炒房成本。 从重庆来看,房屋所在区位不同,房产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房屋过去可能在城郊,现在随着城市扩张,位于城中,价值得以提升。如何动态地评估房屋价值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反过来说,如果只是大体分区确立房产基础价格,容易因为不公平而招致反对。3.计算税率的基准假设房产税税率定为1%,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幅度高于该比率,则该税率对抑制房地产投机并无实质意义。如果税率过高,又会给房地产业造成新的压力,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4.重复征税问题在确定税基时,以目前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必然包含土地的价值。在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度下,物业持有者掌握的仅是土地使用权,法定住宅70年产权所需要缴纳的类租约费用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内。房产税扩征至住宅领域,显然需要划分房产和地产。税基评估应当剔除国有土地涵盖的价值,才能避免重复征缴等问题。(三)房产税改革的迫切性1.我国税源格局发生重大改变迫切要求房地产税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居民货币收入快速增长,大量个人可支配货币收入转化为房产,在社会财富总量中以房产形态存在的财富比重在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必须改变过去长期以来忽视房产税的做法,对其进行相应改革,以保证整体税收之增势,以适应税源结构之变化。2.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角度来看,房产税的改革也是相当必要的主体税种缺位是当前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继续推进分税制改革必须加以解决的瓶颈。从当前来看,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最高。但是,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彻底分税制的推行,营业税税基的相当大部分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亦将逐一归属为中央税或共享税,因而都无法长期充当地方主体税种。房产税地域性强、税源充裕,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都是地方主体税种的理想选择。所以,迫切需要对现行房产税制加以改革,以充分发挥房产税组织财政收入的潜力,使其能真正成为地方主体税种。3.改革房产税制是我国加入WTO对税收制度提出的客观要求加入 WTO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反映在税收领域就是对各类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要公平、统一。如前所述,现行税制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不同的税法。这对纳税人来说有失公平,也不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五.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对策(一)合并税种,统一内外税制具体来说,就是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三个税种合并,设置统一的房地产税,以房产和土地合一作为征税对象,按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进行征税。房产和地产在物理形态上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在价值上一般也难以区分,土地的增值会引起房产的增值,土地的使用期限又决定了房屋的使用期限。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将房屋与土地分离征税。将房屋和土地合一作为征税对象,既便于征收管理,又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也符合国际惯例。现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内外资企业公平税收待遇应是基本政策思路,我国房产税税制必须内外统一。所以,应取消税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并入统一的房地产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征收统一的房地产税,以公平税负。(二)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税源,由于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过于狭隘,使得我国财政收入缺失了部分稳定税源,同时也造成许多逃税现象的出现。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使我国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我国的税制政策相适应,将征税制度深入农村,对待非经营性房地产与经营性房地产应一视同仁,把这两种房地产都作为课税对象。(三)计税依据的制定应科学合理计税依据的制定应科学合理,以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是目前房产税的一个发展趋势。市场价值代替原值充当税基主要有以下几点好处:1.使税基更具弹性,当房地产市场价值上涨时,税基与财产税的收入也相应扩大和增加。12345分页标题#e#2.市场价值能够使纳税人的缴税能力得到充分体现,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问题,有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3.市场价值充当计税依据能够增加税率的弹性,使物价水平和税收水平相协调。计税依据选择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主,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可以使税收的固定性得到有效保障。只有当房地产价值发生大幅度变化时,才需要对房地产进行重新估价,以确保物价水平和计税依据的一致性,同时还可以防止税收的大量流失。(四)增强税率的弹性 改革后的房产税,应采用灵活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中央定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率。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调节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我国政府在房产税的制定上,更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客观事实,应着力使税率的弹性范围扩大,同时将一定的自主权赋予地方,让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的真正水平、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以及纳税人的缴税能力等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税率。这样不仅能够体现出税率的弹性与灵活性,同时还能充分发挥出房产税的作用,有利于平衡社会财富、促进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五)完善房产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科学合理地实施税收管辖就必须制定一套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房地产的市场行为,为财产课税和房地产税的征收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解决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单独凭借税务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税务部门还应联合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多个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财产登记制度。为了有效降低逃税、偷税的发生率,增强对房地产税源的控制,我国政府还应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和产权的公开查阅制度。