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财政税收论文范文-谈财政权之法理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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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政税收论文范文:谈财政权之法理word版下载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财政权之法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财政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财政权在主体上与宪法主体相耦合,其行使是一种宪法权力行为,在实现程度上是对宪法财政调整机制有效性的一种测量,因此,财政权的形式表征是宪政法律秩序。财政权的内容实质既表现为宪法层面的契约性经济权力,也表现为行政法层面的行政性经济权力,还表现为经济法层面的调控性经济权力。财政权具有经济人权根源,国家对财政权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履行保障经济人权的宪法义务。财政权的真正主体应是全体人民,所以,经济人权是财政权的权源。关键词:财政权;宪政法律秩序;经济权力;经济人权: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08财政权的概念是从英国议会财政权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建立起统一的封建王国开始,英国财政权经历了从绝对的王权到议会逐步取得征税批准权、财政监督权,以及在议会内部财政权由上议院向下议院移交的过程。财政权的这种演变是因为英国年年战事而军费紧张引起了财政危机所导致的,但最终还是由阶级力量对比变化决定的。财政权的演变对英国宪政传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及协商精神的充分体现等方而。(参见:李邦富,王国清•英国财政权的演变及其对宪政传统的影响[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学报,2007(2):66-69.)发 展起来的,如今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中财政权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我国,对财政权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立法上均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财政权以行政权为依托并以强势地位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形成。如4万亿财政投入应对金融危机、四川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大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和新疆的全国对口援助等,均有财政权积极干预的影了。但这种干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其答案势必取决于财政权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法律上的根源,甚至宪法上的总根源。我国财政权行使的日益频繁需要我们为其寻找到理论上的根据以及法律上的根源,甚至宪法上的总根源,为财政权的正当、合法行使铺平道路。因此,对财政权进行法理探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刻不容缓。一、财政权的形式表征财政权目前国内学界对财政权的概念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的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预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其中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这一观点主要从议会主权的角度对财政权进行理解,在具体运用财政权这一概念时,人们大多采纳这种观点。但该观点明显存在缺陷,即对于政府、司法机关在财政运转中享有的权力,以及财政权是以“人民同意”和公民财产为基础,则并未提及,有不周延之嫌。有学者认为财政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上看,国家财政权是指政府财政性行政权,是国家各级政府财政税收行政机关代表 国家行使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与规章规定的财政行政管理权的总称,包括财政行政立法权、财政会计管理权、财政预算管理权、财政收入征管权、财政宏观调控权、财政收支监督权、财政执法复议权及其他财政管理权等行政权力。从广义上看,国家财政权是一个国家凭借其主权所享有的通过民主制定宪政法律在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立法主体、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部门之间配置的有关财政收支的人大财政引导权(财政立法权、预算审查权、预算监督权)、政府财政管理权(财政分级管理权、财政收入征管权、预算方案编行权、财政收支监督权、审计监察权)、司法财政审判权(财政违宪性审判权、财政违法性审判权)等公共权力体系。这一观点从某种程度上厘清了财政权的界限,转变财政权概念不清的状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该观点只是从国家一个层面对财政权作出解释,不能反映财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主体,因此,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学者认为财政权是国家为推动公民权利实现,在民众同意的前提下,以确定的规则在全社会范围筹集并合理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这一观点把实现公民权利作为财政权的目的和价值,认为财政权是国家在公民同意的前提下,取得、管理和使用一定财政资金的一种公共权力,并明确提出了财政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有助于纠正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财政权依赖于行政权,并为行政权服务的错误认识,从而更科学、更全面地认识财政权,有其存在的作用。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参见: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8;程亚萍•财政权的宪政逻辑[J]•社会主义研究,2010(2):115-119.)也称为财权或财政权力,它承载着人民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如果作为公权力的财政权 长期以来,财政权被认为是不具有权力要素和内涵的权型,从而没有纳入国家权力范围,它的这种隐蔽性造成了立法上对其规制的忽视。从目前各国的财政立法实践来看,除了税收有较为系统的立法外,其他很少对财政权的整体运转作出立法规制,即使有相关的立法,也只是停留在对财政行为的技术规定上。(参见: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被国家机关滥用,公民权利必将受到侵犯。因此,它应受到宪法的制约,这也是西方宪政要义之所在。从形式上看,财政权表征着宪政法律秩序。宪政法律秩序是人类政治实践演进到一定条件下产半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以体现民主与保障人权为已任的宪法与其他法律、社会因素互动产生的宪法主体间与宪法直接有关的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参见:肖北庚•宪政法律秩序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2.)