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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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 为深入贯彻**精神,结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和形势,特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构建全新宣传执法机制,杜绝人为火灾(一)规范健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称县防灭火指挥部)。形成“一部统筹、两局共抓、护办协调、多方协作”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体系,按照“工作清单+追责问责”的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见附件1)。乡镇党委政府对应成立指挥所,各林业企业、牧场、项目业主成立工作机构,做到有专门制度、有专人负责、有办公场所。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沱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民宗局,各乡镇党委政府、牧场、项目业主(二)明确防火责任。县政府与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牧场、寺庙和项目业主,乡镇党委政府与村、组、户和辖区施工单位,林业企业与班组、个人和辖区施工单位签订“三级”防火责任书,进一步增强全民防火责任意识。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大沱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民宗局,各乡镇党委政府、牧场

1(三)宣传教育工作主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和项目业主都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让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不断增强防火意识。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相互配合,制定宣传办法(见附件3),牵头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立足职能、结合实际、新旧兼用、群众接受”原则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政策法规和《戒严令》《告知书》、火警电话(12119、0834—6522067)等,尤其要喊响“冒烟就查、见火就罚”“野外用火拘留、造成火灾判刑”两句话,全面营造“全民防火、违规必惩、违法必究”浩大“人民战争”声势。县财政每年将宣传教育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政法部门全覆盖主抓法律法规宣传,巡回普法、以案说法。教育部门牵头“小手拉大手”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深入乡村、牧场开展巡回宣传。统战民宗部门引导寺庙参与防火宣传。各乡镇党委政府、牧场、项目业主狠抓辖区工作落实。形成乡镇、林业企业和项目业主宣传车常态出动机制,重要林区通道实行设卡宣传制。重点地段和区域设立永久性宣传“碑牌”,固化工作成果。全县形成“人人了解森林草原防火政策、人人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制度”的局面。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民宗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大沱办,各乡镇党委政府、牧场、林业企业、项目业主(四)实行最严火源管控。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野外火源管控办法。林区一律严禁用火。实行最严格的野外用火审批制度。丧葬用火、正常佛事活动用火、垃圾池垃圾处理等,在实行承诺制、有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由乡镇审批。项目审批,必须先办理《用火许可证》才能办理其他手续;凡是无证生产者,一律叫停;凡是开发林业资源类的项目防火期内一律停办。同时,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大沱办,县发改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项目业主(五)做好执法协调对接。县委政法委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的法律、政策和工作对接,制定野外用火执法管理办法(见附件5),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突出重典治理,从简适用程序,提高执法效率,严重情形顶格惩处,确保证据能固定、人能抓能处理。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六)强化一线执法力度。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公安和森林公安执法力量,优化兵力部署,组成若干支林区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打击小组,定期不定期深入乡镇、村组和林区开展执法检查。对故意纵火肇事人员“挖地三尺、彻查严办、严厉打击”,突出从严高压,做到个人肇事、依法抓人,企业失火依法抓人、同时停工整顿。坚决严追究、不留情、无例外。实行私挖滥采、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违规林区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见附件6),知情群众有权将违规违法人员扭送到案。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二、整合各方力量,突出工作重点,构建全新巡山护林机制,全面察火排患(七)明确防灭火队伍组成。“九支队伍”,各负其责。林业企业管护、村组巡山员、公益性护林员、草管员和项目业主防火员在辖区巡护、排查隐患和第一时间上报火情,林业企业扑火队、综合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排)有火扑火、无火巡山,群众义务扑火队无条件参与辖区火灾扑救,森林消防大队靠前部署兵力。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人武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沱办,各乡镇党委政府、牧场、项目业主

