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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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基金合同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基金的基本情况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5五、基金备案5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七、基金合同当事人12八、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九、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6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8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4十三、基金的托管25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26十五、基金的投资26十六、基金的财产32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33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与转托管35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6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7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8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39二十三、差错处理43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二十五、违约责任47二十六、争议的处理47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48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章48 基金合同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之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3、招募说明书: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4、托管协议: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5、《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1 基金合同6、《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7、《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8、《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2、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15、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6、注册登记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17、销售代理人或代销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18、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代销人;19、个人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0、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投资主体;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22、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统称;3-2 基金合同23、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24、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25、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以及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26、基金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办理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期间,封闭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存续的不定期期限;30、分红:指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分红方案中载明的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计算出的收益总额;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3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3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3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和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3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3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3-3 基金合同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4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疫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42、元:指人民币元;4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4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4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确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建立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七)基金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3-4 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本基金的募集期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二)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三)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四)投资者认购原则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代销人处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在基金管理人处直销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或基金管理人另行调整公告的最低金额。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额度及方式加以其他限制,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发售公告。(五)有关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的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资产所有。(六)基金份额发售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不3-5 基金合同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基金募集期内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则基金合同不生效。(二)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本基金的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两百人,或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二)申购与赎回的时间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00-3:00。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3-6 基金合同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3-7 基金合同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六)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1、申购费率如下: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费率M<100万1.2%M≥100万不超过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2、赎回费用(1)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30%归基金所有,70%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3-8 基金合同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持有期限(N)费率N<1年0.5%1年≤N<2年0.3%2年≤N<3年0.1%3年≤N0(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申购金额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申购费用=10,000×1.2%=120元净申购金额=10,000-120=9,880元申购份额=9,880/1.1000=8,981.82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81.82基金份额。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3-9 基金合同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赎回费用=12,000×0.5%=60元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有效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3-10 基金合同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发生上述第(1)-(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3-11 基金合同(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七、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3.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3-12 基金合同4.法定代表人:赵玉彪5.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6.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7.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73号8.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9.注册资本:1亿元10.存续期间:永久存续(二)基金托管人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4、法定代表人:张广生5、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6、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7、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2(601)号8、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9、注册资本:87.63亿元人民币10、存续期间:永久存续11、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12、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八、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3-13 基金合同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3.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的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的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销售基金份额;7.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8.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决定开展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10.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11.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1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进行基金投资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的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3-14 基金合同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第三人管理或运作基金资产;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0.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5.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的损失互有过错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免除其自身根据其过错程度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19.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提供;21.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3-15 基金合同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有权不予执行,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提议召开或者依照《基金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7、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帐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另有规3-16 基金合同定或应有权部门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10、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损失互有过错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免除其自身根据其过错程度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19、采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以基金托管人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件规定或要求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采取或实施的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20、采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以基金托管人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件规定或要求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采取或实施的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21、采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以基金托管人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件规定或要求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采取或实施的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22、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3-17 基金合同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依照规定要求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分享基金财产收益;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赎回款项或基金份额;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6、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7、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9、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及本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3-18 基金合同1、以下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决定终止基金合同;(6)与其他基金合并;(7)变更基金类别;(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代表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13)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情形。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4)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的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修改;(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修改;(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3-19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三)通知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4)权利登记日;(5)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7)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四)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3-20 基金合同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有义务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3-21 基金合同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大会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及决议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3-22 基金合同以上表决通过,但基金的终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应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七)计票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3-23 基金合同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管理人丧失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或停止经营;(3)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法决定通过的;(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法决定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5)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丧失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或停止经营;(3)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法决定通过的;(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法决定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5)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3-24 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治”的字样。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向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等。十三、基金的托管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25 基金合同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1、取得注册登记费;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五、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确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建立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在资产配3-26 基金合同置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将降低债券投资比例范围的下限,相应提高股票投资比例范围的上限。(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以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ValueatRisk)技术为核心工具,对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并结合下方风险来源分析,对基金的各类资产实施全流程的风险预算管理,力争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积极投资,谋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以动态资产保障线为保险额度(floor),将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出动态资产保障线的金额放大固定倍数后,作为每份基金份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公式如下:E=M×(NAV-F)其中:E为每份基金份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NAV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F为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M为乘数(放大倍数)。