(一)财政权主体:在宪政中与宪法主体的耦合财政权与宪政有着天然的关系。财政权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多方面理解:一是从发生学作用上考察财政权理由与宪政产生的关联;二是从立法学视角来考察财政权在宪法规范中的具体体现;三是从运转论角度考察财政权理由对宪政变迁的作用相关。(参见: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论纲[J]•法学家,2003(6):96-105.)从起源来看,宪政无不是从对财政权进行规制开始。以英国为例,宪政的产生源自对国王财政权的限制。一般认为,捐税是财政的最初表现形式,也是最早出现的财政范畴,因此,财政权最初是以征税权的形式而存在的。1215年英国贵族会议与国王约翰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TheMagnaCarta)[1],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国王不可擅自征税原则[2]。通过该原则对国王征税权进行限制,以保护教会和贵族的财产权。尽管在《大宪章》签订之前英国社会已有制约国王征税 权的传统,但只是作为习俗与惯例存在而已。《大宪章》的签订使英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国王财政权予以限制,开创了西方宪政之先河。此后400余年间,英国议会与国王始终围绕着财政权进行斗争,直至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宣布国王不再享有财政权而由议会来掌管才停止[3]。英国这种对财政权进行规制的变迁过程,其实质就是宪政产生的过程。宪政显然是为了适应规制财政权的需要而产生,但宪政的实现应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因此,将财政权在宪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使其受到制约是宪政的应有之义。由此看来,财政权只有在符合宪法规定时,才是正当的、合法的[4]。边沁在《政府片论》中将财政权称为最高财政权,是依宪法而来的权力[5],可见,财政权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财政权,一般将财政权赋予议会或国会,如法国、美国、日本、菲律宾、斯里兰卡等。从财政权与国家关系的角度来看,它与国家是相伴而生的,并长期互相依存。财政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与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财政,这与国家权力作为财政分配的保障不无关系,反之亦然。恩格斯在分析国家的基本特征时就指出:“为了维护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一一捐税。”[6]可见,捐税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它为维持国家庞大机器的运转提供了物质基础。诚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言:“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7]同时,从经济学的视阈来看,国家是一个非赢利组织,它本身不能创造利润,必须依靠政治权力获取财政收入。因此,国家的存在是离不开财政的。从实际上看,“不征收与开支金钱任何政府都无法存在。"E・C.S・Wadeand G.Godfrey.Co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Law[M]・9thed.LongmanGroupLtd・,1977:186.转引自:王怡•立宪政体中的赋税理由[J]•法学研究,2004(5):15.财政与国家相伴而乞的规律,说明了财政权的范畴必定包括着与国家之间的一定的历史继承性[8]o从财政模式的历史演变来看,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存在的经济体制形态有三种,即自然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应地,财政也就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即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家计财政”、计划经济状态下的“国家财政”、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9]。在不同的财政模式之下,与之相适应的财政权是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的:“家计财政”的专制财政权由君主行使;“国家财政”的行政财政权由中央政府行使;“公共财政”的国家财政权由代议机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行使。虽然这是国家与财政权的一种表征关系,但的确表明了国家是离不开财政权的。从实质作用上看,财政权已成为现代国家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这是因为,财政权是以国家资财为内容,是国家实力的源泉。国家政治职能的实现以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都必须以财政权作为动力;社会经济的调节和公共产1234下一页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财政权之法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财政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予以规定。”第4款规定:“公共行政部门只能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澳大利亚宪法第81条规定:“联邦政府的收入,应为一总收入款项,用之于联邦,其支用策略,应依本宪法的规定。”第83条第1款规定:“联 邦国库的款项,不得在法律所定预算之外支岀”,文中所引用的各国宪法条款品的提供需要财政权的支持。财政权已成为国家权力的基础[10]。国家不拥有财政权,就意味着不能从事财政活动,国家因此不能获得资财支持,难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最终会导致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展的停滞。财政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是独立的个人,财政机关只是代表国家行使财政权。这与宪法主体存在着耦合。宪法主体是在宪法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依据宪法规定与宪法其他要素发生关系的客观存在”[11],它是宪政法律秩序存在的载体。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首先应对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规定。在当代宪政国家里,宪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但这种作用往往是通过宪法关系来实现的。宪法关系具有突出的政治性特点,表现为一种政治关系。但这种政治关系的变革必须通过对原有权利和权力的分配进行调整才能完成。正是这种调整的作用,使宪法关系的秩序结构体现出來。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则表现为权利一权力关系。但这种权利一权力关系不仅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和基本结构形式,而且体现了宪法关系中公民与国家的法律地位,即宪法既规定了公民权利,又规定了国家权力及其正当行使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由此看来,宪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公民,但国家永远是宪法关系之一方。这和财政权的主体是国家相耦合。