3(八)乡镇党委政府统筹。乡镇党委、政府会同辖区林业企业(管护站)、牧场和项目业主,建立林业企业管护人员、村组巡山护林员、草管员、项目业主防火员、林业企业扑火队和综合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排)“六支巡护队伍”统一名册,实行联合护林巡山制,所有巡山护林人员实行承诺制,和乡镇党委政府签订《承诺书》。与专职巡山员巡山、村民小组轮流挂牌值班“两项制度”形成“2+6”交叉巡护体系。画出巡山区(块)、描出巡山路线、定出“打卡”点位。乡镇党委政府牵头,会同林业企业、牧场和项目业主共同督促巡山护林,由乡镇按日考勤并提出考核意见。乡镇确定一名专职分管副职(防火期不分管其他工作),实行分管副职一天一调度、党政“一把手”一周一调度。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沱办,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牧场、项目业主(九)细化巡山护林职责。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政策法规是第一职责,制止、教育、扭送肇事者和协助执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是第一责任,及时发现火情并立即组织人员前期扑救是第一要务。及时举报火情和未动用村组集体力量而扑灭的火情,县政府将对举报人和参加扑救的人员实行奖励制度。要严格按表轮班和交接班制度,实行痕迹管理,做到“时间上不间断、地界上无盲区、人员上无真空”。所有巡山人员每日到点巡山,并向乡镇报告巡山情况,乡镇分管领导商林业企业负责人核实每日填写《巡山人员巡山护林工作情况记录表》,并存档备查。同时,巡山护林工作实行APP系统管理,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台巡护APP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4),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细化落实责任。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沱办,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牧场、项目业主

4(十)明确巡护重点区域和重点时间段。各乡镇各林业企业要摸底掌握辖区常年未发生火灾的地域,按未发生火灾时间长短圈定防火工作重点区域,要认真排查和总结雷击频发区域森林防火形势,实行重点防护,有条件的雷击频发区域,推行避雷针安装试点。阶段性突出不同时间段巡护重点,1至4月以沟谷为重点,5月以后以二半山为重点,在兼顾全局基础上侧重加强巡护。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牧场、项目业主                                  (十一)严管重点人员。教育好游客、吸烟群体、放牧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农牧区老人,监护好城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痴呆聋哑人等残疾人。所有精神病人和痴呆聋哑人,由乡镇党委政府、牧场摸底建册监管,落实监护人。县卫生健康局商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事务人局、县公安局等对精神病人实行外送就医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党委政府、牧场三、坚持抓早动快,明确工作责任,构建全新火灾扑救机制,实现科学扑救(十二)乡镇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坚持有火必报、第一时间上报,抢抓战机、边扑边报。实行属地扑救、梯队扑救,第一梯队由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民兵应急排、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林业企业扑救人员组成,做到扑救力量、指挥人员、调查人员“三同时”出动,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火灾信息发布由县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其他单位和人员一律无权发布。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牧场、项目业主

5(十三)县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响应。火灾发生5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立即按调集兵力、派遣指挥、后勤保障(见附件8)、火情查办、医疗保障(见附件9)、追责问责“六同步”原则启动县级预案(见附件1),形成第二扑救梯队。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集中指挥权。县护办做好兵力调集、统筹协调等工作,所有扑救人员自备扑火装备,按规定时间赶赴火场,无条件服从指挥。扑救队伍运送由各乡镇党委政府自行负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与具备载人条件的车主每年提前签订“框架协议”,做到“随叫随到”,费用按相关计价部门的规定办理,租车费在充分考虑运距的前提下可按每天500至1000元、车辆待班费每天300至500元定价,杜绝“漫天要价”。县公安局负责统筹火灾发生地附近警力保障,维护火场秩序。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十四)实际扑救要安全科学高效扑救。前指召集各级指挥员和熟悉地形、了解火情人员研究制定科学扑救方案。扑救中一切行动听指挥,坚持逐级指挥、统一指挥,整个火场“只发出一个声音、只服从一个声音”,杜绝“多头指挥”“遥控指挥”。实际扑救实行“砍伐隔离带、扑打明火、以火攻火(反烧)”等相结合,实行“分段作战、划段包干”等措施,抢抓扑救黄金时间段快速扑打、控制火势、巩固成果。安排专人负责队伍进场时、扑打中、撤离时人员“三清点”,确保人员绝对安全。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专业扑火队、森林消防大队

6(十五)全面做好扑救后勤保障。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后勤保障办法,林业企业负后勤保障第一责任,要按“杜绝浪费、够吃管用”原则,提前协调对接物资采购运输事宜,及时运达投用,同时按前指要求配送其他所需物资。前指指挥长要准确掌握扑火人员数和物资使用情况,完成扑救后,扑救队伍费用结算由各乡镇带队人签字并经林业企业负责人核实后,报前指指挥长审定签字生效,再报县林草、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林业企业结算,需在扑救结束15日内结清。所有扑火人员自行准备2天干粮,后勤物资从第3天开始供应。扑火期间,按本乡镇辖区内每人每天50元,支援外乡每人每天70元标准,对群众义务扑火队员和综合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排)予以误工补助。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县财政局(十六)妥善处置意外事故。火灾发生后,扑救人员前往火场途中、扑救火灾过程中、扑火完成返乡途中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经县人事劳动仲裁程序依法确认,属因参与火灾扑救造成的伤亡,参照有关工伤政策进行特殊救助,并由属地林业企业或责任项目业主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因扑火人员不服从调度、擅自离队、饮酒、斗殴和非扑火途中、扑火过程中、扑火返乡途中等个人行为造成的意外伤亡不属于特殊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四、实行保障捆绑,强化整装备战,构建全新工作保障机制,助力高效护林防火(十七)实行资金“捆绑”使用。将宣传经费、森林协管费、森林草原防火协管费、各村委会工作经费、村民小组巡山员补助、民兵应急排工作经费及补助和寺庙、牧场、林业企业工作经费、项目业主责任押金捆绑为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捆绑使用,每年根据工作考核实绩兑现和返还。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财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

