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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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牵头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政法部门主抓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侧重抓学校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统战、民宗、寺管侧重抓寺庙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县级各部门应同步开展联系乡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各乡镇党委政府、林业企业、项目业主、牧场按照属地责任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应当常态化开展,每年1至6月防火期内要不间断开展,在非防火期内实行不定期开展。第四条 主要宣传教育下列内容:(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戒严令》《森林草原防火告知书》等政策、法规;(二)宣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基本知识及安全用火、紧急避险知识;(三)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四项机制”;(四)宣传宽严相济的问责政策,鼓励引导肇事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积极释放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执法信号;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举报奖励办法;(五)宣传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六)宣传森林草原火灾工作中涌现的感人故事和先进典型;(七)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知识常识。

1第六条 具体宣传方式如下:(一)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运用LED大型显示屏、信息推送、防火检查站等开展多渠道的防灭火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宣传;(二)政法部门要充分运用巡回普法、法律八进等抓好森林草原宣传教育;(三)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要统筹全县各乡镇学校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科学知识进课堂,结合周会、班会等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四)统战、民宗、寺管部门要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科学知识进寺庙等宣传工作,结合寺庙慰问、佛事活动等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五)各乡镇党委政府、项目业主、牧场等运用宣传公示栏、农民夜校、党建月会等方式抓好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六)林业企业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通过张贴横幅、发放宣传册、设立碑牌等方式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第七条 对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不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4县森林草原防火巡护APP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森林草原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有效发挥各类巡护人员作用,及时发现火灾和组织扑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全县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的人员,含省属州属森工企业、县属森工企业管护员、协管员,乡镇民兵应急分队、护林员、巡山员、草管员和其他承担巡护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森工企业的管护人员招录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巡护人员选聘应坚持就近就地在巡护区常住居民中择优选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巡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一)有违法犯罪史;(一)常住在外地的人员;(二)经常外出务工或经商人员;(三)村组干部。巡护人员选聘在服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同时,应兼顾扶贫脱贫工作,在符合本条第二款前提下,应优先选聘贫困户、临界户和特殊困难户,不得在应急分队队员、护草员、生态护林员等中重复选聘,存在兼职问题的,应及时调整。第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牵头辖区牧场、林业企业和项目业主等建立联合指挥所,按以组为单位或以山头、沟壑、重要地标等为界线,灵活划定巡山地块、线路,具体指定每日巡山打卡点,建立统一工作册,并上报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巡护情况“一日一报”。第五条  巡护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央、省、州、县有关防火工作精神,广泛宣传《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二)在防火期内,负责卡点检查、林区巡护等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工作,发现、制止巡护责任区域内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并组织、参与扑救,及时将有关涉及防火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报乡镇党委政府、派出所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3(三)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日常巡护,发现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上报乡镇党委政府、派出所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四)履行巡护职责时应佩带定位器、防火袖标,携带宣传喇叭、扑火工具等,认真记录每日巡护情况、按时上报,防火期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五)防火期,卡点管制应当全天候开展;日常巡护,每天巡护不少于1次;火险等级三级以上,每天巡护不少于2次(上下午各1次);节庆日、敏感时段和发布预警时段全天候巡护;非防火期,每月巡护不少于10次;(五)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巡护人员须严格到岗履职,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乡镇分管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安排村组协调人员开展巡护。巡护人员履职不力、因故不能胜任岗位或应防火工作被问责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调整,并及时向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换人后不换巡护责任区。第七条  巡护人员实行巡护APP管理、考核,巡护APP系统由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管理、维护。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APP考核各乡镇巡护人员履职情况,以此作为考核乡镇防火工作巡护情况的依据。防火期内,乡镇党委政府按属地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所有巡护人员。第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按以下方式考核巡护人员:(一)应急民兵、护林员、巡山员、草管员等全勤巡护的,全额兑现补助;有缺勤情形的,按每缺勤一天扣减100元;缺勤15天以上的,兑现实际巡护天数补助后解除合同,另行选聘。

4(二)省属州属县属林业企业管护人员的考勤情况,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巡护考勤,并将考勤情况报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按每缺勤一天扣减200元工资计算。第九条  对认真履职尽责的巡护人员予以奖励。(一)对防火期内认真履职尽责的应急民兵、生态护林员、巡山员、草管员,由乡镇党委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其他巡护人员扣减的补助、工资中统筹解决;(二)州属森工企业、县属国有林场和项目业主巡护人员的奖励,由本单位自行决定。第十条  巡护人员未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或组织扑救火灾的,由县纪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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