在当下中国,虽然现行《宪法》对财政权有所规定,并将财政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对财政权主体并未明确,《立法法》、《预算法》、《监督法》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则存在大量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财政权的规定进行规定。这表明我国财政权配置仍带有明显的“国家财政”权力的配置,尚未向“公共财政”权力配置模式转变,财政权主体与宪法主体严重不耦合会导致财政权的宪法地位完全行政化,不利于通过财政权的横向配置,以达到制衡的功效。(二)财政权的行使:一种宪法权力行为宪法权力行为是相对于宪法权利行为而言的,它们共同构成宪法行为,宪法行为是指宪法主体在宪政法律秩序范围内,能动地探索、改造现实世界,并促使宪法运转的客观物质活动。(参见:肖北庚•宪政法律秩序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2.)宪法权力行为是宪政法律秩序的核心[12]。从历史上看,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诞生,使宪政模式下由议会来行使财政权成为先例。可以说,“议会因财政而产生,又是财政制变迁的决定因素。政府预算就是在代议制机构监督王权一一主要是财政权的过程中产生的。议会最终实现对财政权的制约,完整的、现代作用上的政府预算才算确立。”[13]代议机关通过对预算的制约来行使财政权,其目的有三:一是可以决定财政收支,为国家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提供财力支持;二是为建立有限兼有效的宪政政府和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为公民权利不被国家权力侵害设置了屏障[10]。市此,财政权因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而取得了宪政地位。但它是国家通过税收等法定形式取得的满足国家职能需要和社会需求的一种公权力,最终以物质财富为存在基础。没有物质财富作后盾, 财政权的存在将没有作用。童之伟教授就认为:“物质财富首先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然后才rh国家这个公共机构加以提取。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是公民劳动成果的转化或派生形式,国家权力则是以税收等法定形式抽取自公民社会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14]正因为财政权是国家以税收等法定形式抽取公民财产的转化形式,因此,具有公共化财产权的性质[10]。财政权公共化表现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以税收为主要来源,属于全体公民所有而具公共性;国家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也具有公共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的"公共性',民众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议机关,代议机关通过审议、批准政府预算的方式管理财政收支,形成代议机关受托于民众、政府受托于代议机关的'公共的'财政关系。”[15]由此看来,财政权已不是代表私人利益的工具,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确认与保护,而这种社会整体利益在宪法中是通过财政权的形式外化表现出来的。从实质作用上来看,财政权完全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宪法表现,但它只不过是对这一整体利益的不同部分予以体现而已,在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上与其他国家权力显然不同。财政权虽然是社会政治、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产物,但它通常被宪法所确认。从历史上看,财政权往往以政治斗争的方式获取。给人的感觉似乎是,通过宪法上的政治斗争可以创造财政权,其实这并不是获取财政权的真正方式。财政权与物质财富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反复证明,在宪法上无论釆取何种方式进行斗争,都是创造不出财政权的。宪法并不是万能的,它只不过能用恰当的方式对财政权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人们说争取财政权,从根本上来看,就是对财政权配置的比例重 新予以确定。一种新的财政权能否产生,完全是由社会生产活动能否增殖物质财富所决定的。可见,财政权与物质财富之间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物质财富对宪法权力的渊源关系也是如此,即国家的机构、官吏、军队、警察、法庭的数量、质量和效率等体现宪法权力的有无和强弱的客观指标,都是同国家从社会提取的物质财富的有无和多少相对应的,它们只能靠这些物质财富来维持。如果没有物质财富作保障,宪法赋予国家无论多少权力都毫无作用[16]。因此,宪法权力与财政权无论在性质上还是物质基础上都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宪法权力行为能产生最高的法律效力,而财政权的行使要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这是因为宪法制度是对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产生影响的根本制度,虽然政治竞争不能约束政府不断扩张的欲望,但可以通过对财政权的行使过程施加宪法规范的约束,还可以通过宪法来防止财政权的过度扩张,即有可能对国家的财政行为形成合理的限制[4]35。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来看,为了形成对财政权的合理限制,“财政法定”已经深入人心,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确立了“财政法定原则”。如日本宪法第83条规定:“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须根据国会决议行使之。”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需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为依据。”第85条规定:“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需以国会决议为依据。”西班牙宪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第3款规定:“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予以规定。”第4款规定:“公共行政部门只能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澳大利亚宪法第81条规定:“ 联邦政府的收入,应为一总收入款项,用之于联邦,其支用策略,应依本宪法的规定。”第83条第1款规定:“联邦国库的款项,不得在法律所定预算之外支出”,文中所引用的各国宪法条款均来自:姜士林,等•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等等。对财政权行使的宪法权力行为性质进行认识,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财政实践中滥用财政权的局面。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上权力结构失衡以及监督滞后,财政权运转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如乱罚款、乱设收费项冃、公款滥用、超预算建设、重复建设等。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正常的财政秩序,而且还会引发财政危机。尽管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但该条例不仅效力层次低,而且只能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不足以遏制财政违法行为。因此,必须从宪法层面对财政权进行规制,使财政权在宪法框架下运转。当务之急是进行“财政立宪”,这是解决此类理由的根本之道。