7(十八)实行人员“捆绑”管理。除森林消防大队外,全县所有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由乡镇按属地统筹管理,严格考勤,捆绑使用,所有人员无条件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安排,各林业企业、项目业主和牧场要全力支持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排)建设,制定训练大纲,加强日常训练,坚持实践优胜劣汰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确保拉得出来、顶得上去。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党委政府、牧场、林业企业(十九)实行差别化考核“捆绑”。县纪委监委牵头商县委组织部、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制定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见附件7),实行差别化捆绑考核。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的划分进行考核。乡镇、牧场考核“组织机构、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队伍建设、巡山护林、排查隐患、火情上报、林政案件、民兵队伍建设及装备管理、捆绑资金兑现”等指标。林业企业考核“组织机构、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队伍建设、火情上报、巡山护林、排查隐患、林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指标。项目业主考核“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制度建设、专人负责排查隐患、上报火情、协助扑救”等指标。寺庙考核“宣传教育、火情瞭望”等指标。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沱办,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寺庙、牧场、项目业主

8(二十)实行问责“捆绑”。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宣传教育责任不到位的,各执法机关执法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各巡山护林人员未按时巡山、未第一时间发现上报火情及时控制肇事人员、未及时扑救和有其他失职情形的,在实际扑救中不出工、出工不出力或出力不尽责的,在费用结算时存在虚报冒领、哄抬物价、截留克扣、拖缓时间等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制”,每次按规定扣减工作目标考核分值,相应扣除工作经费或责任保证金,每次扣除具体责任人200元补助,并由县防灭火指挥部约谈主要负责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由县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凡是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被问责的个人、单位,一律取消年度评先、交流资格。责任单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委目标绩效办、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 附件: 1.《县规范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试行)》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捆绑管理及考核工作办法(试行)》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办法(试行)》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APP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执法管理办法(试行)》6.《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7.《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8.《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后勤保障管理办法(试行)》9.《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医疗保障办法(试行)》附件1 县规范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做到科学应对、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二)编制依据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凉山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四)工作原则1.一个领导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制定本方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2.多方联动原则。发生森林火灾时,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第一时间要按照本预案确定任务各负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3.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把保护好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同时做好重点林草区、重点设施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4.专辅结合原则。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坚持以武警森林部队、地方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排)为主,以群众义务扑火队、林业企业扑救人员等为辅,积极协同配合,开展扑救任务。5.火灾等级。按照2007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将火灾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四个等级。具体火灾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则。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10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伍松同志担任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呷绒翁丁同志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沐年若同志任第一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罗晓强、县政府副县长乔林、县人武部部长王瑞华、县政府党组成员何树清同志任专职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根若、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兴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经信局、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气象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国网供电分公司、林业局、雷波林业局、凉北林业局、川林五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抄送重要信息;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联系省、州森林防灭火办公室和乡镇临时森林防灭火办公室,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中的宣传发动、信息报送、处置等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县委办、县政府办:落实执行县指挥部的有关要求;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批准和有关工作程序,向州委、州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和火情报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指挥部转达州委、州政府和有关领导通过办公室系统下达的指示和要求;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人大办、县政协办: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督导、调研、形成决议,提供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建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委宣传部:严格按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对扑火救灾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具体事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乡镇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制度落实和开展工作情况,对在防火工作中落实不力、渎职失职的单位、个人及时问责、追责;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法院、县检察院:开展森林防灭火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治火;督察森林火灾案件的执法情况;积极参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人武部:协调驻县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做好全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排)建设;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相关准备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发改经信局:负责规划制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财政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县公安局:维护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打击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偷窃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负责受火灾影响群众的临时安置、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等工作,负责在森林草原突发火灾时,调集扑火装备、生活物资等;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作,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卫生健康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指导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深入乡村牧场开展巡回宣传;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校内广贴标语,做到每周升旗仪式、周会“两必讲”,鼓励师生举报火情;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森林公安局:积极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气象局:在森林防灭火期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做好人工降雨灭火准备;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林业局、雷波林业局、凉北林业局、川林五处:负责本辖管护区乡镇森林防灭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前线指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确保火情通讯畅通,优先传送;适时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森林防灭火宣传;搞好森林防灭火各种通迅设备的优质服务;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网供电分公司:负责督促、督导和检查全县水电公司、铁塔公司涉重点林区输变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三)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护林联防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扑救较大以上火灾,接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导。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和专家组,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专家组要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一)监测预警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中的划分为准。2.预警发布