本基金根据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以风险调整后收益率为目标函数,对CPPI策略进行数量化分析,确定放大倍数的取值区间;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放大倍数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CPPI策略的客观化操作。同时,本基金还辅以采用VaR限额管理,将股票投资组合的单日VaR限额设置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基金总份额通过该限额对风险性资产(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约束,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降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两层的约束和对市场行情的判断,结合运用其它风险测量指标,动态调整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比例,使投资组合的总风险水平保持在预算范围内。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性资产(股票)比例可以调整为零,即全部投资于相对安全的低风险资产(债券)和现金资产。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上述风险预算管理的前提之下,积极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股票,3-27 基金合同分享较高的股市成长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具有高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的股票。首先,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该评估体系采用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指标,筛选出可持续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其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市场趋势的具体把握,对上市公司成长率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预测,筛选出"市盈率/预期增长率"(PEG)指标较小的上市公司,并结合上市公司基本面、股票流动性、股票相对价值等多方面因素,选择个股,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组合。3、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自上而下”的积极管理。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部分久期管理、收益率利差策略进行债券资产配置,并在价值研究与风险收益评判的基础上,选择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高收益率及其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本基金将紧跟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的步伐,充分把握债券市场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带来的赢利机会。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市场中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四)动态资产保障线本基金通过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理,以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并通过资产保障线水平的动态提升,保障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动态资产保障线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日历逐天计算,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初始水平设定为0.93。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超过在此之前的所有的累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即该天的累计净值为最高点),则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并将该天的累计净值相对于上一个累计净值最高点的正增长率的60%作为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幅度。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是最高点时,则不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即保持上一天的水平。如果某一天为分红除权日,则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3-28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t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的计算公式为:NAVtFt1PMax1,0Ft1DtHight1其中,NAVt: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t天的累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以该天的基金资产估值结果计算;Dt:当第t天为分红除权日时,Dt等于每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当第t天不是分红除权日时,Dt0;Hight1:基金合同生效日(t0)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t1天的累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最大值,即:Hight1MaxNAV(0),NAV(1),NAV(2),,NAV(t2),NAV(t1);P: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率,该数值取常数60%;基金合同生效日(t0)的初始参数为:F00.93,NAV01。2、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公布为保证动态资产保障线计算的准确和公允,动态资产保障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同时对外公布。3、动态资产保障线在极端市场波动情形下的调整若遇极端市场波动情形导致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下降,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极端市场波动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影响相应向下调整动态资产保障线,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对外公布。(五)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60%(六)投资决策流程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板块投资比例范围、审批重要投资计划;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等;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3-29 基金合同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1、投资研究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2、投资决策(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3-30 基金合同(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3、投资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4、投资跟踪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检讨,并提出投资检讨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5、风险控制定量研究部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定量研究部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七)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跌时,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31 基金合同20%;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并无需修改本基金合同;7、本基金在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8、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八)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收益稳健的平衡型基金品种。(九)禁止行为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1、投资于其他基金。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4、进行证券承销。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6、进行房地产投资。7、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位接盘、利益输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十六、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1、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购买和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2、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3-32 基金合同(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三)基金资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等资产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二)估值对象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及其他一切有价证券。(三)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3-33 基金合同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四)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并签章后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五)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3-34 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当基金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4、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6、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七)特殊情形的处理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与转托管(一)非交易过户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直接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2、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认可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3)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3、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3-35 基金合同非交易过户按《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机构为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时指定的其他机构。符合条件并且材料齐备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和/或其依法指定的其他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二)基金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或依照相关冻结法律文书的要求办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交易账户转到另一基金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的办理方式按《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证券交易费用;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基金管理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3-36 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四)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后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每年基金收益3-37 基金合同的最低分配比例为90%;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4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在当前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相对于上一次分红除权日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增长率超过2%且符合国家有关基金分红政策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6、本基金的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7、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3-38 基金合同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二)基金年度审计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3-39 基金合同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3-40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九)临时报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3-41 基金合同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十一)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3-42 基金合同二十三、差错处理(一)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受损方向过错责任人追偿。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有:1、投资者过错如果由于投资者填写有关申请书或表格错误、或操作错误、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或提供的资金不全、或密码泄露、或身份证明文件遗失等自身原因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该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销售机构处理投资者交易或非交易行为的过错如果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认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录入错误、划款错误、对交易指令的执行错误、未经投资者合法授权进行交易、过户错误等,则存在过错行为的销售机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最终后果和责任。3、注册登记人与销售机构之间以及销售机构内部的传输错误注册登记人与销售机构之间以及销售机构内部的传输错误是指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因技术原因(但同行业通常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除外)或人为失误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数据被错误处理。出现上述传输错误的注册登记人及/或销售机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和责任。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或其他计算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或其他计算错误是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或出现其他计算错误,由此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清算错误(包括基金份额份额、赎回资金的数额、现金形式收益的数额产生差错等),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错误(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的数额产生差错等),并导致投资者或基金资产的利益受损。有过错的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并根据过错程度各自分担责任。5、注册系统清算错误注册系统清算错误是指因技术原因(但同行业通常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原因除外)或人为失误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清算错误,并导致投资者3-43 基金合同或基金的利益受损。如果出现前述交易清算错误,注册登记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责任。6、注册系统、销售系统的技术故障造成的差错注册系统、销售系统的技术故障造成的差错是指本基金运作中使用的电脑系统的技术方面的故障(但同行业通常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原因除外),引起投资者的交易数据丢失或被错误处理,并导致投资者或基金的利益受损。出现前述技术故障的注册登记人及/或销售机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损失。7、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或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的错误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或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的错误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出现错误或者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时出现错误,由此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清算错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错误,并导致投资者或基金资产的利益受损。有过错的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并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8、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差错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9、其他原因造成的差错除上述第1项至第8项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差错的,差错责任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和损失。(二)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责任方对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或后果性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直接受损害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3-44 基金合同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基金投资者从差错中获取了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有权立即冻结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应获得的收益分配中与其所获不当得利金额相同的部分基金或收益。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合同的终止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2、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3-45 基金合同(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清算程序(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告中国证监会;(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4、基金资产的清偿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5、基金清算的公告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3-46 基金合同二十五、违约责任(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四)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五)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二十六、争议的处理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合同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47 基金合同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1)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两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章3-48 基金合同本页仅供《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盖章使用)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签订日:2004年月日签订地:上海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签订日:2004年月日签订地:上海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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