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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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2、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时,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列席。  第六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四)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本村享受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

4、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六)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的使用;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方案;  (八)本村实施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600个选民以上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

5、成员的三分之二。  村民代表由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提前2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

6、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施;  (三)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

7、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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