14林业主管部门、辖区乡镇等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上报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判分析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上级部门和公众发布。3.预警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启动黄色预警响应并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防灭火值班调度、巡山护林、火源管理、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联合巡山护林员、义务扑火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待命状态。(二)信息报告1.归口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上报。2.立即报告。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原则,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2)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4)威胁居民区域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6)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的森林火灾;(7)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9)需要省州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10)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15 四、应急响应(一)分级响应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部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第一时间上报,由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二)响应等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1.Ⅳ级响应。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县人民政府应启动Ⅳ级响应。2.Ⅲ级响应。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县人民政府应启动Ⅲ级响应。3.Ⅱ级响应。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县人民政府应启动Ⅱ级响应。4.Ⅰ级响应。森林草原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等级,火势持续蔓延;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人员造成重大伤亡,森林资源遭受重创,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举全县之力仍然难以有效控制火势的。县人民政府应启动Ⅰ级响应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三)响应措施

16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火灾扑救、转移安置人员、救治伤员、善后处置、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发布火灾信息、火场清理、结束响应等一系列措施。五、后期处置(一)火灾评估火灾扑救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林业企业、辖区乡镇等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火灾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二)工作总结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辖区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县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要求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一)灾害分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二)术语说明

17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三)预案管理与更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四)预案实施与解释本预案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捆绑管理及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所涉及经费、押金实行捆绑,由县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县林业和草原局并指挥部办公室商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根据工作实际考核兑现、返还。对县境内开发业主的考核按其《责任书》执行。第三条 实行考核百分制,以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扬,在森林草原防火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向县指挥部作出承诺,责令限期整改。第四条

18 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对乡镇、森工企业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分占总捆绑资金的1%,(其中,各乡镇林业企业、联合巡山护林每日情况上报及每日“报平安”的情况直接与资金挂钩,每少一次分别扣减50元人民币)。考核内容包含以下几点:(一)组织机构建立情况10分,包含建立健全乡、村、组、企业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二)辖区防火责任落实情况25分,包含乡镇、企业落实属地责任情况,部署全年防火工作,落实本辖区联合巡山护林人员上无真空、地界上无盲区、时间上无间断,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员管控,落实进山人员登记布控,落实《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办法》等;(三)防火宣传教育情况10分,包含张贴宣传标语、印发自制资料宣传,是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晓;(四)防灭火队伍建设情况10分,包含联合巡山护林员建设、义务扑火队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五)制度建立情况10分,包含值班值守制度、巡山护林制度、履职到岗制度、火案报告制度、火灾处置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等;(六)火灾第一时间扑救情况10分,做到扑救力量、指挥人员、调查人员“三同时”出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七)林政管理情况20分,包含林区生态公益林、乱砍滥伐、病虫害防治、非法开采、毁林开荒等管护;(七)后勤物资储备情况5分,包含对扑火设备、扑火物资等应急物资的储存、管理、保养等;第五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每年实行一次考核。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附件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牵头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政法部门主抓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侧重抓学校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统战、民宗、寺管侧重抓寺庙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县级各部门应同步开展联系乡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项目业主、牧场按照属地责任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应当常态化开展,每年1至6月防火期内要不间断开展,在非防火期内实行不定期开展。第四条 主要宣传教育下列内容:(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戒严令》《森林草原防火告知书》等政策、法规;(二)宣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基本知识及安全用火、紧急避险知识;(三)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四项机制”;(四)宣传宽严相济的问责政策,鼓励引导肇事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积极释放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执法信号;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举报奖励办法;(五)宣传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六)宣传森林草原火灾工作中涌现的感人故事和先进典型;(七)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知识常识。

