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保护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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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保护政策研究 主要内容一、流浪儿童的界定二、流浪儿童问题的实质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四、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实务 一、何谓“流浪儿童”1.何谓“儿童”?2.何谓“流浪”? 1.儿童的年龄界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0~18岁中国大百科全书0~14岁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6~14岁0岁6岁14岁18岁 2.何谓“流浪”(1)安怀世对流浪儿童的分类与家人分离后独立生活的儿童与家人分离后与群体生活的儿童(以上两类可能受人操纵和剥削,可能都在街头工作)与家人同住,但在街头谋生与家人同住,但在街头游荡(以上两类儿童可能都未上学) 2.何谓“流浪”(2)我国官方原先的定义18岁以下的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人。(3)我国官方最新的定义流浪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3)我们的界定流浪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或者虽未脱离监护人监护,但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二、流浪儿童问题的实质1.流浪儿童问题的实质是什么?家庭问题?社会稳定问题?还是教育问题? 二、流浪儿童问题的实质2.社会排斥的概念如果一个人在地理上居住于某个社会,但他(她)并没有参与到这个社会公民的正常活动中去,那么,这个人就是被社会排斥者。(Burchardtetal,1999)社会排斥作为一个简洁的术语,指的是某些人们或地区遇到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socialexclusionunit)为什么要重视社会排斥问题? 二、流浪儿童问题的实质流浪儿童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对流浪儿童的排斥 3.流浪儿童遭遇全面的社会排斥(1)家庭排斥(2)教育排斥(3)社区排斥(4)住房排斥(5)就业排斥 家庭排斥家庭排斥子女家庭暴力大男子主义婚外情对女孩的嫌弃家庭贫困再婚家庭强迫子女外出打工子女排斥家庭逆反心理外界的诱惑 教育排斥对绩差生的冷落义务教育的经济学分析校园暴力 社区排斥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偏见政策导向 住房排斥永远的陌生人安全问题 就业排斥禁用童工缺乏工作经验缺乏就业的信急和渠道户籍限制社会偏见 家庭排斥教育排斥住房排斥就业排斥社区排斥 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建议1.现行相关政策2.改革建议 现行相关政策宪法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婚姻法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收养法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项的限制)。 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44778 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符合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建议建立多子女补助制度建立并完善家庭早期干预制度改革我国目前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进行教育制度改革改革家庭收养制度大力培育非政府组织改变舆论导向 四、流浪儿童救助实务1.我国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困难救助能力不足流浪儿童返家难,回家更难滞留儿童有效救助难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因材施教难激励不足 四、流浪儿童救助实务2.我国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困惑返家是不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目标取向?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职能定位是什么?长期救助还是短期救助?职能范围能扩展到多大范围?救助中心应该向流浪儿童提供怎样的服务?如何动员和协调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四、流浪儿童救助实务3.讨论与初步结论从社会控制到儿童优先——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新理念从回家到回归——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目标转换从单兵作战到协同作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资源整合从生活照顾到专业服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专业化 参考书目张齐安、杨海宇:《中国流浪儿童状况和救助对策》,载《社会福利》2002年第9期安怀世:《流浪儿童问题的国际背景和干预途径》,载《社会福利》2002年第10期刘继同:《关注中国城市流浪儿童——郑州市城市流浪儿童状况调查报告》,载《社会福利》2002年第10期张明锁:《为什么流浪——关于郑州市流浪少年儿童的家访调查》,载《青年研究》2002年第12期 参考书目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孙莹:《儿童流浪行为分析及其干预策略》,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薛在兴:《社会排斥理论与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研究》,载《青年研究》2005年第10期薛在兴:《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困难、困惑与思考》,载《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5期薛在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的教育模式研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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