相关(二)财政权是一种行政性经济权力:基于行政法层面的认识作为一种公共经济,财政与私人经济的不同在于资财的转移上。在公共经济中,国家想从私人经济中取得资财,就必须依据主权者地位和所有者地位,并且要采取强制方式。在财政分配过程中,国家居于支配地位,即分配的目的、方向、范围、结构、数量都服从于国家的意志和需要,围绕着实现国家的职能来进行。这些均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否则难以形成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29]。对于财政权而言,在“行政国”背景下,财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伴生物的形式而存在的,这就使伴随行政行为而发&的财政资金使用行为,无法作 为独立的国家行为存在。因此,作为财政行为权源的财政权始终以行政权的固有特质而看待[4]8-9o作为公权力的财政权孕育于财政法律关系中,与财政义务形成对称的权义关系。财政法律关系是依赖于财政权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公民与国家之间形成了单方面的服从关系。在财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显然是优越的权力主体,由此表现出国家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财政权也因自身主体是国家而获得了在行政法层而上的行政性经济权力地位。当前的财政法理论强调财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认为财政法律关系是按照国家的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只有在财政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财政法律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时,国家才确认和保护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财政法律关系,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财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的实现。财政法律关系一MBA智库百科[EB/OL].[2010-10-02].http://wiki.mbalib.com/wiki/.因此,财政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其中的财政权只不过是一种经济权力。更为直接地说,它应属于行政法上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公权力,因为财政义务主体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当下中国,财政权的法律渊源以财政法律为主,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34下一页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财政权之法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财政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法》和《政府采购法》,因此,财政权多表现为一种行政性经济权力。由于现行《宪法》对财政权的规定不多,政府所享有的财政权就很容易失去宪法上的制约,这难免会导致政府财政权在财政法律难以 约束的情况下被滥用。如在《宪法》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凭借财政法律所规定的财政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意设定收费项目及规则。这种现象已极为普遍,不仅招致群众的深恶痛绝,而且产生了新的收入分配方式,出现了大量预算外资金;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而且加重了公民的财政负担,严重侵犯了私人的财产权利。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财政法定原则,体现了财政法定主义精神,甚至将规费征收权限也写入了宪法。如芬兰宪法第62条规定:“关于政府机关服务收费和文件收费,以及国营的邮政、铁路、河道、医院及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一般原则,由法律规定。”因此,在目前的财政法治状况下,强调财政权的行政性经济权力属性,有利于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实践依法行政的理念,对财政权进行有效制约,以形成良好的财政法治环境,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三)财政权是一种调控性经济权力:基于经济法层面的认识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是为了保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平衡、避开经济周期性波动而实施的经济措施,它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能维持经济健康运转的良好外部环境。”[30]从中外宏观调控的历史经验來看,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就是克服市场失灵,避开经济危机的发生,也就是“能够为一个社会的市场经济带来安全”[31]。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各种财政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转过程实行全局性引导、调节和制约。在一些国家,财政宏观调控早已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在凯恩斯主义宏观财政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主张通过税收来调节宏观经济,并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同时,推行赤字预算政策,以举债弥补财政等。(参见:毛程连•西方财政思想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310-316.)的指导下,就制定了《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紧急银行法》、《金融改革法》以及《就业法》等法律。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 西方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方式充分利用财政宏观调控手段,如日本制定了《农业现代化资金推动法》、《租税特别措施法》;德国制定了《经济稳定与增长推动法》;美国相继制定了《充分就业与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税收法》;欧盟以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推动法》为蓝本制订了《增长与稳定公约》(1997)。财政宏观调控财政宏观调控有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加速器”,即要求政府不断增加政府购买和公共投资,以弥补企业和个人需求不足;二是“稳定器”,即要求政府在经济高速增长、需求过旺吋,一方面提高税率,另一方面减少政府支出,以多收少支的方式抑制社会总需求。在经济增长放缓、需求不足时,政府一方面降低税率,另一方面增加支出,以多支少收的方式增加社会总需求,刺激经济的增长。(参见:冯健民•论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之一[J]•黑龙江财会,2000(8):51-53・)主要是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在财政收入方面,主要是通过税收来调控。在财政支出方面,通过调控政府购买和政府投资,以转变整个社会的需求总量。