20第六条 具体宣传方式如下:(一)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运用LED大型显示屏、信息推送、防火检查站等开展多渠道的防灭火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宣传;(二)政法部门要充分运用巡回普法、法律八进等抓好森林草原宣传教育;(三)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要统筹全县各乡镇学校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科学知识进课堂,结合周会、班会等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四)统战、民宗、寺管部门要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科学知识进寺庙等宣传工作,结合寺庙慰问、佛事活动等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五)各乡镇党委政府、项目业主、牧场等运用宣传公示栏、农民夜校、党建月会等方式抓好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六)林业企业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通过张贴横幅、发放宣传册、设立碑牌等方式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第七条 对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不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4县森林草原防火巡护APP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森林草原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有效发挥各类巡护人员作用,及时发现火灾和组织扑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1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全县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的人员,含省属州属森工企业、县属森工企业管护员、协管员,乡镇民兵应急分队、护林员、巡山员、草管员和其他承担巡护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森工企业的管护人员招录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巡护人员选聘应坚持就近就地在巡护区常住居民中择优选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巡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一)有违法犯罪史;(一)常住在外地的人员;(二)经常外出务工或经商人员;(三)村组干部。巡护人员选聘在服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同时,应兼顾扶贫脱贫工作,在符合本条第二款前提下,应优先选聘贫困户、临界户和特殊困难户,不得在应急分队队员、护草员、生态护林员等中重复选聘,存在兼职问题的,应及时调整。第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牵头辖区牧场、林业企业和项目业主等建立联合指挥所,按以组为单位或以山头、沟壑、重要地标等为界线,灵活划定巡山地块、线路,具体指定每日巡山打卡点,建立统一工作册,并上报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巡护情况“一日一报”。第五条  巡护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央、省、州、县有关防火工作精神,广泛宣传《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二)在防火期内,负责卡点检查、林区巡护等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工作,发现、制止巡护责任区域内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并组织、参与扑救,及时将有关涉及防火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报乡镇党委政府、派出所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22(三)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日常巡护,发现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上报乡镇党委政府、派出所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四)履行巡护职责时应佩带定位器、防火袖标,携带宣传喇叭、扑火工具等,认真记录每日巡护情况、按时上报,防火期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五)防火期,卡点管制应当全天候开展;日常巡护,每天巡护不少于1次;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每天巡护不少于2次(上下午各1次);节庆日、敏感时段和发布预警时段全天候巡护;非防火期,每月巡护不少于10次;(五)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巡护人员须严格到岗履职,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乡镇分管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安排村组协调人员开展巡护。巡护人员履职不力、因故不能胜任岗位或应防火工作被问责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调整,并及时向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换人后不换巡护责任区。第七条  巡护人员实行巡护APP管理、考核,巡护APP系统由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管理、维护。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APP考核各乡镇巡护人员履职情况,以此作为考核乡镇防火工作巡护情况的依据。防火期内,乡镇党委政府按属地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所有巡护人员。第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按以下方式考核巡护人员:(一)应急民兵、护林员、巡山员、草管员等全勤巡护的,全额兑现补助;有缺勤情形的,按每缺勤一天扣减100元;缺勤15天以上的,兑现实际巡护天数补助后解除合同,另行选聘。

23(二)省属州属县属林业企业管护人员的考勤情况,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巡护考勤,并将考勤情况报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按每缺勤一天扣减200元工资计算。第九条  对认真履职尽责的巡护人员予以奖励。(一)对防火期内认真履职尽责的应急民兵、生态护林员、巡山员、草管员,由乡镇党委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其他巡护人员扣减的补助、工资中统筹解决;(二)州属森工企业、县属国有林场和项目业主巡护人员的奖励,由本单位自行决定。第十条  巡护人员未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或组织扑救火灾的,由县纪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5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是指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现行涉林涉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活动,亦指县公安、森林公安和法检两院查处违反现行涉林涉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活动。第三条  县委政法委统筹森林草原防灭火执法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公检法、森林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

24重大涉林草火情案件,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进行汇商研判,加强法律理解与适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第四条  各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执法办案:(一)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对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二)县公安和森林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三)县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并开展法律监督。(四)县审判机关对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犯罪行为依法审判。(五)防火期内,乡镇党委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属地公安派出所和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商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的违规野外用火等涉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由派出所作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县内各巡护人员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等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教育,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和派出所处理,必要时可将肇事人员扭送到案。第五条  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电话:12119、0834—6522067)。县公安局和森林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提供案件线索等的个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  执法应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投案自首的肇事者、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对抗调查、不认罪不悔罪或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包庇等行为依法重处。