税务部门通过利用信息管理技术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房地产交易的全部数据,使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达到最大化。 另外,我国政府也要注意总结过去这几十年里房产税存在的不足,同时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一套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房地产评估制度,设置房地产评估机构,最终使房地产价值的准确确定得以实现。房产税的征收以房地产评估值为主要依据,这样能够对纳税人的缴税能力与房地产价值做出一个较为客观的反映,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问题,真正做到占有财产多的纳税人多缴税,占有财产少的就少缴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房地产的评估值也需要做出重新调整,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六)完善房地产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加强房产税的征管力度1.建立严密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首先,进行房产清查,建立面积、位置、权属和使用情况档案并登记造册。要做好这一工作,须由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关系,充分发挥房产管理部门的作用。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房产基本情况的了解和控制,把应税房产的底数摸清。其次,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城建、房管、规划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计算机X络实现信息共享并使房地产数据能够及时得到更新,建立起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机制。 2.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1)是要设立健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估价机构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我们还应该设立官方评估机构,专门承担非营利性质的估价工作,特别是房产税税基的评估。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做法,授权地方人大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政府设立评估局,专门负责涉税房地产价格的估定,公正、合理、准确地为税务部门提供资料,确定计税依据。评估局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民间估价机构帮助评估,但评估的最后结果仍须由评估局来认定。(2)是要尽快制定涉税房地产估价的法律、规章、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为了将评估中的误差减少到最低程度,有关部门应制定出一整套的评估准则以及工作程序用来规范评估师的工作,在任何评估工作中,评估师都要严格遵守。同时,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评估师调查和取得必要信息的权力,评估师有权索取任何相关资料,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此外,纳税人对房地产价格的评估结果有争议时的上诉、复议和仲裁办法、评估局的工作出现失误时应负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事项,也应该在法律上给出明确的规定。 (3)是要加强评估人才的培养,提高评估师的素质。评估工作的进行,得靠具有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估价人员来承担。国家应高度重视评估人才的培养,增加对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不断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师的考试登记制度,严格把关,确保评估从业人员所应具备专业素质;同时必须对在职的评估人员进行后继教育,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3.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连续三年纳税情况良好和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分别登记,在税收征管上着重对后者进行检查,这样能够使得房产税的征管工作有的放矢,提高效率。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规范管理和按属地落实责任与征管措施,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纳入正常的轨道。六.房产税改革的意义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持有环节的房产税条例虽然已经存在,但多年来只对商业性房地产征收,并未发挥其对住宅调节应有的功能。无论从国际经验和当前国内房地产形势看,尽快推出房产税非常必要。(一)有利于增加存量房供给房产税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增加所有者的持有成本,促使房屋所有者将多余的房屋出让或出租。目前我国房屋的空置面积比较多,这就有利于房产税发挥增加供给的功能。 (二)有利于弥补信贷政策调控投机需求的不足对于不借助于银行的房地产投资者,目前的新政主要是采取了限制市场准入的办法,但这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而开征房产税则可进一步从经济上影响所有投资者的进入,无疑会弥补信贷政策适用面较窄的不足。(三)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与交易环节一次征收不同的是,房产税只要持有,就需每年征收。这就要求市场购买者必须考虑今后持有房产的长期成本,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合理决策,有助于形成理性的需求。中国投资者钟爱房地产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尤其是他们目前从银行储蓄获得的实际回报率为负值。但要降低房地产投机的吸引力,房产税还有一段路要走。12345分页标题#e#(四)有利于社会公平和资源节约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越来越大,房地产市场也体现得尤为明显,而房价上涨又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征收房产税一方面可以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土地和房产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征收可以促使高收入者减少房地产的需求,实现社会资源的节约。(五)有利于弥补地方政府的长期财政不足 通过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可以在不增加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形成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据统计,2008年我国的住房存量为124亿平方米,按照当年房价计算的价值约为45.3万亿元。假定30%适用于房产税,税率为1%,则可增加财政收入约1359亿元。七、结论各类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即便在较长时期内一直进行,也依然是一种相对短期的政策,而将房地产调控通过税收政策稳定下来,则可以使房地产调控成为一种长期性质的政策,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期进行。征房产税必须紧紧围绕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这一初衷与目的进行,须在对炒卖房屋者实施有力打击的同时,避免自住购房与改善型购房民众利益受到损伤,如应对首套房与改善型购买二套房免收房产税等等。如此,征收房产税就既可以达到有效稳定房价的目的,又可以避免自住购房与改善型购房民众利益受到损伤,并因此而增强政策的受支持程度,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更为深入地进行。房产税改革刻不容缓,它对税收制度的完善,稳定房地产市场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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