财政宏观调控是财政权对市场的干预。就财政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一一财政政策而言,它“可以认为是税收、公共支出、举债等各种措施的整体,通过这些手段,作为整个国家支出组成部分的公共消费与投资在总量和配置上得以确定下来,而且私人投资的总量与配置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32]财政政策是财政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通过政府财政收支的波动,影响宏观经济活动水平的经济政策。但这些政策的落实必须借助于大量财政资金的投入,因此,是否安排资金来满足财政政策的需要、安排多大的资金量来支持财政政策的运转,将直接决定财政调控的效果。所 以,从表面上看,是国家的经济调制权决定经济生活的方向,而实质上真正具有决定作用的是隐性的财政资源的安排与用度,也就是财政权的行使[4]11o财政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公债政策、转移支付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和政府釆购政策等。例如,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是调控经济的最有效的工具:它既可以调控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也可以调控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还可以调节各种收入,实现公平分配。税收的这种调控作用是任何其他调节手段所不能替代的[33]。因此,税收政策在财政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核心内容就是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对税目、计税依据和税率等进行调整。但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这些调整是要通过税收立法才能完成的。这一决策就是作为财政权范围的税收宏观调控权的运用。又如公债是国家按照有偿的信用原则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个重要财政手段。公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作用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可以调控国民收入的使用结构;二是可以调节产业结构;三是可以调控资金供求和货币流通;四是可以调节分配,筹集财政资金[33]。当今世界各国,无不利用公债手段筹集财政收入,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或财政赤字。公债政策的决策程序是:中央政府每年的发行额度必须经过议会或人代会审查批准。如果需要增加年度公债发行额度,也应经过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方能实施。由此看来,“财政权的经济内涵主要着眼于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态势,针对经济发展形势所作岀相机抉择,以国家参与国民财富的分配和国家的消费行为来调节市场上的消费量和投资量,以干预经济的发展。”[4]11因此,财政权是作为一种调控性经济权力而存在的。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转型,国家的财政活动日趋活跃和多样化,政府的收支结构也发生了巨 大的变化,财政不再停留在对中央职能实现需要的满足上,而开始在调节国民经济、地区平衡发展、环保、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上发挥作用。这需要财政权与国家的干预职能相适应。然而,现实的财政权依赖于行政权,并为行政权服务,所满足的仅仅是作为行政行为物质基础的国家资金的用度,并没有被赋予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制定的权能,其宏观调控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4]11o面对当前多重的调控任务,财政权应摆脱对行政权的依赖,使其相对独立化,以彰显调控性。经济人权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需要财政权去彰显和在实践中得到具体实现的权利,只有财政权被合法、正当地行使,才能实现这种目标。从世界立宪运动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把财政法定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美国的《联邦宪法》、德国的《联邦基本法》和法国的《宪法》,莫不如此。财政立宪L1成为欧美国家宪法极为突出的特点。应当看到,国家行使财政权,也是在履行保障经济人权的宪法义务,财政权的应有主体是全体人民。就当下中国来说,必须将“财政法定原则”在宪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财政法定原则入宪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散式,即在宪法的不同章节中予以规定;另一种是分散加集中式,即不仅在宪法的不同章节中予以规定,而且又以专章节的形式进行规定。(参见:陈必福•财政立宪:我国宪政建设之路径选择[J]•亚太经济,2005(6):92-94.)冃前,就财政法定原则入宪理由学者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相关范文由写宪法中对预算法定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进行规定,使财政法定原则入宪[18]215o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在《宪法》第3章第1节中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财政法律的专有权力,等条件成熟之后,再在《宪法》中设置财政专章,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享有的财政权事项,最终实现财政法定原则入宪[47]。笔者认为,修改宪法是一件严肃而重大的事情,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宪法是不能被随意修改的,更不允许对体例的修改。因此,应在现有宪法框架下对相关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将财政法定原则入宪。参考文献:[I]F.Barlow.TheFeudalKingdomofEngland1042-1216[M].London:Longman,1983:423.[2]阎照祥•英国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8・[3]李邦富,王国清•英国财政权的演变及其对宪政传统的影响[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学报,2007(2):67.[4]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5.[5]边沁•政府片论[M]•沈淑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8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笫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7.[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2.[8]程亚萍•财政权的宪政逻辑[J]・社会主义研究,2010(2):116. [3]唐朱昌•新编公共财政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3.[4]刘晓源•我国财政权之法治化深思[J]•行政与法,2006(1):74.[I]肖北庚•宪政法律秩序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0.[12]李占荣•征税权之法理研究税[J]・税务研究,2008(12):58.