25第七条  发生火灾后,属地公安局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第一时间开展前期调查,县森林公安局同步跟进侦查,县公安局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技术侦查,科学取证、固定证据,及时侦破案件。第八条  所有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如果有违法犯罪情形,应当依规依法追责。第九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更不得造谣传谣,如有违反规定情形,依规依法追责。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6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30万元准备金,专款专用,公安机关、各乡镇要做好线索摸排、核实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火灾发生举报奖励。第四条  举报人以电话、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火灾发生线索的,并经公安机关查证核实的,由县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人能提供违规野外用火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二)举报人能提供一般森林火灾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26(三)举报人能提供较大火灾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四)举报人能提供重大火灾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五)举报人能提供特别重大火灾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6000元;(六)火灾发生后,主动自觉、及时反映,未动用村、组以上集体力量完成扑救的,视情况给予3000元以上奖励。(七)悬赏案件以悬赏通告执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奖励:(一)火灾发生线索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正在查证核实的;(二)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三)举报线索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详细说明火灾发生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证明、重要证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随意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同一火灾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由第一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次序以公安机关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的同一火灾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确认举报信息属实的7日之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

27 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者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7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成员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所有担负森林草原防灭火具体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追责主体,县委组织部协助配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问责追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有履行“四项机制”不力、落实责任不到位、人员不在岗、保障机制不健全及其它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处理。

28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应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员等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经党纪、政务处分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党纪政务处分;(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一)对县委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第九条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单位及责任人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被通报约谈的责任人及有关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被连续通报约谈两次以上的单位及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相关责任人视情形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

29(四)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具体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目标绩效奖金。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8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后勤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保障包括扑救物资、生活物资、医疗救护保障和其他保障。后勤保障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厉行节俭原则。扑救物资、生活物资保障由林业企业按属地提供,医疗救护保障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属地乡镇卫生院负责,属地林业企业根据前线指挥部要求提供其他保障。第三条 发生火灾后,属地林业企业应第一时间对接县指挥部,提前准备所需物资,于扑火第三天开始保障。前线指挥部指定专人统计物资需求、列出清单,林业企业按物资需求清单配送物资。第四条  发生火灾后,属地乡镇党委政府应第一时间通知卫生院做好医疗救护保障准备,按前线指挥部要求待命。如果属地乡镇卫生院保障能力不足,由前线指挥部安排县卫健部门协调临近卫生院解决。医疗救护保障产生的费用,按医疗救援系统有关规定报销。

30第五条  扑救人员运送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应租用证照齐全的车辆进行运送,车辆租用费用由属地林业企业承担。车辆租金在充分考虑运距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可按每天500元至1000元、车辆待班费300元至500元定价。也可按每天100公里800元,超过100公里后每公里按4元计算;每天不超过50公里的,按400元计算,以上费用含驾驶员报酬。第六条 群众义务参与火灾扑救产生的误工费,由属地林业企业按天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本乡镇内每人每天50元,支援外乡镇每人每天70元。扑救结束后,各乡镇参与扑救人员补助结算,应由带队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签字确认,再交辖区林业企业按标准结算,各项费用结算应在15日内完成。各乡镇和林业企业应严格按实际扑救天数结算,对吃拿卡要、虚报冒领等行为严厉追究责任。第七条  在火灾扑救中造成人员意外伤亡的,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保险规定赔付;未购买保险的,由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属乡镇与林业企业共同协商,由林业企业依法承担相关费用。第八条  群众义务扑救补助,由乡镇及时兑现参与扑救人员,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9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31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在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第三条 卫健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用于应急药品储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救治。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全县各乡镇成立应急救援医疗小组,在重点林草区、重点居住点等地,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原则设立应急救援医疗小组,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第五条 在发生火情时,县卫生健康局要快速反应,到达现场,靠前指挥,统筹协调各乡镇卫生院力量,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开展救治。第六条 医护人员要根据诊疗条件、专业能力、药品配备情况等,及时将不能现场救治伤员转移输送或者调集其他有关人员、物品到达指定医院开展救治。第七条 县区域内任何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员,不得逃避、躲避救治责任。第八条 各级医疗单位要加强医护人员防火救治培训,提高防火抢险队伍实战能力。第九条 对在防火救治工作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员伤亡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本人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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