[13]34下一页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财政权之法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财政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焦建国•法律运营财政一一口本的财政民主主义与立宪财政制度[G]//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43.[1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9.[15]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4.[16]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J]•中国法学,1995(6):15.[17]吕忠梅,鄢斌•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J]•法律科学,2003(1):54. [17]翟继光•财税法原论[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220.[18]葛克昌•税法基本理由[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19]罗森,盖亚•财政学[M].8版郭庆旺,赵志耘,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20]陈志勇,姚林•公共财政的宪政分析[J]•财贸经济,2007(10):68.[21]李炜光•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J]・战略与管理,2002(3):17.[22]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22.[23]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9.[24]布坎南,康格尔顿•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M]•张定淮,何志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1.[25]金了宏•日本税法[M]•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23.[26]欧阳景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J]•江淮论坛,2005(2):66.[27]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M]・台北:台湾月旦出版社股 份有限公司,1996:9.[17]陆建华•财政与税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9.[18]刘文华,丁亮华.公共产品、市场自由与宏观调控[G]//刘文华•宏观调控法制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19]李昌麒,胡光志•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02(2):8.[20]P・C.JainEconomicsofPublicFinance[M]NewDelhi:AtlaticPublishers,1989:49.[21]冯健民•论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之一[J]•黑龙江财会,2000(8):51-53.[22]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M]•彭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22.[2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57・[24]边沁•通往社会科学的合法性概念[G]//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第二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294.[25]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法律出版社,2004:21・[26]管永昊,李静秋•税收法定主义的逻辑及其在我国的实现[J]・当代经济研究,2007(11):67・[39]尹凤婷•民企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研究[M]•新华岀版社,2008:6.[40]盛世远,陈志胜•略论经济人权的几个理由[J]•行政与法, 1994(3):26.[41]MichelineR.IshayTheHistoryofHumanRights:FromAncientTimestotheGlobalizationEra[M]・Califormi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91-99・[42]杨成铭•人权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267.[43]ShareenHertel,LanseMinkler・EconomicRights: Conceptual,Measurement,andPolicyIssues[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1~2・[44]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52.[45]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6):97.[46]BarbaraH.Fried.FederalTaxPolicyintheNewMillennium:ThePuzzlingCaseforProportionateTaxation[J]・ChapmanLawReview,Vol.2,1999:182.[47]陈必福•财政立宪:我国宪政建设之路径选择[J]•亚太经济,2005(6):94.AJurisprudentialInquiryofFiscalPowersIIUWei,CHENGYAping(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Wuhan430079,China)Abstract:Theexerciseoffiscalpowers,whosechiefsourceisconstitutionandwhosesubjectmatteroverlapswiththatofconstitution,isdeemedasortofconstitutionalactandtheextentoftheexerciseisdeterminedbytheefficiencyof inevitablybearacolorofconstitutionallegalorderandtheirsubstantialcontentsrevealattheconstitutionallevelsomecontractualeconomicpowerwhileattheadministrativelawlevelsomeadministrativeeconomicpower,andattheeconomiclawlevelsomeregulatoryeconomicpower・Fiscalpowershavetheirrootsineconomichumanrightssothestateexercisingfiscalpowers,tosomemeasures,isperformingtheconstitutionalobligationtoprotecteconomichumanrights.Therealsubjectsoffiscalpowersarethepeople.Therefore,cconomichumanrightsarcindeedthesourcesoffiscalpowers・KeyWords:fiscalpower;constitutionallegalorder;economicpower:economichumanright本文责任编辑:许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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